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三章第三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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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总体上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等五类。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若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环保部提出编制计划,经国家质监总局下达计划后由环保部制定,并由环保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三类国家标准则由环保部提出计划、组织制定,并由国家质监总局下达计划、审批后联合发布。环

2、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目的)和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编制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各主要环境要素的使用功能、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在此基础上对该环境要素所处在的区域分为不同类别的功能区,分别确立污染物的最大数值或环境保护的项目。环境质量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国务院环保部门(国家主体)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简:省级人民政府(地方主体)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依据:从无到有),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权限:本辖区),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备案制(程序)。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在整个环境标准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科学依据

3、,也是判断某地域环境质量状况和是否受到污染的直接依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是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环保工作成效的直接依据。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背:省级人民政府(主体)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依据:从无到有,由轻至重),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权限:本辖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程序:备案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一般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只有国家级,没有地方级)。环境保护部标准是一类较为特殊的标准,特指需要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国家环境标准时由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标准。选:环境保护部标准属于行业标准,不属于国家标准。环境保护部标准主要局限于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两大类,属于推荐性标准。环境保护部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企业排放标准:指企业自行制定的比国家或地方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案例:企业排放标准因不为法律所规定,所以一般不具有法

5、的拘束力。两种情况下应当认可其法的拘束力:背:1是在企业与政府或者周边居民签订的环境协议中作为企业义务明确规定的;2是司法机关认可某些特殊领域的企业排放标准可以作为鉴定标准适用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我国对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行统一和分工负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因此我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简:背: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等共同组成的,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目的的规划的统称。国务院编制并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规划纲要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在所有环境与自然保护规划中处于

6、最高地位。国家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其他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则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编制并报国务院指准实施。从1975年起,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其制定的关于制定环境保护十年规划和“五五”(19761980年)计划中就提出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首次根据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将国家环境保护“六五”计划(19811985年)作为一个独立的篇章纳入到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依照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1994年,原环保总局)的规定,环境保护计划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计划、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计划、自然生态保护计划以及其他有关的计划四类。实行国家、省、市、县四

7、级管理。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此开发四类。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属于行政行为之一种。由于中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并未对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与执行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一般不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具有直接的法的强制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单选:1978年,中共中央在指转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单选: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对建设项目环境响评价作出了规定。200

8、9年颁布实施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规划进行了评价)。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只规定了对某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背:国务院有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背: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环境敏感区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环境影响评

9、价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确定是否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判断程序、确定评价范围的程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程序、公众参与的程序以及最终决定程序等。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1编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综合性规划与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综合性规划或指导性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报送的,规划审指机关不予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在收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在审批前由其环

10、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在收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在审批前由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遵守的程序:1通过分类管理方式筛选评价对象和决定评价范围。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最全面、详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建

11、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七部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a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

12、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案例: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

13、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背: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技术性和专业性实际上是由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的技术机构承担。接受委托为规划草案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一般需经国务院环保

14、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认定,并颁发资质证书。此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背: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保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背: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

15、通报,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同时”制度首创于国务院1973年发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三同时”包括三个方面:1同时设计,即在对有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设计;2同时施工,即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3案例:同时投产并使用,即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

16、格并发给相应的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正式投产使用后,非经审批部门的许可,该环境保护设施不得停止运营。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规定,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划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而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费:对所有环境收费的统称,指国家或者其他公法人团体以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为目的,依法向环境利用行为人收取的与其行为相对等的金钱。环境规费:缴纳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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