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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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滥觞于英美法系的判例,由于该制度平稳了合同两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了合同正义原那么,因此为大陆法系要紧国家和重要的国际条约所采纳。我国新合同法引进了预期违约,是立法上的一个冲破,可是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关键词】预期违约;原理;完善【写作年份】2020年【正文】一、预期违约制度的一样理论预期违约滥觞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1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其价值在于使受害方提早取得法律上的救济,避免其蒙受本来能够幸免的损

2、失,如为了就即将到期的履行进行预备而蒙受的损失,是合同法中重要的制度。预期违约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在美法系国家多数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该法典第2610条确信了国判例确立的在明示毁约下受害人享有的权利,而且确立默示毁约情形和认定条件。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也采纳了预期违约的概念。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的明示预期违约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又称先

3、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理由明示或默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具体而言:一、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明确确信地向另一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明确告知将再也不履行合同。因此,明示预期违约的组成要件是:第一,违约方必需明确告知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没有合法的理由,如第三人缘故,若是违约方有合法的理由,那么不组成明示预期违约,如不可抗力。二、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

4、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肯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因此,默示预期违约的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有客观事实说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比如,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或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严峻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表此刻以下三个方面:一、违约表现形式不同。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能够是口头的,也能够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说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依照的。二

5、、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肯履行,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对违约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既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失。3、补救方法不同。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要么不同意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等对方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若是届时对方不实际履行,再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要么同意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当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补偿损失。而默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享有的第一个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并当即通知对方要求其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以后能够履行合同的担保,而不是当即解除合同。若是对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并未提供以后

6、履行合同的充分担保,那么默示预期违约就转化成明示预期违约了,受害人就可像明示预期违约发生时一样采取非此即彼的救济方法以爱惜自己的利益。预期违约的特点包括:一、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以后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以后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对合同义务的已然确信违背,因此从本质上来讲,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二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法谚有云”未到期限之债务等于无债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所享有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债权。3、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不包括实际履行。4、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最全然的区别在于

7、默示毁约方并非是把自己将在合同履行期满之前可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态度明确确信地向对方转达,而只是通过其行为向对方隐晦地表示将不履行义务。五、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石是老实信誉原那么。合同在通过要约与许诺的艰巨进程产生后,合同两边均应秉承相互信任的理念去固守,而一旦在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时,预期违约方即表示将不履约,必将造成对方当事人不利后果。六、预期违约制度的实质是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可能发生违约情形时,提早取得法律的救济。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预期违约的补救方法。要紧有:一、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

8、为说明不履行要紧债务。”二、同意预期违约并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能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中止履行。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峻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躲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总之,我国合同法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预期违约制度。二、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

9、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能够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相较于以往的经济合同法在预期违约方面的空白而言,合同法的规定显然是一大进步,但它和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不同,在立法上存在缺点,增加了司法实践中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有待于完善。详言之:一、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统一加以规定,这是一种创新,但同时也带来了具体操作中的困难。鉴于明示预期违约因当事人采取明确的意思表示,属于一种明显的、确信的毁约,比较容易判定。但实际金融活动中,明示预期违约鲜有发生,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形

10、偏多,而该条对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缺乏完善的判定标准。因此,判定是不是组成默示预期违约;既能够从该当事人的行为判定,也能够依照客观事实进行判定,而不是仅限于依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判定。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客观事实要紧包括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商业信誉、履约能力等。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只规定了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方面判定默示预期违约,而没有规定从客观事实方面判定,显见其判定标准的不完善,进而容易致使预期违约制度的滥用,破坏交易秩序的平安与稳固,并违抗了鼓舞交易的立法原那么。针对这种情形有学者提出应排除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不安抗辩权规定的适用前提,而将经营状况严峻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躲债务;

