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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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平人寿保险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二六年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3第三章 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5第四章 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9第五章 业务人员待遇与考核 18第六章 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84第七章 附则 88附 注 名词释义 8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06年)(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

2、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第三条 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差勤、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办理执行。第四条 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

3、(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第五条 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 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一节 营销组织架构第六条 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个人业务部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代理人营业组营业区办事处营销服务部第七条 营业区设区经理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该营业区工作。营业区经理负责人可由公司从高级业务经理及以上职级的主管中选拔,也可从公

4、司内勤人员中选拔。第八条 营业部为营业区下属下一级组织,设营业部经理一名,营业部经理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晋升的高级业务经理担任。第九条 营业部下设营业组,每营业组设主管一名,主管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晋升的业务经理担任。第二节 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十条 各级业务单位组织及所属人员,须接受其上级业务单位组织及业务相关权责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 一般代理人与所属营业组主管形成行政管理关系;各级业务主管与所属营业部经理形成行政管理关系。第十二条 一般代理人的工作职责(一)主顾开拓,拜访准主顾,宣传公司品牌,推销公司产品,完成签约(包括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二)递送保单,提供售后服务和续期保费

5、达成;(三)拟订工作计划,每日填写拜访记录;(四)积极主动增员;(五)准时参加晨会、夕会、会报、培训等活动;(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三条 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一)同一般代理人的职责(一至六项);(二)对所辖一般代理人的日常过程管理;(三)对所辖一般代理人的辅导、陪同展业及培训班授课;(四)营业组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五)报表与活动量管理;(六)对所辖业务人员的激励活动;(七)育成业务经理。第十四条 高级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一)同业务经理的职责(一至七项);(二)对所辖业务经理的辅导与训练;(三)营业部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四)对所辖业

6、务经理的管理与监督;(五)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的达成;(六)各项成本与费用的管控。第十五条 区域总监及区域总经理的工作职责(一)同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一至六项);(二)对所辖各营业部的辅导与训练;(三)对所辖营业部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四)协助营业区对所辖各营业部的管理;(五)协助参与营业区有关培训及各项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推动;(六)完成营业区或公司上级组织交办的相关事项。第三章 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第一节 业务人员的招募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结合阶段发展需要和当地的市场条件,合理制定增员计划,确保有效增员和成功留存。第十七条 各级业务组织及人员在招募业务人员时,不

7、得违反下列规定:(一)不得招募兼职业务人员;(二)不得就业务人员的工作内容、考核、待遇及福利等事项作不实说明;(三)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刊登招募广告;(四)不得跨区域增员,包括跨机构增员、同一机构内市区和郊县营销服务部之间的交叉增员以及郊县营销服务部之间的交叉增员。第十八条 公司鼓励各级业务人员推荐新人,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他同仁推荐人员或其它业务单位组织在职业务人员进行增员。第十九条 业务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年龄2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优秀者可适当放宽限制;(二)学历符合国家保险监督管理规定;(三)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四)品行良好,无不良嗜好、无违法

8、犯罪记录。;(五)取得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许可的保险销售资格;(六)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第二十条应聘人员应准备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近期一寸免冠照四张;(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所有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正式上岗执业:(一)面试合格,参加培训合格;(二)提供代理人资格证书;(三)缴纳有价单证抵押金;(四)除推荐人或主管作为法定担保人外,另提供一份外担保书;(五)个人健康告知书或近期(60天内)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50岁以上必须提供);(六)与公司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书;(七)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第

9、二十一条 对提供假学历、假身份证明,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者,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第二十二条 有两次(含)以上离职记录的业务人员不得招募。因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而被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业务人员一律不得重新招募。第二十三条 离职业务人员在离职半年后才可重新入司(简称二次入司),其一切权益自新签订代理合同生效日起重新计算,以前因离职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恢复。二次入司的业务人员不享受新人利益,其推荐人不享受增员利益。第二节 业务人员离职与异动第二十四条 凡因各种原因要求离职的业务人员,由本人到个人业务部领取业务人员离职申请表,报各级主管逐级签批后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第二十五条 各级主管应和

