论我国指定辩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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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论我国指定辩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对策 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辩护包括任意指定辩护和强制指定辩护两种。任意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

2、源,其家属经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强制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我国的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刑事指定辩护是一种国家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被追诉者充分行使辩护权利的保障;第二,只能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第三,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特

3、殊被告人才有权获得指定辩护人的帮助;第四,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且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我国指定辩护制度存在的缺陷有以下几点。1、指定辩护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规定有局限性。如上所述,强制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特殊被告人。但在实践中,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不仅仅局限于此。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规定的过于狭窄,使得受该制度保护的被告人的范围也就很小,那么所谓的法律援助实际上并没有最大程度地顾及所有需要特殊保护的被告人。对于任意指定辩护,我国法律规定了7种情形,多数针对有经济困难的被告人。“任意”是指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辩护律师,即使不给特殊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也不违反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与死

4、刑犯、未成年犯的数量相比,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占很大比重,笼统地将这些被告人列入任意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中,会由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很多贫穷被告人无法获得国家提供的免费辩护。如何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力,同时又能充分保障受追诉者的权利,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2指定辩护介入诉讼时间较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来看,案件只有进入审判阶段后被告人才有权获得指定辩护人的帮助。因为立法上的有阶段的限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绝大部分律师被指定为辩护律师时,已经离开庭审判的时间不远,这样使得很多律师无法为被告人的辩护作充足的准备,甚至有可能只是象征性的走过场,完成每年司法部下达的要求每位律师

5、每年都需要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的案件的任务。3指定辩护律师的确定具有随意性。对于指定辩护律师的确定的权力的归属,从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解释来看,无一例外的将其赋予给了法院。在立法的层面上,对于指定辩护律师应该秉承什么样的原则、当指定的辩护律师未能尽责为被告人辩护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以及如何对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进行监督,现有的法律法规均无规定,于是实际操作过程的随意性就会带来很多的不利后果。对于被告人而言,由于根本无权参与指定辩护律师的选择,事先也无需经过被告人的同意,事后虽然可以拒绝辩护,但仍有相当大的限制。在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素质不高的情况下,辩护又成为了走过场。同时,被告人也会丧失对辩

6、护功能及辩护律师的信任。基于我国现行指定辩护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和不足, 笔者认为宜从以下措施加以健全和完善: 1扩大强制指定辩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辩护权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不得受到侵害。但从任意指定辩护制度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人很可能因为经济原因最终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如果是因为经济上的不平等而在司法上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显然与我国的宪法精神相违背。因此,笔者建议将强制辩护制度适用的范围扩大,把因为经济贫困而无法自行聘请辩护律师的被告人纳入到强制指定辩护制度适用的范围中。2扩展指定辩护适用的阶段。由于我国在侦查程序中普遍实行的秘密侦查,侦查机关在我国拥有强大的侦查职权

7、,而现行法律中又缺少对侦查活动进行司法审查和控制的规定,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现象频繁出现。如将指定辩护引入侦查阶段,不仅能够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有效的监督,还能够保证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整个案件,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使辩护人能够切实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而不会出现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一两日才匆忙了解整个案情的情形。3赋予被告人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由被告人自己亲自来选择辩护律师,被告人能够较为容易地对辩护律师产生信任感,也就能够更好地实现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主动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对于辩护律师而言,由于其为被告人选定,从心理上也强化了对被告人的责任感。4建立

8、对指定辩护律师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指定辩护质量。指定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大多是一种消极被动的应付,办案质量难以保证。建立对指定辩护律师考核激励机制不失为一个有效的监督方式。我们可以采用被告人反馈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派员旁听庭审、发放对办理案件的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来全面考核其完成指定辩护案件的质量、效果及工作责任心。同时,可以建立奖惩机制。在压力和动力的双重引导下,将会有更多的律师投身到这种法律援助事业中,同时也能够提高办案质量。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

9、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

1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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