11、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作为默示预期违约的合理理由。其实,如此一来也就造成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混乱,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上默示预期违约制度相较较,二者都在订约后履行前,一方发觉另一方有不能履行的风险;二者采取的救济方法都是中止自己的给付;二者都是要求对方作出履行保证,方可停止中止的效劳,继续履约。因此,不安抗辩权在必然范围内是能够发挥默示预期违约的功能的。可是,合同法在合同履行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与它在违约责任中规定的明示预期违约在适用上极容易产生混乱。因为“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躲债务”若是视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义务”,那么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在适用范围上

12、便发生了重叠,这给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造成了专门大的混乱。二、要紧债务的具体含义模糊。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没有明确规定关于一方当事人多大程度上不履行合同才组成预期违约,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说明,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的要紧债务,即组成预期违约。但合同法未就要紧债务的具体含义作更详尽的规定,使得审判实践中在认定要紧债务时,缺少标准尺度。木文以为,所谓要紧债务,即合同义务的要紧部份,它的履行与否决定着当事人可否取得他期待从合同中取得的利益。预期违约之因此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组成重大要挟,也正是因为被告将不履行合同的要紧义务。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这种拒绝履行应是对相对人从合同履行中取得的利益有

13、重大阻碍,致使其合同目的落空。若是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份内容,而且不妨碍债权人的全然目的,并无使债权期待成为不能,就不组成预期违约。若是在法律上许诺将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微小合同义务的预期违背视为预期违约,从而中止合同履行、解除合同,必将致使预期违约救济权的滥用,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整个社会也是无益的。3、默示预期违约制度运用的合理操纵。当事人一方需通过行为和客观事实推断另一方当事人是不是组成默示预期违约,但推断毕竟不能代替客观事实,乃至有可能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庞大不同。加上我国合同立法本身就缺乏默示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标准,因此该制度极可能被滥用。比如,在三角债务法律关

14、系中,一方极易滥用默示违约,从而造成没必要要的资源浪费。因此,为幸免合同当事人一方滥用默示预期违约救济权,以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固,必需预设责任条款,给当事人必要的制约。也确实是说,法律应明文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要紧债务的确切证据时而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补偿责任。4、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中的担保问题。其一、担保方的资信情形可否成为预期违约的理由?当担保方的经济状况显现恶化往往会直接要挟到贷款可否如约归还,贷款人往往在请求借款方另行提供担保受到拒绝的情形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提早收回贷款。那么,可否以担保方明显丧失担保能力为预期违约的理由,请求法

15、院裁决解除合同,提早收回贷款呢?依照合同相对性原理,银行无权借贷合同之外的担保方将不承担担保责任为理由提起诉讼。而实际金融活动中,上述二者紧密相关。因为我国金融市场必然程度上存在信誉危机,各个银行发放贷款都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往往是在借款方提供了一份靠得住的担保以后,银行才能发放贷款,而且专门大程度上依托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以保障贷出款项的顺利回收。实践中,担保合同的签定与否往往成为借款合同可否签定的前提。鉴于此种实际情形,笔者建议,贷款人应增强自我爱惜方法,在主合同中将担保人的资信危机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其二、借款方预期违约,担保人是不是应提早履行担保义务?贷款方因借款人预期违约而解除合

16、同,提早收回贷款,如借款人无能力全数还款,这时可否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一方面贷款方固然希望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以弥补未能从借款人处收回的贷款,减少自身损失;另一方面,担保人会以合同提早解除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本文以为,这种问题应以担保期限的起算时刻加以处置。实践中一样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担保期限从主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开始还款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这就意味着贷款银行因借款人预期违约而要求解除合同之时,不处在担保人担保期限之内,贷款银行无权要求担保人履行合同。二是担保期限从主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日起开始计算。这就意味着贷款银行因借款人预期违约而要求解除合同之时,处在担保人担保期限之内,贷款银行能够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这时,担保人一样都会将合同提早解除视为合同重大变更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事实上,因预期违约而致使的合同解除是不是属于一样意义上的合同重大变更,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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