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TPOPVC防水保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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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屋面防水(TPO、PVC)保温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XXXXXXXX主体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为“总包合同”),甲乙双方就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1.1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XXXX屋面防水(TPO、PVC)保温工程1.2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1、库屋面清理基层;2、TPO、(PVC)主

2、材、铺材的加工制做及铺贴(含机械固定);3、隔气层、结构岩棉保温层材料及铺贴安装(含机械固定);4、所有材料设备的装卸、运输(含垂直运输)、保管、安装;5、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材料试验、验收;6、屋面各钟洞口、天沟、女儿墙收边防水、收头、钉压条等防水保温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1.4分包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第二条 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XXXXXXXXXXXXXXXXXXX 元(ZZZZZZZZZZZZ元)。2.1本合同单价除双方另行约定外不因任何原因进行调整,结算时以工地现场双方确认的工程总面积为准。工程面积计算时各类立面顶部卷材内包部分不计,卷材搭接处不重复计算面积。

3、2.2工程单价以建设单位审批综合单价下浮X%后进行计价。2.2以上综合工程价款包括全部直接费、间接费、劳保、税金、国家政策性调整价差费、各种风险金、各类保险金、文明施工设施费及其他乙方应支付费用,双方均不得提出调整。第三条 工期3.1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XXXX 年 X月 XX 日开工; 3.2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XXXX 年 X 月 XX 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XX_天。除业主、承包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工期延误外,其余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工期拖延按每天XXXX元进行处罚,工期提前不奖励。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4.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4、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达到省级文明工地,争创XX杯。 4.2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04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4.3屋面防水(TPO)保温技术参数4.3.1 本工程屋面防水等级为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15年。4.3.2 细部节点的屋面做法:压型钢板复合保温屋面系统。采用X.XmmTPO防水卷材(机械固定),主体屋面保温层为XXXmm厚岩棉,其下设置X.Xmm厚PE膜隔汽层,结构层为承重压型钢板。 4.3.2.1 TPO防水卷材最大

5、拉力250N/cm;最大拉力时伸长率15%;低温弯折性-40无裂纹;人工气候加速老化2500小时合格。TPO单层屋面系统须通过FM认证,并有国家级的检测合格报告。其厂家施工队伍应有专业防水施工资质,并对其施工工程承担保修和售后维修责任。 4.3.2.2 保温层要求:采用XX结构岩棉,容重XXXKg/m3,压缩率10,抗压强度60KPa(变形10%时),点荷载(变形量5mm)500N,导热系数0.035W/m.K,憎水性能98,体积吸湿率0.2;防火性能等级应为A级,并应为环保产品。保温层厚度100mm(采用50厚结构岩棉板双层错缝铺装)。4.3.3承包商对屋面防水保温系统的整体质量全面负责,应

6、根据当地天气象资料对屋面系统相关节点进行防水保温构造的深化设计,确保使用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水泛水构造。4.3.4 其他有关要求见图纸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4.4分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交验。第五条 双方驻工地机构、代表及权限5.1 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5.1.1 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主体工程项目部 5.1.2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XXX 职务: 项目经理 5.2 分包人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5.2.1 分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5.2.2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7、: XXXX 职务: 项目经理 5.2.3 分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编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XXXXXX 5.1和5.2涉及的机构成立文件和驻工地代表任命书及资格证书为分包合同附件。5.3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5.3.1承包人驻工代表由承包人任命,如变更,应通知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3.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5.3.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其驻工地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或其具体管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承包人驻

8、工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分包人对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分包人对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指令认为不合理,可以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但紧急情况下的指令,分包人应立即执行。5.4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5.4.1分包人授权其驻工地代表行使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部分权利,并承担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部分义务。5.4.2分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人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送交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以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或其授权的具体管理人员的意见执行。5.4.3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按承包人

9、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承包人或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应随时与承包人取得联系,其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4.4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向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请假离开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时,分包人同意分包人驻工地代表书面指定其临时代表,指定的内容包括临时代表姓名、临时代表的权限、期限等事项。5.4.5分包人驻工地代表需易人时,应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履行前任应履行的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有关的承诺和责任。5.4.6分包人更换驻工地机构人员时,应书面告之承包人。第六条 承包人工作6.1向分

10、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2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XXXX 年 X 月 X 日; 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X ;6.3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6.4 审查分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6.5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及竣工文件汇编等工作。6.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在分包人进场前,向分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通道及设施。 第七条 分包人工作7.1 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及其签定审批和其他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11、,按合同工期完成并交付工程。分包人应在施工前,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作为执行的依据。7.2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7.3 分包人必须派驻有组织指挥能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管理人员和组织优秀的施工队伍、设备进场,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在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的岗位资格证书。7.4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

12、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7.5 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7.6 分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承担安全施工费用。7.7 已竣工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保管维护工作,保证其完好状态。保护期间发生损坏,除分包人责任外,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分包人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由责任人予以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须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由承包人另行通知,分包人必须执行。7.8按照规定编制

13、分包工程的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文件的编制按相关办法和承包人的要求执行。实施分包工程涉及的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及使用外国图纸的责任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7.9负责全部工程自正式交付接管单位后的保修,保修期以验收报告中明确的交接时间为准计算。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分包人应无偿返工或承担全部经济损失。7.10 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分包人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总包合同解除 8.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由承包人通知分包

14、人解除分包合同、撤出和移交现场,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在承包人通知时间内将机具、人员及未施工的原材料全部撤出,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要的人员核对已完合格工程量,移交工程资料。 8.2 因本合同第8.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合格工程价款。 如本合同第8.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原因,则只能得到已完合格工程补偿,分包人并应承担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8.3 在本合同第8.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九条 工程转包与再分包9.1 除9.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

15、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视为分包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9.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9.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延期(提前)开工及工期延误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如期开工,没有特殊理由且报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延期开工。发包人决定提前或延期开工的,以发包人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10.2 经发包人(或授权的工程师)书面同意,工期可以顺延。10.3 发包人或工程师决定暂停施工并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后,分包人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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