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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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一一年六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总 则1第一条编写目的1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1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1第三条外部电源1第四条供配电系统1第二节 直播系统2第五条系统功能2第六条信号源2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2第八条信源分配2第九条接收单元2第十条编码 2第十一条输出链路3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3第三节 点播系统3第十三条系统功能3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3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3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3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4第十八条迁移分发4第四节 轮播系统

2、4第十九条系统功能4第二十条节目迁移4第二十一条 节目技审4第二十二条 编单软件4第二十三条 节目IP流5第二十四条 播控软件5第五节 外部接口5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5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5第六节 EPG系统5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5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5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5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6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6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6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6第七节 业务运营管理系统6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6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6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6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6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7第八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7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7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7第一

3、节 网络架构及设备7第四十条网络架构7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7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7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7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8第二节 服务器8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8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8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8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9第三节 存储9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9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9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9第四章辅助系统9第一节 机房环境9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9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10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10第二节 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10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10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10第三节 产品测试系统11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11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11第五

4、章运维及技术管理11第一节 运维管理11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11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11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12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12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13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13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13第二节 技术管理14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14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14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14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15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15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15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16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16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17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17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17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18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18第三节 信

5、息安全管理18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18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19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19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19第四节 人员管理19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19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19第六章附 则20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第三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

6、同时受到损坏。第四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第二节 直播系统第五条 直播系统实现信源接入、信源分配、信号接收、编码、直播流调度输出等功能。第六条 应有至少两路不同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的信号源

7、,且能够实现不同信号源的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应配置应急垫片流,重要节目应提供流延时功能,当信源中断时能够进行应急切换。第七条 信源接入模块应具备灵活的信号调度能力和冗余备份能力。采用矩阵对节目源进行调度的,主备信源不应共用矩阵的输入板、输出板和交叉点板,应在矩阵前后配置跳线排,调度矩阵应具有断电后状态保持功能;有条件的宜建立异地备份信源接收系统。第八条 应配置主、备信源分配链路,信源分配链路要根据节目的重要性进行合理规划,应采用有源功率分配器。1个功率分配器分配的节目信源不应多于4个,对于重要节目,1个功率分配器宜为2个节目提供信源。第九条 应配置冗余接收单元,并根据节目的重要性合理安排

8、接收单元。重要节目接收单元应采用1+1备份方式,其它节目接收单元采用N+1备份方式;应根据接收单元数量配置一定比例的备份设备。第十条 直播流码率应满足网络传输带宽要求,H.264编码方式下输出码率应不低于1.5MBPS。编码设备应具备双电源、主备输出接口,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编码或转码设备应采用N+1备份方式,重要节目应采用1+1备份方式。第十一条 直播流输出链路应采用两路不同物理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第十二条 通过上级集成播控平台或内容提供商引入的直播节目单应进行审核。第三节 点播系统第十三条 点播系统实现节目内容库管理、节目编排、多版本管理、节目上下线、格式转换、数字版权管

9、理、迁移分发、监控等功能。第十四条 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支持本地上载、本地文件导入及网络迁移等多种入库方式;对于内容提供商上传的节目元数据及节目文件应符合集成播控平台的要求;(二)应支持对内容库进行强安全加固,应使用文件完整性监控工具防止点播内容被篡改;(三)应提供素材临时删除功能,出现节目误删错删时应能快速恢复;(四)应能够对入库的节目进行自动技审,自动判别节目中出现的黑场、彩条、静帧、彩场、雪花场、色彩丢失、静音等故障,并形成结果报表。第十五条 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应能实现对栏目与内容的初级打包与分类整合。对于编目信息不完善的节目,应进行编目补充与完善。第十六条 节目上

10、下线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节目上下线过程中应配置人工审核环节,完成内容审核和技术审核后方可正常上线;(二)应在正式IPTV点播平台对应内容下线后进行点播库内容下线操作,点播节目实体内容应先于对应EPG内容上线,应晚于对应EPG内容下线。第十七条 应采用版权著录等方式对节目内容进行数字版权录入,采用DRM加密、数字水印等技术对节目进行内容源的加密和密钥管理,保证版权安全。第十八条 点播节目的迁移分发应采用安全的传输方式,并启用校验及认证机制,应可对分发失败的任务进行重发或取消操作。第四节 轮播系统第十九条 轮播系统实现内容管理、编单、播出、播出监控等功能。第二十条 应采用安全的传输方式在点播系统

11、节目内容库与播出服务器之间迁移拷贝节目,并启用认证机制。成品节目迁移入轮播节目库时,应进行数据校验以保证节目完整性。第二十一条 应能够对指定的节目进行自动技审,自动判别节目中出现的黑场、彩条、静帧、彩场、雪花场、色彩丢失、静音等故障,并形成结果报表。第二十二条 轮播编单软件应具备频道节目单提交确认功能,防止节目单错误提交造成的错播、漏播;轮播编单软件应具备准确的串联单逻辑时间及播出素材就绪情况检查功能。第二十三条 单台轮播播出服务器最大支撑输出IP流应根据服务器性能合理分配频道数量,确保IP流稳定流畅输出,播出服务器输出的节目IP流应严格遵循IP组播协议标准,采用UDP、RTP等主流的封装格式

12、,确保IP流输出不间断。第二十四条 轮播播控软件应实现主备信号同播,并可实现主备信号快速切换,播出信号中断时,应能实时切换垫片信号。应具备准确的播出串联单逻辑时间及播出素材就绪情况检查功能。第五节 外部接口第二十五条 集成播控平台主备核心交换机应分别通过不相关的主备静态路由实现与上游集成播控平台及传输分发平台间的连通,当主链路出现中断或延时过大时,应自动切换至备链路。第二十六条 集成播控平台、网络运营商、监管部门之间应通过接口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并保持相互之间关联信息的同步。第六节 EPG系统第二十七条 EPG系统实现内容展现、数据处理、逻辑控制和操作维护等功能。第二十八条 EPG系统

13、应支持高可靠性、分布式部署,可平滑扩展支持大规模用户。第二十九条 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应实时监控EPG服务器集群CPU利用率、内存利用率、在用进程个数等状态,适时调整EPG系统的响应速度。第三十条 EPG模板在正式发布全网前,应进行预发布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EPG模板应在媒体实体内容上线之后发布。EPG正式发布后应进行严格的节目关联测试,确认内容发布的有效性。内容下线时,对应的EPG条目应先于实体媒体文件下线。第三十一条 应对每次发布的模板进行归档备份,模板压缩包应加密。EPG模板文件应使用文件完整性检查工具,以防止内容被篡改。第三十二条 EPG系统应具备与内容集成管理系统、运营管

14、理系统的认证、鉴权模块的交互接口。第三十三条 边缘EPG系统在向机顶盒提供节目地址时,应在URL中添加防盗链信息;在机顶盒登录认证流程中,应实现负载均衡。第七节 业务运营管理系统第三十四条 业务运营管理系统实现产品管理、用户管理、认证鉴权、话单生成、计费结算、统计分析等功能。第三十五条 应通过与网络运营商间接口实现用户基本信息、业务订购信息的同步,对用户业务使用进行认证鉴权及话单生成。第三十六条 应单独设置话单服务器完成话单数据的分拣、入库等功能。第三十七条 应将生成的话单同步给第三方系统,由第三方系统完成最终的批价和结算。第三十八条 统计分析模块收集、转换、输出用户订购记录、观看记录、浏览记录、开机记录等运营数据,并生成各类分析报表。第八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第三十九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具备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国家级集成播控平台应配置灾备系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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