10、离职人员面谈后方可签署意见:(一)营业区经理必须与所辖营业区各级离职人员面谈;(二)个人业务部经理须与业务经理以上(含)离职人员面谈;(三)公司主管销售总经理须与高级业务经理以上(含)离职人员面谈;(四)高级业务经理离职必须在第一时间报总公司个人业务部。第二十六条 离职人员应向相关部门(或营业区内勤)交回所发证件、条款等销售材料、单据凭证、保险代理合同、公司相关物品等,结清各项借款或欠款。如有遗失,按下列办法办理:(一)遗失保险代理合同书者必须书面说明情况;(二)代理合同书、工作证、遗失展业证、工作证及单证和保险费暂收据遗失者,按公司规定登报声明作废,遗失保险费收据还需按公司规定交纳罚款,并按

11、公司规定登报声明作废;二(三)钥匙及公司相关物品遗失者,按公司规定扣款(根据遗失物品的账面金额或市值)。第二十七条 业务人员须将所有未送达的保险单和所收保费及保险凭证送交回相关部门(或营业区内勤)结清。第二十八条 自离职次月起离职人员不再享受在职时所享受的各类佣金、津贴、福利,也不再参与各类竞赛、评奖和享受竞赛、评奖活动的奖励打入其佣金收入存折。第二十九条 业务人员离职后,公司若发现其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内有违规违约行为或离职后仍非法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及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业务人员转任内勤员工后,原签定的保险代理合同书自动终止,不再

12、享受业务人员的所有津贴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一条业务人员自入司起即随其推荐人在同一组织,除因考核晋升或降级所产生的异动外,原则上不允许业务人员在组织和机构间进行异动。第四章 业务人员日常管理第一节 展业规范第三十二条 业务人员须将自己招揽的业务全部提交公司,不得为其它保险机构经办和销售寿险保单。第三十三条 业务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预收的保险费交付公司,不得迟延、占用或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 业务人员应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并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在投保单上签名;对投保单进行初核,并将了解到的可能会影响公司承保的有关客户的重要情况,如实填写业务员报告书,并告知公司。第三十五条

13、业务人员在推介产品时,不可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说明。第三十六条 业务人员不可不得诋毁同业公司。第三十七条 业务人员不得唆使客户终止有效契约而投保新契约。第三十八条 业务人员除代表公司招揽保险外,无权对保险条款加以修改或变更,无权代表公司协商、签订任何合约或作任何承诺业务人员必须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在投保单上签名。第三十九条业务人员除使用公司发给的保险费收据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定金外,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代表公司收取任何到期与未到期的款项。业务人员除代表公司招揽保险外,无权对保险条款加以修改或变更,无权代表公司协商、签订任何合约或作任何承诺。第四十条业务人员不得为招揽业务而答应将所得佣金全部或

14、部分退还给客户。业务人员除使用公司发给的保险费预收收据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外,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代表公司收取任何到期与未到期的款项。第四十一条 业务人员在未获得公司同意前不得在任何刊物上或通过新闻媒介、网站发表有关公司的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业务人员不得为招揽业务而答应将所得佣金全部或部分退还给客户。第四十二条业务人员展业客户相互交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未经公司许可,业务人员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亦不可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每张保单只允许一名业务员签单。业务人员在未获得公司同意前不得在任何刊物上或通过新闻媒介发表有关公司的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第四十三条业务人员必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15、并对客户资料保密。业务人员展业客户相互交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第四十四条业务人员必须在收到保单正本后三天内送达客户。业务人员必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对客户资料保密。第四十五条业务人员须爱护公司财产,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有序,各业务单位外出举行宣传、咨询或社会公益活动时,要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以展现公司的良好形象。未经公司许可,业务人员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亦不可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第四十六条 各级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具体参照太平人寿保险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办法(暂行)和太平人寿保险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业务人员须爱护公司财产,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有序,各业务单位外出举行宣传、咨询或社会公益活动时,要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以展现公司的良好形象。第二节 差勤管理第四十七条 业务人员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作息,早晨准时到营业职场报到,按时参加公司及营业单位组织的早夕会、培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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