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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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 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 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或者滥用职权

2、,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 定从重处罚。”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3、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 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 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4、役,并处或者单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 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

5、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 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 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

6、势联合或者连续 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 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

7、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 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 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 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八、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 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

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 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 下补充修改: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9、、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 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单位犯前款罪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四、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

1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 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

11、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 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七、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 财产转换为现

12、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 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八、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 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3、。”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 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刑法作如下修改和 补充: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14、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 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三、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 处罚

15、:(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 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 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 证明的。”四、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 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有

16、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五、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 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六、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 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 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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