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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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01年月2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年7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年月8日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01年2月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差遣业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

2、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合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差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经营劳务差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差遣业务。”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差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差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似的劳动报酬分派措施。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似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拟定。“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

3、签订的劳务差遣合同,载明或者商定的向被差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国内的公司基本用工形式。劳务差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行。“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半年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因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她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差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背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

4、自经营劳务差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如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如下的罚款。“劳务差遣单位、用工单位违背本法有关劳务差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的原则处以罚款,对劳务差遣单位,吊销其劳务差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差遣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责任。”本决定自7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发布前已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差遣合同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差遣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有关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似的劳动报酬分派措施的规定的,应当根据本决定进行调节;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差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差遣业务。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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