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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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 一种手段。我国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报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 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 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 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意见。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

2、有权人,而 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 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 人所持有的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债与从债,所签 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如果主合同容出现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情形 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苦心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 效。3、保险条款的风险有的没有为船舶亦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

3、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 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 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4、在建船舶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 善的立法。我国海商法中仅在第二章“船舶”中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亦理抵押登记, 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但对建造舶的登记未作详细规定,因此,对 于在建船舶中的风险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5、贷款人面对船舶优先权的风险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由于船舶处于抵押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而且船舶优先权的产生 具有某种隐秘性

4、,因此,极有可能当发现借款人、船舶抵押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却发 现在船舶上粘有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严重地阻碍了贷款人对船舶的依法处分,并使 船舶价值明显降低。6、留置权的风险由于我国海商法规定,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 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因此,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应 先于船舶抵押权。7、油污损害的风险船舶抵押贷款中的-个更大的风险,即有可能面临对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而产生的巨额 赔偿的风险。“船舶油污损害”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了事故时,逸出成排放油类 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加废油、油类混合物,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

5、 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 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8、格式条款的风险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应该说,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极方便了当事人,但是有的格式条款由于违 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现贷款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 款,导致合同中该条款无效。9、担保围的风险有的担保围不明确,有的担保围过窄,有的则在船舶抵押之外设立人的担保。10、案件管辖的风险有的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最终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有的直接 约定由某地人民法院管辖,导致管辖无效。二

6、、船舶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防1、确定适格的担保人第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担保人应为船舶所有权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条规定: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种。要 审查船舶所有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查明船名、船籍港、原船 籍港、船舶类型、船体材料、造船地点、建成日期、船舶价值、尺凰总长、型宽、型深)、 吨位(总吨、净吨)、主机(种类、数目、功率)、推进器(种类、数目)、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 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取得所有权日期,以及船舶共有人情况、发证机关及其编号等。第二,船舶所有权人不能亲自亦理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的应提交符合法定要件的书面委 托

7、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或者名称、居民编号、联系方式(固定、移动、详细通讯地址)、代理事项、权限和期 间,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对于初次申亦船舶抵押贷款的当事人或认为有潜在的风险时,应要求 当事人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公证书。第三,船舶存在共有情况的应提交同意抵押及共同还款确认书。根据我国海商 法第10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共有人要承诺对于借款人所欠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借款本 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8、,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直到对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借款及相关费用还清为 止。2、明确船舶抵押贷款主、从合同分开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 确表示抵押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 从合同仍然有效。3、明确银行及金融机构为保险第一受益人第一,船舶抵押贷款中担保人须对船舶亦理足额保险,并且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人为 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

9、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如果担保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代担保人投保,有关费用应由担保人承担,因此而弓1起 的-切损失由担保人无条件承担。第二,船舶在抵押期间价值不得减少。如果船舶在抵押期间存在价值减少的隐患时, 担保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果担保人对船舶价值减少负有过错责任,则应当恢复船舶的 价值或者提供贷款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第三,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的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的,担保人获得的保险 赔付金应优先偿还船舶抵押贷款项下的债务以及涉及债务的有关费用。4、规在建船舶的抵押我国海商法第14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 亦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

10、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这是以在建船舶作为船舶 抵押合同标的物的法律依据。建造中的船舶是指从特定的船舶放样第一块钢板切割时开 始,一直到船舶建造成离开船台为止的整个过程舶状态。在建造中的不同阶段,船舶状态 也不一样,这使在建造舶设定抵押与在新建成船舶成旧船舶上设定抵押时确定担保价值的 容有所区别。已建成的船舶是以等于船价或高于船价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担保价值,建造 舶担保价值的确定依据不同,它一般包括已建成船舶部分和已确定将用于建造该船的材 料、设备、船舶配件及造价等,此时,双方应明确在建船舶的担保价值。5、借款人、担保人交付一定数目的保证金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

11、具有船舶优先权:船长、 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纪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 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 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行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款项 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 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 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项规定的围”。虽然我国海商 法所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债权较之某些国家甚少如美国,然而这些债权在船 舶日常营运中发生的频率却

12、是较高的。对于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贷款人可要求借 款人或担保人交付一定数目的保证金,以便贷款人发现担保的船舶之上附有优先权时,成 船舶优先权人通过海事法院扣押船舶之时,从保险金中首先支付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 权,对不足部分仍可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若保证金留有余额可抵销。保证金的交付与 借款人、担保人的商业信誉惜惜相关,如果借款人、担保人的商业信誉良好,那么可以免 交保证金,而对一般的中、小型航运企业,或者商业信誉并非优秀的,那么保证金的交付 是必需的。6、避免船舶留置权人的风险由于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留置权仅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的费用,有关造船的问题 在上文中已有

13、较多的分析,所以,在此仅就修船人所享有的留置权寻求应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条规定: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论债务人有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 按照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这一规定保护了善意留置权人的利益。而 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的特殊规定来看,则不存在这种“善意”或“非善意”之 分,即只要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就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船舶,而不论 其是否知道其所占有的船舶并非为合同另一方所有权处分。因此,根据我国海商法的 规定,修船人行使留置权时,贷款人是无法以船舶抵押权人的身份对其进行抗辩的,在这

14、样的情形下船舶抵押拟有以下方法解决:第一,向修船人给付修船费用,修船人则将船舶返回给船舶抵押人,而由贷款人再向 其追偿相关费用,或是以借款人违约提前收回贷款;第二,由修船人行使留置权,直接向借款人要求追偿;第三,以船舶抵押权人的身份请求修船人直接向其返回拍卖船舶受偿后的余额,对于 贷款人自身的其余损失则作为债权向借款人追偿。本文认为,第一种对贷款人极为不利;第二种是一种较为经济的方法;在少数情况下, 可能船舶抵押权人直接向修船人请求船舶的物权利益程序颇为繁琐且回收资金也很有限, 从理论上讲甚至可能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超出了船舶的价值,因此,船舶抵押权人只能寻 求第二种方法。7、及时投保油污责任险

15、油污损害不同于其他的对第三方的损害,因为遭到损害的往往是一国的水域自然环 境、生态环境,在受损之后需要特别的保护与保障。从保护油污受害人出发,促进争议的解决的便利性和效率的提高,使船舶抵押人成为 责任主体应有其合理的一面。所以,贷款人应看到这一潜在的风险,建议船舶所有权人及 时投保油污责任险,以减轻船舶所有权人在油污损害之后的赔付压力。8、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 款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作出说明”。实践中,贷款方应 把格式条款用文字

16、或口头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否则, -旦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贷款方的解释。单独商定的条款可以与格式条款载于同一文件,也可以载于另一个单独的文件,常见 的有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清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递 增(减)还款法”等。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清楚看出这些条款与格式条款不同的书写字体; 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很难区分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很难确定它们在不同文件中的准确 位置。有鉴于此,船舶抵押贷款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条款的 优先顺序。9、规担保围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地将担保围写入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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