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交强险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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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交强险中的精神损害安慰金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不涉及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补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下面,鞍山权威交通事故补偿律师为您简介精神损害补偿在交强险中的拟定。 案情 周某系周某某与权某某之子,均系非农业户口。1月17日1时,周某驾驶A号小型一般客车,在30国道与王某驾驶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导致周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序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负事故的重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C公司,王某是C公司雇佣的司机,C公司为B号牌重

2、型自卸货车在D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某与权某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规定C公司及保险公司补偿死亡补偿金41万元、丧葬费2万元、精神安慰金万元、赡养费0万元。 C公司辩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她字第5号复函1的精神,祈求人民法院判令D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补偿限额内内优先支付两原告精神损害安慰金00元。保险公司辩称,精神损害安慰金应在交强险补偿限额内按照人身性损害的各项费用排列顺序和比例承当。分歧 一种意见觉得,精神损害安慰金属交强险承保范畴人身性损害补偿之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她字第25号复函的精神,祈求权人有权选择精神性损害补偿和物质性损害补偿的顺序,本案中,祈求权

3、人为周某某与权某某,周某某与权某某并未提出在交强险补偿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安慰金,故本案判决不应考虑精神损害安慰金的补偿顺序问题。 第二种意见觉得,车辆被保险人C公司作为补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安慰金的补偿顺序,人民法院应判决D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补偿限额内优先支付两原告精神损害安慰金。在江苏省范畴内,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在侵权方为所有责任时,精神损害安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本案中,周某负事故的重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精神损害安慰金应按5万元拟定。 第三种意见觉得,车辆被保险人C公司作为补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安慰金在交强险中的补偿顺序,在交强险补偿限额内,精神损害安慰金的

4、拟定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限度,但与当事人的死亡伤残级别有关联。本案中,精神损害安慰金在交强险补偿限额内应拟定为5万元。笔者觉得,第三种意见是对的的,理由如下: 精神损害安慰金属交强险承保范畴人身性损害补偿之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她字第25号复函的精神,补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安慰金的补偿顺序。受害方规定保险公司补偿是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固然的补偿权利人,但受害方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补偿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安慰金往往没有实际意义,在上述第二种意见成立的前提下,对受害方更为不利,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她字第25号复函中补偿权利人更多意义上非指受害人一方。 道交案中侵权人多为向保险公司投

5、保了交强险的车辆所有人及车辆被保险人,本案中为C公司及司机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商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的所有人、被保险人作为补偿权利人有权规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商定承当保险补偿责任,车辆的所有人、被保险人是固然的补偿权利人。而在商业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补偿的商定,故在道交案中,侵权人往往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补偿限额内优先支付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安慰金,以便更有助于侵权人一方作为补偿权利人向保险公司进行商业险索赔。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她字第2号复函中补偿权利人更多意义上是从保险合同的角度指向侵权人一方。本案中,C公司作为补偿权利人规定D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补偿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安慰

6、金应予支持。 有关精神损害安慰金的拟定,一般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将精神损害安慰金与当事人的其她人身性损失分开计算,其她人身性损失按照当事人的过错限度由当事人按过错比例分担,而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安慰金则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及因素力大小单独拟定精神损害安慰金的数额,并将其作为单项判决,在道交人损案外的一般人身损害补偿案中,此种方式更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另一种是将精神损害安慰金与当事人的其她人身性损失合并计算,均按照当事人的过错限度由当事人按过错比例分担。在后一种状况下,精神损害安慰金总额的拟定将当事人的过错限度及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定量化,即将当事人的过错限度、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受害人的伤残级别相联

7、系,而不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限度,固然仅仅是精神损害安慰金的总额不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限度,最后精神损害安慰金的拟定仍然要和其她人身性损失同样按照当事人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如在江苏省范畴内,当事人死亡或达到一级伤残的,精神损害安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二级伤残的,精神损害安慰金一般不超过45万元,三级伤残的,精神损害安慰金一般不超过4万元,依此类推,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安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应当明确,无论是采用哪一种方式计算,受害人最后得到的补偿总额是应当一致的。例如,本案中,受害人死亡,按后一种方式计算,精神损害安慰金总额为5万元,在不考虑交强险限额补偿的前提下,按比例分担后,权某某与周某某实际得

8、到的精神损害安慰金为1.5万元。而如按第一种方式计算,人民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安慰金亦应当是.万元。再如另案中,受害人秦某构成十级伤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按前一种方式计算,精神损害安慰金酌定为250元,按后一种方式计算,精神损害安慰金总额为500元,按比例分担后,秦某得到的精神损害安慰金仍然为2500元。 在道交人损案中,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补偿限额内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限度,按照后一种精神损害安慰金总额定量化的方式来计算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安慰金总额对受害人更为公平。 在当事人补偿总额远不小于交强险补偿限额时,无论按哪一种方式计算,保险公司的补偿总额是一致的,在不考虑商业险对精神损害不予补偿的前提下对

9、保险公司没有实质的影响,受害人一方得到的补偿总额亦是一致的,可谓对双方均为公平。如假设本案两原告诉讼祈求均应得到支持,按第一种方式计算,两原告应得到的补偿总额为:1万(41万-11万)2万+20万*0%+精神损害安慰金15万=281万元;按后一种方式计算,两原告应得到的补偿总额为:(死亡补偿金万元+精神损害安慰金万元)+(4万-6万)+2万+0万*3%=.1万元。但如果按上述第二种意见计算,两原告应得到的补偿总额为:(死亡补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安慰金1.5万元)+(1万-9.5万)+2万+万*30%=27.05万元,受害人得到的补偿总额减少了1.0万元。最高院的批复规定补偿权利人可以选择精神损害

10、安慰金在交强险中的补偿顺序,是从侵权人更有助于商业险索赔、分担事故风险的角度出发,而第二种意见显然损害了受害人一方的利益,曲解了有关批复的精神,显然其理解是错误的。在受害人伤害较为轻微,例如受害人构成九级伤残或者十级伤残时,按后一种方式计算精神损害安慰金对受害人较为有利,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补偿限额内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只考虑当事人的损害后果即只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固然应当涉及精神损失。将精神损害总额与受害人的伤残级别相联系并予以定量化,并将其纳入交强险补偿范畴之内,即把精神损害安慰金的计算与其她人身性损失的计算同等看待,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亦符合交强险的立法宗旨,对各方均是公平、合情、合理、合法的。 故本案中,笔者觉得判决D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补偿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安慰金5万元是对的的。 如果您想要征询交通事故补偿、交通事故鉴定等问题,以及想理解更多的交通肇事有关内容,请上法律直通车【交通事故专家征询】栏目,将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ttp:/.om/jtsg/spcjsh/0326/13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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