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斯条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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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尼斯条约概要作者:赵海峰|发布时间:2006-5-23 9:44:45 |阅读数:3912尼斯条约概要赵海峰编译说明:尼斯条约的全称为“修改欧洲联盟条约、建立欧洲各共同体诸条约和某 些附件的尼斯条约” 3。尼斯条约于2000年12月在欧盟尼斯理事会结束时通过, 后经各国法律和语言方面的专家经过两个多月加工整理成尼斯条约的正式文本,欧 盟部长理事会于2001年2月26日正式签署,刊登于2001年3月10日的欧洲共同体 官方公报(文号为2001/C80/01)。目前各成员国对该条约的批准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条约尚未生效,而且由于爱尔兰在2001年6月8日的全民公决投票中不同意批准该条 约41,给尼

2、斯条约的前景带来了变数,但是,从爱尔兰否决以后的几次欧盟峰 会的情况看,欧盟绝大多数国家坚持批准该条约的意向未变。据分析,虽然个别国家可 能会对条约的个别问题采取保留,从而导致条约作小的修正,但对于条约整体来说,应 当不会有大的改变(参见德尼西蒙欧洲共同体法律制度,法国大学出版社,2001 年11月版,第6页)。关于欧洲联盟条约和建立欧洲诸共同体的三个条约(即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 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和一些附件,包括马 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对上述条约的修改,国内至少出版了两位译者 在不同时间所作的译本。一是戴炳然教授51翻译的欧共体条约集,复旦大学出版

3、社,1993年版。该书收入了建立欧洲诸共同体的诸条约和1992年版的欧洲联盟条约, 以及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建立欧洲诸共同体三个条约的修改等内容。二是苏明忠先 生所翻译的两本条约集,一本为1992年由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欧共体基础法, 主要内容是建立欧洲三个共同体诸条约,1986年的单一欧洲文件和其它关于修改 建立欧洲诸共同体的三个条约的协定,以及有关共同体的基础法律文件。另一本是1999 年1月由同一家公司于1999年1月出版的欧洲联盟条约,内容包括1992年的马 斯特里赫特条约和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两位译者为欧共体法和欧盟法律 在中国的研究和推广作出了很大贡献。不过,就国内对欧共体

4、和欧盟法律移译的现状来说,由于时间和其它方面的原因,虽然 出版了欧共体和欧盟法律文件的以上主要内容,但是从演变的角度上看,目前国内尚 无一本按照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以后重新排序的、将原来的内容和以后所有的修改 内容全部涵括进去的建立欧洲各共同体的诸条约和欧洲联盟条约的完整修订本,更 不用说包括其它内容尤其是欧洲共同体法院判例的法规判例集了,此诚为憾事。因为欧 洲的建设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想认知欧洲,却没有有关最新欧盟基本 法律的简明完整的译本,如何能够做到全面的理解呢。我想,翻译和出版最新欧洲共 同体和欧盟条约法规判例集,应是欧洲研究界一项急需完成的重任。尼斯条约概要6背景1. 尼斯

5、条约的内容于2000年12月在法国尼斯得到了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和政府 首脑的同意,尼斯条约于2001年2月26日由15个成员国的外交部长签署。2. 尼斯条约的目的在于完成欧盟的机构改革,为欧盟成员国的大规模扩大作好准 备。条约对现存的欧盟和欧共体诸条约加以修改,尤其是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 共同体条约(以下简称“欧盟诸条约”)。欧盟目前的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 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欧盟正在和以下欧盟候选国谈判入盟问题: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 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6、土耳其 也得到了候选国地位。3. 尼斯条约继续了 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开始的进程,其内容包括对欧盟机 构运作的一系列改革,涉及在先前谈判中未解决的很多问题。尼斯条约的批准将 为已经列入日程的欧盟扩大打开道路。当然,欧盟扩大的顺利进行还有赖于入盟谈判的 圆满完成。欧盟的创建和定型端赖其成员国之间50多年来对一系列条约的谈判。包括罗马条约 (1957年)、欧洲单一法令(1986年)、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和阿姆斯特丹条约(1997年)等。欧洲共同体包括3个不同的实体,艮 欧洲共同体(前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 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政府间会议议程4. 欧盟鉴于未

