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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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措施(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如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如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如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措施。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合用本措施。本措施未规定的,合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她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第二条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如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她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

2、资金融出方(如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商定在将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第三条 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如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有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成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成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解决服务。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拟定业务规模。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第五条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措施的规定,签订股票

3、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合同(如下简称“业务合同”)。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根据所签订的业务合同、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当所有法律责任,并补偿由此导致的损失。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合同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根据本措施确认的成交成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成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第二章 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第六条 上交所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第七条 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

4、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献;(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献;(四)业务合同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如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状况阐明;(六)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高档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系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七)上交所规定的其她材料。证券公司申请材料完备的,上交所向其发出确认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书面告知。第八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结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但有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毕的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除外。第九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5、:(一)违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措施、其她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二)未尽核查责任,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筹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三)违背本措施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她情形。第十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结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一)严重违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措施、其她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二)严重违背本措施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她情形。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在引起被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情形消除后,向上交所申请恢复股

6、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结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业务处置报告。第三章 合适性管理第一节 融入方第十三条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原则的客户。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内容涉及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限度等。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成果。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融入方全面简介股票质押回购规则,充足揭示也许产生的风险,并规定融入方签订风险揭示书。第二节 融出方第十六条 融出方涉及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筹

7、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筹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筹划参照合用。第十七条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筹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应遵守如下规定:(一)证券公司应核查确认相应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文献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二)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如下统称“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文献中向客户充足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也许产生的风险;(三)集合资产管理筹划为融出方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商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四)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商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8、或管理人。第十八条 融入方和融出方经证券公司报备上交所后,方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第四章 业务合同第十九条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筹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签订业务合同。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筹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资产管理子公司签订三方业务合同。第二十条 业务合同应当商定如下内容:(一)交易各方的声明与保证、权利与义务;(二)融入方、融出方应遵守证券公司标的证券管理制度拟定的标的证券范畴、质押率上限、风险控制指标等规定;(三)融入方、融出方应商定交易要素、质押登记、履约保障、违约情形及解决等内容;(四)

9、融入方、融出方应委托证券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五)业务合同必备条款规定的其她内容。第二十一条 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合同应当商定质权人登记为证券公司;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筹划的,业务合同应当商定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合同应当商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第二十二条 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合同时或根据业务合同的商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拟定标的证券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素。第五章 交易第一节 标的证券、回购期限与交易时间第二十三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她经上交所和

10、中国结算承认的证券。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第二十四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第二十五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3至1:3、13:0至15:0。 第二节 申报类型第二十六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涉及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结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第二十七条 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商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第二十八条 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商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11、,涉及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合同应当商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节方式。延期购回后合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二十九条 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商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第三十条 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第三十一条 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商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合同的商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第三十二条 终结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商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第三节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12、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提交交易申报,由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融入方、融出方应根据同一指定的证券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交易申报。第三十四条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涉及: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等。成交确认内容涉及: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等。第三十五条 购回交易的

13、申报要素涉及: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购回交易金额等。成交确认内容涉及: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购回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全称、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第三十六条 补充质押的申报要素涉及: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

14、等。成交确认内容涉及: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补充质押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第三十七条 部分解除质押的申报要素涉及: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成交确认内容涉及: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补充质押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

15、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第三十八条 违约处置的申报要素涉及: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成交确认内容涉及: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违约处置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第三十九条 终结购回的申报要素涉及: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等。成交确认内容涉及: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终结购回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等。第四十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第六章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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