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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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当我们说到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一方面要从合同解除说起。广义上说,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它涉及双方合同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状况,即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即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商定的接触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国内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含义及立法体例指的是广义的合同解除,即国内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国内合同解除的方式之一。有关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国内民法学界对于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和解除之后效力问题始终观点不一,在实践中存在

2、着诸多问题,使得合同关系当事人屡屡诉诸法院。根据国内 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涉及商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类型。商定解除权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商定而发生的解除权。此种解除权往往事前商定:重要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了一定情形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商定解除,国内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商定解除的发生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事先商定的,只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该条件成就了,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商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便可行使单方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理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而发生的解

3、除权。其实有关单措施定解除,国内合同法有较具体的规定。合同法第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白不履行重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重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她情形。其中一、二、四项规定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三项则规定必须通过催告。其中第五项“法律规定的其她情形”是个兜底条款,涉及了合同法分则及其她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法定解除权又可分

4、为任意解除权和一般解除权,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委托合同和不定期租赁的双方当事人等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结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规定恢复原状、采用其她补救措施,并有权规定补偿损失。也就是说当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她法律权利。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规定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可以规定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双方商定的违约责任。让我们来看一种案例。,在外经商的余某打算回村创业,她选定了发展灵芝栽培。但养灵芝一方面得有土地。通过族人

5、牵线,余某与村民陆某等几户村民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余某承包陆某等几户村民名下的7亩闲置土地。 按照合同商定,陆某等人负责将各自的闲置土地平整;以以便余某使用。亩闲置土地承包期为3年,到期后可以续租。租金每亩0元,每年一付。一旦余某逾期不支付租金,陆某等人有权终结合同。年终,合同签订后,余某应陆某等人规定,提前足额支付给陆某等人一年的土地租金。陆某等人承诺,开春后将对土地进行整顿。谁料想,春天,陆某等人陆续外出打工,原本承诺的整顿土地被她们置之脑后。余某对此非常气愤。这一年,刚好余某联系的菌种及技术员未到位,灵芝也就没养成。等到陆某打工还乡,余某提出,陆某等人没有按商定平整土地,属于违约,陆某等人

6、应当退还自己一年的租金。这规定遭到陆某等人回绝。 陆某等人称,余某在并没有栽培灵芝,因此,未平整土地并未给余某导致损失,因此己方不存在违约情形。此外,余某应在年终支付的租金,由于余某回绝支付,因此,合同可以解除,但租金不能退还。 这一下,彼此都声称对方违约,陆某等人更提出要解除合同,可这合同该怎么解除呢?究竟哪一方才有真正的解除权呢?在上述案例中,可以拟定的是,陆某等人不具有合同的法定单方面解除权。一方面,陆某和余某虽商定按期支付土地承包金,但是并没有在合同中商定具体在哪一天支付。换句话说,余某在年终支付的租金,并不一定还要在底支付的租金。 另一方面,陆某等人声称,余某坚持规定退还租金,就表白

7、余某想解除合同。这也没有得到余某承认。因此,这条主张证据局限性,法院会不予支持。一般说来,如果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向受害方补偿损失,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补偿责任3。合同法第97条有规定,国内民法通则第11条也有相似之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规定补偿损失的权利”。但是损害补偿的范畴该如何拟定,与否涉及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我觉得补偿范畴的拟定,原则上以合同解除时为分界线。在这个分界线之前给非违约方导致的损害都应在补偿范畴内,涉及但不限于:一是非违约方签订合同步所支出的费用;二是因相信合同能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三是解除合同后来,为恢复原状而发生的费用;四是因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前不履行合同而给非违约方导致的损失。这些是当事人信赖合同可以成立并可以得到履行而产生的,属于非违约方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应列入补偿范畴内。合同解除后来尚未履行的合同期的可得利益不应涉及在损害补偿范畴之内。由于合同解除由违约而产生的状况下,单纯从违约来看,的确存在违约导致可得利益损失。但合同的解除不应超过合同解除效力所应达到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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