7、能在阿姆斯特丹就一些重要的机构改革问题达成协议,决定为了准备欧 盟的扩大,非常有必要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的改革。5. 1999年6月科隆欧盟理事会和1999年12月赫尔辛基欧盟理事会决定,召集政府间 会议解决以下3个问题:-欧盟委员会的规模和组成;-欧盟部长理事会加权票的重新平衡;-在欧盟部长理事会决定程序中增加有效多数议决的适用领域。6. 欧盟扩大所必要的对欧盟其他机构(如欧盟议会和欧洲共同体法院)的改革也得到 了考虑。并且商定,在葡萄牙作为欧盟轮值主席国时还可以将其他问题增加到政府间 会议议事日程中。结果,在2000年6月于西班牙费拉举行的欧盟理事会上,又在政 府间会议日程中增加了强化合作程

8、序。谈判的进行7. 政府间会议于2000年2月份开始,谈判由各国外交部长领导进行。谈判的进展在 2000年6月举行的欧盟理事会上进行了分析,并在法国作为欧盟轮值主席国时在2000 年10月召开的比亚里茨欧盟理事会非正式会议上得到了总结。谈判以2000年12月在 尼斯召开的成员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上达成的协议而告终结。以下为欧洲各共同体的共同机构:-欧盟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 欧洲共同体法院;-审计院。此外还有其他共同体机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欧洲调解员;-欧洲投资银行-欧洲中央银行。条约的签署8. 在对条约文本做了签署前的技术准备以后,尼斯条约于2001

9、年2月26日由欧 盟各国外交部长在尼斯签署。条约的批准9. 尼斯条约只有在得到15个成员国批准之后才能生效。目前的情况是,欧盟所有 其他国家,如果不是全部,至少大多数国家均可在全国议会同意的基础上批准条约。爱 尔兰则必须举行全民公决,修改宪法,以批准条约。7对于欧盟其他条约的修改, 例如通过欧洲单一法令(1986)、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和阿姆斯特丹 条约(1997)等所作的修改等,已经采取了类似的程序。为了避免延迟欧盟扩大的时 间表,各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已经提出了保证在2002年年底以前完成批准程序的意 愿。阿姆斯特丹议定书10. 谈判的一个关键的起点是作为阿姆斯特丹条约一部分的关于

10、机构的议定书。 该议定书指出,在即将到来的欧盟扩大之时,欧盟委员会的组成将是每个成员国提名 一名成员,条件是将对欧盟部长理事会的加权票加以修改,尤其要对情愿放弃在委员 会中提名第二名成员的大国进行补偿。11. 尼斯条约包括上面提到的不同领域。以下对条约的修改内容和此前就修改所 做的谈判加以阐述:欧盟委员会12. 在谈判过程中,对有关未来欧盟委员会的规模和组成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一些 成员国希望对委员会确定一个少于成员国总数的明确的限额,认为在欧盟成员国继续扩 大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从每个国家任命一个委员将阻碍委员会的有效运转。提出的另 外的建议是,如果不做这一限制,唯一的另一选择是在委员会中采

11、用级别结构,也即 在委员会中采取资深委员和资浅委员的区别制度。其他国家包括爱尔兰明确提出,为了 保障欧盟委员会的强有力的和有效的运转,有必要在每一个成员国,包括新入盟的国家, 任命一名委员。他们还提出,在完成目前的扩大阶段以后,有关的安排决定的实施, 需要欧盟扩大以后的经验,而这就需要候选国的积极参加。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各条约的保护者,它也拥有重要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目前委员会共 有20名成员。10个较小的成员国每个国家任命1名委员,5个较大的国家(法国、 德国、意大利、英国和西班牙)每个国家任命2名委员。13. 最终在尼斯达成了协议,决定从2005年起,也就是从任命下一届欧盟委员会之 日起,5大

