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互联网金融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将给行业带来巨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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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将给行业带 来巨大打击近日, 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首部 互联网金融蓝皮书在京出版发行,旨在深 刻揭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内涵, 跟踪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最新状况, 总结和提炼互联网金 融发展模式, 预测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并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两 大问题信息安全和监管,具有较强的学术前瞻性。蓝皮书指出,在监管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定位决定了监管的范围措施和力度。互联 网金融长期处于互联网运营与金融业务的交叉地带, 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其监管体 系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互联网微贷,目前只有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的机构出

2、现。 2011 年,第 三方支付牌照开始颁发,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基本得到了认可, 可以从事互联网支付、 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众多支付业务。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包括 P2P 在内的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一直没 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监管政策也处于灰色地带, 较易出现模糊业务边界、 逃避监督管理 的现象。在中国,有些 P2P 平台同时承担了担保职能,融入担保元素后,风险无法实现分 散和转移,尤其是当担保实质与杠杆率不匹配时,可能引发杠杆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 5 倍,最高不超过 10 倍。较多 P2P 网贷公司担保倍额则经常突破这一警戒线,有的甚至达到 20 倍。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会给行业带来巨大打击。多家 P2P 平台还提 供信用评价服务,其资质、经验、技术、数据“四重缺失” ,均可能导致信用评价的失实。 近年来,还出现少数具备支付功能的 P2P 平台,资金支付服务与商业银行类似,却没有经 过任何监管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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