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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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市场开办者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负责本菜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2、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安全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货等条款,明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3、 市场开办者应审查经营者的工商、税务、食品流通许可等证照,查验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它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检测证明。相关证照留存备查。4、 市场开办者应督促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

2、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账,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农副产品档案柜,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5、 市场开办者应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每天对市场上经营的食品或农副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6、 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督促经营者依法办理。对为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场销售。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 对下列情况的菜市场

3、开办者和有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未履行食品安全检查责任、实施索票索证度的;未按规定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故意或授意他人瞒报、漏报、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件的;2、 未制定或未及时有效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造成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有效组织救援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食品安全管理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3、 对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经营者,由市场开办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黄牌警告、取消入场则个等处理,违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因本摊位销售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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