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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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实例分析摘要: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实践中经常 对这两种关系的认定发生混淆。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法调整,双方身份 具有不平等性;雇佣关系属于民法调整,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区分劳 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助于解决同一损害因适用不同法律关系,导致 的赔偿不同的问题。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劳动者 基本案情:原告于2008年11月与被告签署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 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止,乙方(指原告)任某大楼内门岗, 月薪1,05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了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协商 一致可续约及合同解除等情形。原告的作息时间

2、为做二休二制,第一 天7:00-19:00,第二天19:00-次日7:00,第三、第四天为休息。2009 年10月31日,原被告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约,原告依然担任大 楼门岗工作。12月3日,原告到岗上晚班,被告向原告提出合同期 限已届满,不必再工作。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手书的退工单, 载明:合同到期(到期日为10月31日),不再续签,提前通知,工资 支付至12月31日止。原告遂签领12月份工资1,150元(含夏季高温 补贴)。2009年10月1日原告当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 朱某(申请人)于2010年1月27日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请仲裁,要求某服务社(被申请人)

3、支付赔偿金一个月工资1,050元, 支付加班工资差额28元,办理退工。该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 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法院认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召集失业、下岗、协保等人 员,通过从事社区服务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公益性劳动形式, 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收入和社会保障的社会劳动组织,它是市 府为解决部分人员就业困难而采取的特殊用工政策,它并不是劳动法 律所确定的用人单位,因此,组织与从业人员之间的雇佣纠纷,不受 劳动法律调整,而应遵循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 织,其本身并非一个企业,因此,原被告间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 是劳务雇佣关系,双方的雇佣纠纷,不按劳动法律的

4、规定进行处理。 原被告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终止后,服务社需按从业人员的工作年 限支付补偿金,也未约定服务社提出解约需提前通知。现被告向原告 提出解约,并支付代通金,此举对原告更为有利,也切实保护了原告 的权益。原告主张依照劳动法律规定,由被告支付工作满一年的一个 月工资之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支付原告2009 年10月的加班工资差额28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同意向原告 交付退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证明,本院亦予确认。争议焦点: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解约补偿金,也就是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 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原告要想获得经济

5、补偿金,首先应该证明与被 告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以用人单位主体适格为前提,社区服务社 是一种什么组织?法院认定其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召集失业、 下岗、协保等人员,通过从事社区服务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的 公益性劳动形式”,当然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也不是劳 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原告与该组织之间系“雇佣关系”,其权 利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因合同没有约定“解约补偿金”,原告的诉讼 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第1章劳动关系概述1.1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上,人们在社会劳动 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联系。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整 个生产、交换、分配和

6、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 则是指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 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有偿使用劳动力的社 会关系。1本文所研究的劳动关系属于狭义的劳动关系,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1.2劳动关系的特征1.2.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 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 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 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7、度,服从用人单 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1.2.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 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 系。但是出于我国国情和实际的考虑,我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 自己的调整范围。1.2.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 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 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 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 关系;任何二个用人

8、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 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1.2.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 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 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 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 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1邵芬赵元松,“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第19卷第三期。1.2.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 现了国家

9、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 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第2章雇佣关系概述2.1雇佣关系的概念我国法律上没有雇佣关系,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 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中,我们可以推断出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的概念可以概括为: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 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

10、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 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 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2从历史演进来看,我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2.2雇佣关系的特征2.2.1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不具有隶属性。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双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为自然 人一方为单位,且以双方都为自然人为常态。2.2.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属性。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出卖劳动力,雇主支付工资报酬,具有财产 属性。雇佣关系还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表现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未经 雇员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同样,雇员未经雇主同

11、2钟广池,“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联系之探讨一兼论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社 科版第20卷第3期。意,不得让他人代为提供劳务,这是由劳动力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身 不能分离的本性决定的。2.2.3雇佣关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雇佣关系受国家的干预程度较小,更加注重意思自治。雇佣关系 主要由民法调整,且对其规范比较笼统。第3章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其实,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从属性劳动 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统称为雇佣关系或劳资关系,并没有 劳动关系这一概念。我国采用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主要是由于我国现阶 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口多,劳动就业压力大,不少雇佣关

12、系还不 能严格依照劳动法加以保护,特别是不能要求所有的雇佣关系都 按法律规定强制交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我国劳动法所保护的劳 动关系实质上仅是雇佣关系中的一部分,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 法所保护劳动关系的范畴会逐步扩大。3.1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联系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补充,从事雇佣工作的劳动者多属于社会 弱势群体,与雇主之间权利几乎没有法定,全靠合同约定,在法律没 有对雇佣关系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对这些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或由政府 部门提供雇佣合同格式文本,以保护劳动者利益应当提到议事日程。 3.2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3.2.1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的力度大,而雇佣关系国家干预的力度弱

13、,如 果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救济途径比较单 一,一般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3.2.2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方面问题作出规定。劳动 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已经享受了用人单位的各种 福利待遇。而对于雇佣关系来说,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的各种福利待 遇。雇佣人不给受雇人提供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 待遇。3.2.3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而雇佣关系是一种非正规用工形 式。劳动关系国家有立法专门规定,而对于雇佣关系来说,国家并没 有专门的立法规定。3.2.4用工主体不同。对于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即用人单位,仅限于我

14、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雇佣关系没有这 种限制。因此,在本案中,由于某服务社不具有劳动法中规定的 用人单位的资质,原被告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当然上述劳动关系与 雇佣关系的区别仅是我国现阶段立法作出的规定。随着今后劳动立法 的完善和发展,这种区别会逐步减小。第4章结语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差别,在1995 年劳动法开始实施时,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 用工形式单一,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如果把 因雇佣关系造成伤害与因劳动关系造成伤害由不同法律进行调整,进 行人为的分割,就必然存在因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识偏差,出 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难以得到劳动法律救济的可能。因此, 在目前来看我们应该扩大劳动关系的范围,或者更加规范的界定两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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