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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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IAIS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内涵十分丰富,主要包括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遵循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标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应区分和保护所有有关各方的利益、董事会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重点等。我国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已基本达到了IAIS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但也有一些地方未达到IAIS的要求。对比IAIS要求,我们应从树立保险公司是公开公司的理念、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与国内外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完善保险公司董事等高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关键词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保险公

2、司治理结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十分重视保险公司治理问题,在1997年首次发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1CP)中,即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列为重要内容。此后,在2000年、2003年版的ICP中,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内容不断得到强化和细化。2004年10月,IAIS又发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监管原则,提出了对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的要求及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重点与方法。近些年来我国十分重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不仅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而且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定位为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支柱。因此,认真研究IAIS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

3、管具有重要意义。一、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的内涵在IAIS监管核心原则中,ICP9“公司治理”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作了专门规定,ICP7“人员的合格适宜性”、ICPS“股权变更和业务转移”、ICPl0“内控”、ICPl3“现场检查”、ICPl8“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ICP26“面对市场的信息、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ICP中也包含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内容。另外,在IAIS颁布的一些原则、标准、指引中也涉及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内容,这些原则、标准、指引主要有监管标准1:执照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2:现场检查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3:衍生产品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4: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

4、监管标准、监管标准7:再保险产品评估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8: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标准、监管原则6:再保险公司监管之最低要求的原则、指引引1:新兴经济市场的保险监管指引、指引3:适宜性原则及其运用的指引、指引4: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指引、指引7:运用精算人作为监管的一部分等。通过这些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核心原则。综合IAIS监管核心原则、标准与指引,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一是保险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标准,并对保险公司是否遵守了前述标准进行检查。这种标准包括当地的公司法等企业组织法中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保险法或保险公

5、司法中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以及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有关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标准,既是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监管的基本前提,也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核心内容和主要路径。二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应区分和保护所有有关各方的利益。公司治理问题最初产生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于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而导致经营者有可能偏离所有者利益。随着公司治理理念的进步,特别是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诞生,公司利益相关者概念应运而生,公司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不仅仅涉及股东的利益,而是关系股东、经营者、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一观念日益被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接受,并在立

6、法上不断得到确认。保险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也是如此。因此,在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监管时,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区分和保护所有有关各方的利益。三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对象与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机关构成、职责,包括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高级经营层的任命和撤换;公司机关重要担当人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保险公司的合并与业务转移;保险公司的内控;信息披露,等等。四是董事会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重点。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地位十分重要,其既是公司的重要决策机构,也是公司的重要执行机构。因此,有效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首先仰赖于保险公司有一个有效且受制衡的董事会。

7、ICP9指出,“董事会是治理结构的重点,董事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行为负最终责任。”既然董事会处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因此要有效监管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关键在于对保险公司的董事会进行有效的监管。二、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标准为有效监管保险公司治理结构,IAIS提出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标准。这种标准分基本标准与附加标准两种。其中,基本标准是运用监管核心原则的最主要标准,监管机构要表明遵守了某一原则,就必须符合该基本标准;附加标准是比基本标准更高的要求,它不用于评价是否遵守了某一原则,而是用于评价一国保险监管体系及提出一些建议。(一)基本标准1.保险公司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原则。保险

8、公司首先是公司,故应遵守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须遵守那些针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所做的特别规定。为确保保险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原则,监管机构应就此对保险公司作出要求,并对保险公司是否达到了此要求进行检查。2.董事会应发挥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包括:明确规定董事会在执行具体的公司治理原则时的职责;制订政策、目标及落实政策实现目标的方法以确保政策的贯彻与目标的实现;建立和维护有效、审慎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任免、评价和监督公司高级经理层人员,包括任命和撤换公司高级经理层、建立一套定期评价的薪酬制度、对高级管理层进行评价和监督;建立公司人员的业务操守标准;制订公司处理利

9、益冲突等方面的政策等。3.经理层应履行其职责,包括: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制订的目标、政策和相关法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为董事会提供全面及时的有关信息,以供董事会评论其业务目标、策略和政策,并对其行为负责等。4.董事、经理、精算师等关键职位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5。保险公司股东应符合一定要求。主要股东应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能力与品行。当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再满足合格和适宜的标准时,监管机构必须能够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使该股东放弃在保险公司中的所有权和利益。6.保险公司股权变更应置于监管之下,包括:法律应明确“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的定义;控制保险公司股权或股权重大变动均须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保险