12、国将放弃他们提名第2名欧盟委员会成员的权利。每个成员国将提名1名委 员,直到欧盟到达27国为止。此后将由欧盟部长理事会以一致通过的方式,决定欧 盟委员会少于27人的具体规模。从那时起,欧盟委员会成员资格将采取在成员国之 间轮流担任的办法。14. 这意味着每一个成员国,包括新入盟的国家,将提名一名委员,直到欧盟达到 27国为止。此后将采取的方式,包括欧盟委员会的规模,将根据欧盟扩大的实践经 验、在新入盟国家的参与下,在严格的成员国平等的基础上,以一致通过的方式决定。15. 尼斯条约还将扩大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权力。主席的权利包括:-决定欧盟委员会的内部组织,以保障其连贯地、有效地和在集体领导的基础上

13、工作;-在委员会委员之间分配工作,并且在任职期间,重新调整委员的工作;-经委员会批准,任命若干副主席;-在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要求欧盟委员会成员辞职。16. 上述变革的总体效果是加强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权力,给予其与其他成员相比更加 显著的地位。欧盟部长理事会加权票数的协调欧盟部长理事会的投票权是在“组”的基础上确定的,即按照人口总体上的相似将成员 国划分为几组。在总数为87票的加权票上,爱尔兰目前拥有3票,和芬兰、丹麦的票 数相同。17. 会议也认为可能对在欧盟部长理事会的加权投票制度中,对各国的票数重新分配。 包括根据阿姆斯特丹议定书,对那些失去提名第2名欧盟委员会成员的国家进行补 偿。18.

14、 在谈判期间,数种重新平衡机制获得考虑。大致可分为两类:1)简单的重新 平衡。对于现在的成员国和新成员国均给予新的加权票;2)双重多数制,即除了加 权票的重新平衡之外,并且引入一致机制,保障有效多数票代表欧盟人口的足够比例。19. 新条约规定,从2005年1月起,欧盟现在成员国的加权票如下: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29票西班牙27票荷兰13票希腊、比利时、葡萄牙12票瑞典、奥地利10票丹麦、芬兰、爱尔兰 7票卢森堡4票总票数237票条约并规定,从2005年起在欧盟15国作出的决定,应当保证在总数237票中,有169 票赞成(多数比例为71.31%)目前的数字是在87张总票数中,应当取得62票的

15、多数 (多数比例为71.26%)。20. 条约还就欧盟扩大到27国时,每一个成员国应当分配的加权票的数字达成了协议。21. 此外,在新的制度中,-在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框架下作出的决定应当获得成员国多数国家的支持(如果作 出的决定不是由欧盟委员会建议的,要求有成员国的三分之二的多数);-成员国可以要求核对,由多数成员国支持的决定,是否同时取得了占欧盟总人口的至 少62%的人口的支持。22. 鉴于人口标准更多地有利于大国,小国寻求在作出任何决定时应当要求有至少多 数成员国的同意(鉴于加权票的分配情况,这种情况有时发生在现在,但在将来将会成 为制度性的规则)。23. 在成员国总数扩大到26个成员国的过程中,每一次新成员国的加入之时,有效多 数议决制所要求的有效多数的数字(有效多数门槛),将根据规定的参数,通过谈判确 定。在欧盟第一次扩大时,该数字将设在目前的71.26%以下。此后该数字将逐步提高, 到达73.4%的最高限。当第27个成员国入盟时,有效多数门槛将设定为73.9%,即在 345票中需获得255票。24. 爱尔兰在欧盟达到27个成员国时,将拥有总票数345票中的7票加权票,相当 于总票数的2.03%。这将维持其与芬兰和丹麦的同等数量。爱尔兰在欧盟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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