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协议书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68732302 上传时间:2023-11-1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32.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隐名股东协议书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隐名股东协议书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隐名股东协议书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隐名股东协议书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隐名股东协议书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隐名股东协议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隐名股东协议书(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隐名股东协议书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甲、乙两边约定,由甲方向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记录于公司的章程、或其他工商记录材料当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记录中记录的出资额为万元,占投资比例%,该项出资全数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非实际出资。为明确甲、乙两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两边友好协商,兹签定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乙方的名义出资万元全数由

2、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年月日全数到位并经验资证明;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公司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第二条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分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分财产权益的分派,不承担投资风险。第三条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许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不然,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补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第四条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第五条甲、乙两边的利益分派方式:甲方享受公

3、司全数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第六条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第七条乙方应踊跃配合办理公司记录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八条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致使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需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数补偿责任。第九条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然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补偿责任。第十条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

4、然,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补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劳、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两边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劳。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两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样法律效劳。甲方:乙方:2010年11月25日隐名股东的法律需知股东必需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出资人,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此不难看出,股东名册是公司依照法律

5、规定记录对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的簿册,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法定置缶文件,具有辨别股东身份的的重要作用,第一,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直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就是股东名册的肯定效劳、推定效劳。第二,未在公司记录机关记录或变更记录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是在实践中,常常碰到委托他人出资、委托持股、代替持股的问题,即隐名股东问题,特别是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初期,投资渠道狭小,莫名的禁忌较多,加上的制度设计,许多投资者特别是自然人以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的名义对公司进行投资,由于不能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在法律上又缺乏保障,致使纠纷不断,极有必要进行研究。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

6、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肯定二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多见的是委托关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股权之争投资就有风险,这是常识。发生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股权之争,应当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记录、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不是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来考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约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实际上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这种情况虽然在二者之间比较清楚,但对于公司来讲不受其约束,公司仍然承认显名股东的权利。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合同约定,同时已经实际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公

7、司也已经知道其股东的地位,实际上已经由隐名转化为显名,若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隐名股东的地位应当取得确认,但如有争议必需由人民进行裁判。3、隐名股东案例中大量的存在与职工持股会中,若是职工持股会已经办理社团法人记录,可以代表职工作为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权利,应当维持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对于职工要求转为显名股东的,不该予以支持。另外,作为显名股东无相反证据不被否定的特例,盗用他人名义或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作为显名股东的,被盗名者不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仍应有实际出资人或直接责任人享有。这是因为投资者以民事行为必需以其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既然系被盗名则必不存在意思表示,这不仅限于权利,一样适用于风险与义务。对于盗名或伪造化名这一行为,涉及其他法律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寻求其他救济途径。所以,隐名股东至少可以依据其与显名人之间的有效协议,向公司申请名义变更或诉请确认其股东资格,退一步讲可以依据协议主张投资产生的收益,固然,前提应是此类协议合法有效,任何意在规避法律的协议,皆不能为隐名股东嬴取非法的利益,更不能作为隐名股东诉请显名的依据。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