10、公司必须将任何购买或变动股权的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保险公司控制权人应达到一定的实质要求,包括监管机构要确保希望获得控制权的人要满足发放执照过程中的标准、ICP7关于合格人员的要求也适用于保险公司未来的所有者、监管机构要求包含一个保险公司潜在控制人的金融集团的结构应当足够透明、监管机构如果发现某一收购会对保单持有者产生不利影响就可以拒绝批准收购的申请。7.业务转移应受到一定监管。8.保险公司应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这种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使所有与保险公司相关的市场参与者能够正确作出相应的判断。(二)附加标准1.董事会可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在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既有利于决策的专业化,也有利于提高决策

11、的效率。因此,设立专业委员会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特色。作为一项附加标准,IAIS提出,保险公司董事会可设立诸如薪酬、审计和风险管理等专业委员会。2.薪酬制度应具有良好的行为导向作用。薪酬制度不仅在于准确、公正地评估受薪人员的贡献并按贡献给予劳动报酬,而且更在于通过这种评估和报酬,引导受薪人员实施公司期望的行为,激励他们更好地为公司作贡献。3。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在现代社会,公司良好的经营首先表现为合规经营,违法违规是公司经营的最大风险。对具有社会性、高负债性、负债长期性、技术性特征的保险公司而言,依法合规经营更显重要。因此,为确保保险公司经营不偏离依法合规的轨道,保险公司

12、董事会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为确保专门人员有足够的能力与资源完成前述使命,这种专门人员最好由公司高管人员担任。同时,负责合规的专门人员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合规情况,以利董事会准确、及时掌握公司的合规情况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4.精算师应能直接与董事会联系。5.考核审计师和精算师合格适宜性的标准包括专业水平、实践经验、专业组织的会员资格及对本专业最新发展情况的掌握情况。 6.对审计师和精算师的资格认定,监管机构可以依靠制订和实施相关执业准则的专业组织。7.保险公司应提供股东的信息。这是指,应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要提供其股东的信息及任何直接间接行使控制权的

13、人的信息。三、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情况与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比较 在我国,涉及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及其监管的法律法规较多,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将这些法律法规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规定与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要求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与IAIS的要求相比,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一)达到、基本达到或略超过IAIS的要求。属于这种情形的主要有:基本标准中的“明确规定董事会在执行具体的公司治理原则时的职责”

14、、董事会“制订政策、目标及落实政策实现目标的方法以确保政策的贯彻与目标的实现”、董事会“建立和维护有效、审慎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董事会“任免、评价和监督公司高级经理层人员”、董事会“独立、客观地做出决策”、“经理层应履行其职责”、“董事、经理、精算师等关键职位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保险公司股东应符合一定要求”、“保险公司股权变更应置于监管之下”;附加标准中的“董事会可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薪酬制度应具有良好的行为导向作用”、“精算师应能直接与董事会联系”、“对审计师和精算师的资格,监管机构可以依靠制订和实施相关执业准则的专业组织”、“保险公司应提供股东的信息”。附加标准中的“董事会指

15、定专人负责确保公司合规经营”。(二)虽然无IAIS所要求的明确立法,但依相关规定可推出我国也作了同样的要求。属于这种情形的主要有:IAIS基本标准中的“保险公司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原则”、董事会“建立公司人员的业务操守标准”、董事会“制订公司处理利益冲突等方面的政策”、“法律应明确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的定义”;附加标准中的“考核审计师和精算师合格适宜性的标准”。(三)我国的立法规定与IAIS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属于这种情形的主要有:IAIS基本标准中的“保险公司应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必要时,监管机构与国内外的监管机构交流信息,以审核人员是否合格”、“当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再满足合格和适宜的标准时,监管机构必须能够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使该股东放弃在保险公司中的所有权和利益”、“业务转移应受到一定监管”。(四)我国立法规定了IAIS所没有的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要求的内容。例如,公司法、保险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导意见(试行)中关于监事会及其职责、加强监事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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