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城关镇北关村朝阳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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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曲县武坪乡天祥综合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质量比例返还。第三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范围:种植各种农作物、药材、树苗。第四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员第五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苗木培育,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

2、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六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员。第七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本社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据本章

3、规定退出本社。第八条 本社成员大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决权。第九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施设,保护本社成员共有的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4、(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的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一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亏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二

5、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2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的;本社对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的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6、二)选举和罢名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的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等作出决议;(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一)听取事长或者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报告;(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

7、报会议内容。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时成大会的,执行监事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8、会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之一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人表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本社的法法定代表人。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义,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三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

9、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公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议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包、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后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

10、,其意见记入会议计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理和1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情况:(

11、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卸任理事须持卸任三年后方能当选执行监事。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矛的其他职权。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四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

12、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提供担保;(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六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二十七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

13、度,实行每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二十八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二十九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

14、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第三十一条 本社成员全部以货币出资。第三十二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三十四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三十五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三十六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三十七

15、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第三十八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处置。第三十九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前项规定的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的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分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四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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