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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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月合同不成立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一方当 事人的过错比较明显,由其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易被 大多数人接受。审判实践中亦较易掌握,做出合理合法的裁 判。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 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 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清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本文就这个问题 作出了解答,仅供参考。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固有利 益,二是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 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 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

2、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 为最高限额问题。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 失。一、固有利益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 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 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 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 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 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 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 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

3、偿。此 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 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 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 偿。有人提出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问题,笔者认为 固有利益不应包括精神利益,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精神 损害赔偿难以确定,法律亦无明文规定,且缔约过失责任的 本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倘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了精神损 害赔偿,无疑过分扩大了适用范围,加重了过错方的责任, 不利于交易的进行。故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 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限于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赔 偿。二、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

4、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 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 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 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 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 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 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并且笔者赞同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

5、制, 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 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 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由于我国合同 法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有 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改进。对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议缔约过失理论的提出,推翻了传统契约法无合同便无责 任的观念,对传统契约法形成了强大的冲击。我国1999年 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明确规范,标志着在我国正 式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在健全和完善债法体系方面 可谓一大进步,但同时这种尝试还存在一些瑕疵如过于抽 象,过于宽泛等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立法中可围绕以 下方面

6、加以完善:1、明确先合同义务的一般规定。先合同义务的确定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举足轻重。它 是缔约过失责任首要前提条件,也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 围的根本标准,还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的重要。 因此,笔者建议,关于先合同义务的规定中,须对先合同的 概念、基本内容及时间界点作出明确规定。2、应对信赖利益赔偿范围作出界定。对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合同 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容易导致将信赖利益与履行利 益混为一谈。一方面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满 足,另一方面有可能加重缔约过失责任,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因此,笔者建议,为便于司法操作,有必要对信赖利益的赔 偿范围作出界定

7、。3、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范围过窄。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商业秘密。事实 上,缔约上保密义务之对象,除商业秘密外,还应包括缔约 对方的个人身份、财务状况等秘密信息。只要缔约人对这些 秘密信息进行泄露,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 任。【结语】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责 任中具有独立的价值,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定,是立法体 系日渐完善的体现。它使得民法中的债法体系更加充实,使 得合同义务延伸到了缔约阶段,从而使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 保护达到圆满。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科学、规范地适用缔 约责任制度,不仅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内在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客观要求,并且也 促进了中国法律体系整个系统的完善和进步,使我国依法治 国的国策方针得以顺利的运行和实施。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就是上面的了, 希望对您了解相关知识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疑问 没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那么欢迎免费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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