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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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买房婚后加名1、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1)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2)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

2、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2、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1)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

3、行补偿。)(2)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如果有贷款未还清,那么离婚时,应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1)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推荐精选(2)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3、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

4、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3)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未归还的贷款部分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务,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买房时间出资产权离婚时房产分割原则婚前A个人/父母财产出资+全款登记在A名下房产属于A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登记在AB名下产权证加B名字视为对房产份额的赠予;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A个人/父母财产出资+婚内还贷登记在A名下双方

5、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房产归A;未还清部分贷款由A继续还贷;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A给予B补偿登记在AB名下产权证加B名字视为对房产份额的赠予;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后A出资无论登记在AorBorAB名下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例外情形:A能证明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A父母单方出资登记在A名下房产视为对A的赠予,属A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登记在AB名下房产视为对AB双方的赠予,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AB父母双方出资无论登记在AorBorAB名下房产由AB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分割推荐精选买房时间出资房本署名司法实践处理婚前一人出

6、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个人财产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房屋落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出资房屋落在

7、夫妻二人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推荐精选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房子落在一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婚后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房屋落在自己

9、名下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个人财产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落在双方名下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落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落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有抚养方暂时管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

10、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双方父母出资房子落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

11、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推荐精选房子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情形司法实践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夫妻一方婚前除了部分放宽,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没有房本前先住着,有了房本后另行起诉。房本有第三人名字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神力,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房子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一、小产权房分割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

12、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 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二、公房承租权的分割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

13、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推荐精选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 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五、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六、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推荐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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