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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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学习提纲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共十三章二 百一十九条。今天主要学习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一、公司的的概念1、什么是公司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具备的几个重要特征是:A、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 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 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B、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

2、债 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C、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 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2、公司的类型 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他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 民事责任。子公司是由总公司投资设立的,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3、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股东间共同设立公司及规定各自权利义务的的文件。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必须在工商局登记。是股东间对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 选举、议事规则、经营管理及对外投资担保等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4、公司民事

4、行为能力及限制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 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 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5、工会和党组织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 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

5、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 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要求注册资本是股东在工商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的认缴的出资额也是股东

6、承担公司责任的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 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东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

7、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 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4、出资责任A、“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 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 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责任。”B、“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C、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 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

8、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 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D、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E、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F、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治理机构)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 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

9、)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 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 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10、股 东通过。2、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 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 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1、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 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 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 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

12、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3、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4、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13、连 任。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 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14、、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5、股东权利(1) 股

15、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3)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 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4) 强制解

16、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5) 代位诉权(6) 股权买回请求权(7)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8) 股东会的主持权6、隐名股东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所谓“隐名股东”,有人认为未依法登记即不具备“股东”资格,与登记股东 间约定风险共担的,只能认定为双方存在“信托”关系,约定保底收益的则应认 定为“借贷”关系。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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