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电子化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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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8.02.目录第一章 业务准备事项31.1相关参与方准备事项31.1.1主承销商、证券发行人相关申请、委托事项31.1.2证券结算银行准备事项41.1.3上证所准备工作41.1.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准备事项41.1.5中国证券业协会准备事项41.2配售对象相关信息的提供41.3发行人、主承销商发布发行公告5第二章 初步询价及申购52.1初始询价阶段52.1.1询价对象初始询价52.1.2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确定询价区间(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52.2申购阶段52.3申购数据的提供6第三章 资金代收代付

2、63.1资金入账63.1.1配售对象划付申购款63.1.2资金入账及合规性审查63.1.3对配售对象进行到账确认及催款73.2资金到账情况的提供73.3验资及确定配售结果73.3.1主承销商组织验资73.3.2主承销商确定配售结果73.5退款8第四章 股份登记94.1股份登记94.1.1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94.1.2登记数据的传送9第五章 其他95.1特别需求95.2股票网下发行相关登记结算数据接口指引10第一章 业务准备事项参与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的主承销商、获得网下发行电子化结算银行资格的证券资金结算银行、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询价对象、证券发行人等相

3、关参与方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开展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1相关参与方准备事项1.1.1主承销商、证券发行人相关申请、委托事项具备中国证监会保荐机构资格的主承销商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证所”)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提供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及累计投标询价,其具体申请形式及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业务流程另见上证所有关通知。上证所接受主承销商委托,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称“申购平台”)进行网下询价及申购。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销商须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委托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理其进行申购资金的收、

4、付以及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根据其申报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作为证券发行人有效送达的登记数据。(如为承销团,则由牵头的一家主承销商进行委托)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主承销商须将网下发行电子化所需基本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具体格式见附件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受主承销商委托,提供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进行申购资金的收、付,并经发行人书面委托,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办理股份初始登记。主承销商对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及银行账户信息的合规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和参与累计投标、

5、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截止日12时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工作。未在上述时间前登记备案的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均不能参与网下询价发行。(申购平台在初步询价截止日12时-14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取得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有关数据)1.1.2证券结算银行准备事项证券结算银行要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化结算银行(以下除有特别注明,均称“结算银行”),须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三)。结算银行负责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并由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的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对配售对象申购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

6、查。1.1.3上证所准备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向上证所提供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相关数据。受理询价对象及主承销商的申请,办理申购平台CA证书,具体办理流程另见上证所有关通知。1.1.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准备事项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分别在已通过业务、技术测试的各家证券资金结算银行开立网下申购资金专户,该账户用于网下申购资金的收、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系统内开立单独的一个核算总账户,该账户用于全部配售对象申购资金的存放。结算系统再按“每个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发行证券股票代码”的方式为每个配售对象建立专门的明细核算专户。1.1.5中国证券业协会准备事项中国证券业协会接受配售对象网下申购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的

7、日常报备及维护其网站信息。向上证所提供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的相关数据。1.2配售对象相关信息的提供主承销商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据此确认参与初步询价并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并于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15时前通过上证所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其中股票代码和证券账户相同的应只有一条记录,如出现多条记录,则第一条记录有效。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

8、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 算银行登记结算平台自动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主承销商,然后将证券账户代码有效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及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提供结算银行。1.3发行人、主承销商发布发行公告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刊登发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9、括本次发行证券的股票代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在指定结算银行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结算银行联系电话、传真、主承销商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以及配售对象注意事宜,主要为:各配售对象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办理资金划入时,需将网下发行申购款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在申购款银行付款凭证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其申购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不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申购无效。第二章 初步询价及申购2.1初始询价阶段2.1.1询价对象初始询价询价对象利用CA证书登录“网下申购平台初步询价模块”,完成初步询价报单,具体要求另见上证所有关通知。2.1.2发行人及主承

10、销商确定询价区间(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确定询价区间,于累计投标询价开始日日刊登初步询价结果及价格区间公告,及网下发行公告。2.2申购阶段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须利用CA证书登录申购平台,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报单,具体要求另见上证所有关通知。主承销商需对证券账户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以确保申购证券账户的有效,即要保证证券账户不但已取得有权部门批准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而且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可正常参与交易的有效证券账户。证券账号本身的合法性、有效性申购平台不做校验。2.3申购数据的提供主承销商在T日15时后可通过申购平台自行查询、下载申报结果。主承销商确认累计

11、投标询价申报结果数据,并将确认后的数据于T日(累计投标询价截止日)15时30前通过申购平台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T日登记结算平台收到上证所发送的累计投标询价申报数据后,自动核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并核算每个配售对象应付申购款金额,将该核查结果与核算结果通过PROP发送给主承销商。第三章 资金代收代付3.1资金入账3.1.1配售对象划付申购款T日16时前,配售对象选择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在各家结算银行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作为收款账户划入申购款,汇款时需在汇款凭证备注栏注明其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证券的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配售对象必须通过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一

12、个银行账户划出申购款,可以通过同一银行账户多笔支付,不得通过多个银行账户进行付款。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各家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信息详见中国结算网站中“业务规则上海市场其他”栏目中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3.1.2资金入账及合规性审查结算银行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并由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的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负责对配售对象申购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如核查通过,则根据配售对象的划款指令将申购款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处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以

13、电子方式完成对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申购资金专户”的入账,入账信息中包含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核算总账户账号、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股票代码,并留存相关划款凭证。如发现不合规账户的划款,予以原路退回,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汇总后通知主承销商。如因配售对象证券账户或发行代码填写有误导致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反馈结算银行入账无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知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负责通知和协调配售对象调整备注信息。对于配售对象在T日16时后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在各家结算银行网下申购资金专户的资金,结算银行应予以原路退回处理。3.1.3对配售对象进行到账确认及催款

1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进账通知,按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股票代码”为单位实时核算代收各配售对象申购款金额,并通过PROP向主承销商提供查询界面,查询时间为T日9:00至16:00,超过此时间段PROP系统不支持查询。由主承销商实时登录查询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对配售对象进行到账确认或催款。3.2资金到账情况的提供主承销商于T日17时30分后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日16时的申购资金到账情况以及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以及证券账户系统内该账户对应的证件代码(用于主承销商核对账户资料)。3.3验资及确定配售结果3.3.1主承销商组织验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结算上海

15、分公司提供的T日16时资金到位数据,以及结算银行提供的沪市网下申购资金专户余额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四),依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组织验资。3.3.2主承销商确定配售结果主承销商根据验资结果,以及上证所提供的累计投标询价申购数据,确定发行数量、价格、网下配售比例。主承销商将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于T+2日7时前通过PROP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登记结算平台对配售结果数据做必要检查,检查原则如下:1)、配售数量必须小于等于申购数量,否则校验不通过;2)、配售金额必须小于等于到账金额同时小于等于申购金额,否则校验不通过;3)、证券账户错误校验不通过;4)、证件代码错误校验不通过;5)、流通类型和限售期限关系不正确校验不通过:即流通类型为PT,则限售期限必须为0;流通类型为XL,则限售期限必须大于0。主承销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上述配售结果数据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配售对象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3.4退款数据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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