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契约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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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基金发起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目 录一、前言1二、释义2三、基金契约当事人4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五、基金持有人大会10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5七、基金的基本情况16八、基金单位的认购17九、基金的成立18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18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24十二、基金的托管24十三、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24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5十五、基金资料的保管25十六、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与投资限制26十七、基金资产31十八、基金资产估值32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34

2、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35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6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37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40二十四、违约责任41二十五、争议的处理42二十六、基金契约的效力42二十七、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43二十八、其它事项44二十八、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45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正文1. 一、前言(一)订立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

3、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4、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2. 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6、金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登记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等销售本基金的机构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的中国居民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7、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申购: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赎回: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已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卖出本基金单位的行为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有

8、权凭证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3.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一)基金发起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骆新都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管理

9、人同上(三)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4.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1) 申请设立基金;(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1) 公告招募说

10、明书;(2) 遵守基金契约;(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4)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5)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运用基金资产;(2) 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3)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 销售基金单位;(5)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6)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

11、收益的分配方案;(7)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8)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2)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3)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12、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7)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1)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

13、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2) 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3)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 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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