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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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 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 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第三条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 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机构。第四条中心委托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 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2、。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大 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 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简称 组合贷款)。第六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第二章操作流程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操作流程:(一)借款人到分支机构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或从中心网站上下 载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二)借款人向分支机构提交资料。(三)分支机构审批贷款。(四)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

3、款担保合同。(五)受委托银行办理抵(质)押手续。(六)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七)贷后管理。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九条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个月以上可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及二手房的,须出具合法的购房 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

4、市(县)级以上土地、规划、建 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 具的鉴定书;(四)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 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40%以 上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建造、大修自住 住房所需费用50%;(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不足 以支持还贷的,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计算,可以包 括本人及其配偶和保证人的收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贷款本息责任;(六)同意按照分支机构认可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担

5、保的方式进行担保;(七)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 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第四章贷款申请资料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如 实提供贷款所需资料(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 解书、购房首期付款发票、建房资金证明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借款人)。(一)借款人需提供以下基础性资料:1.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2.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3.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 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4. 借款人已支付

6、不低于所购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全部价款的20% 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的40%首期 付款银行凭条复印件2份;5. 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 各2份;6.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原件各2份;7. 借款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第三方担保的,除需提供以上1-6项资料外, 还需提供第三方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济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 细单原件各2份。(二)借款人除了提供基础性资料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还需相应提供以下资料:1. 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商品房开

7、发企业工商营 业执照复印件、房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出具 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加盖售房单位公章。2. 购买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原件3 份,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建房的文件复印件、购房名单复印件、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各2份加盖售房单位公章。3. 单位集资建房的,须提供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3份,市(县)政府有关职 能部门同意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单位 为借款人出具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且加盖单位公章。非本单位、本系统职 工购买集资建房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市、

8、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的批准文件。4. 购买公有住房的,须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公有住房计算表原件及复 印件,房改房批复文件复印件、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单位为借款人出具的 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且加盖单位公章。5. 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2份,所购二手房的房产 证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原件各2份。6.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房合同原件及 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工程概预算书和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原件、抵押物权 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7

9、. 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大修合同原件,大修预 算书原件、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原件、抵押物权属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原件各2份。第五章贷款审批第十二条贷前调查(一)借款人是否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二)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三)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四)项目调查。第十三条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海口市、三亚市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 以及公有住房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市县不超过30万元;二手房贷 款额度最高为

10、30万元;市(县)政府所在镇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20 万元,其他乡镇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二)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的贷 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二手房和灵活从业人员的贷款额度不得超 过所购住房价款的60%(灵活从业人员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 房价款的8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需费用的50%。(三)扣除借款人月还款本息额后,家庭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人均生活 保障最低标准。第十四条贷款期限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

11、购买商品房、限价商 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 年;购买二手房、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灵活从业人员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 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 得超过10年。第十五条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散户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或受理大批 量的单位集体购房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 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由受

12、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第六章组合贷款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本规程及受 委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委托银行自行确定。但 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 集资建房、公有住房所需价款的80%;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 的60%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自有住房所需费用的 50%,且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应符合本规程第十条第四点的规定。第十九条组合贷款中,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个人 贷款期限相同。第二十条

13、同一笔组合贷款应当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按月偿还或提前偿还组合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 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再偿还受委托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第二十二条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的,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本规程处置抵押物、质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 任。在清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时,应按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与商业性贷 款的本息余额相应比例给予偿还。第七章合同签订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心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所确定的贷款 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受委托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 款合同。第二十四条为了方便借款人使用住房

14、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切实减轻借 款人的还贷压力。借款人凭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可与分支机构和受托银行 签订委托代扣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协议,按月自动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 贷款。第八章贷款担保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可分为抵押、 质押、保证人保证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抵押担保。借款人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 资建房、公有住房或二手房的,可以用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为抵押。已设立抵押的住房不得用 于抵押担保。(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

15、认 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三)保证担保。由分支机构认可的法人、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第二十六条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 书面抵押合同,由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 住房价值80%。第二十七条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 书面质押合同,借款金额本息不得高于质物金额的90%。第二十八条由分支机构认可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借款人须与 法人或自然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法人或自然 人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用所购住房以抵押方 式提供反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第二十九条抵(质)押凭证由受委托银行保管,并接受分支机构监督检查。(一)分支机构信贷人员应经常检查抵(质)押凭证的情况。(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 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三)未经分支机构同意,借款人不得对抵(质)押物(凭证)进行转让、 出租、馈赠。第九章贷款发放第三十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 订借款合同及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后,分支机构凭房屋抵押受理通知书即可发放贷 款;购买二手房的,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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