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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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工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总贝U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有关条款之规定制定。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 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 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第三条 本公司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执行人员,均称 为本公司职员,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其职位等次如下:等次职称类另U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管理职正管理师管理师副管理师助理管理师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业务员办事员技术职正工程师工程师副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一级技术员技术员第四条 本公司除业

2、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 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第五条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一)作业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第六条 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 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第七条 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第九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 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 任 聘第一条 本公司任聘用

3、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 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第一条 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第二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以任聘:(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1. 具有博士学位者。2. 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2 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3. 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10 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4. 任本公司管理师 (工程师 )3 年考核均列优等者。(二)管理师、工程师1. 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2.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6

4、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3任本公司副管理师 (副工程师 )两年零 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1. 具有硕士学位者。2.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3. 国内外专科毕业,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6 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4. 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1 年零 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2. 国内外专科毕业,具有 3 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3. 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 10 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 者

5、。4. 任本公司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一年考核均列优等者。(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1. 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2. 高中( 高职) 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3 年以上经试用合格 者。3. 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2 年考核均列优等者。(六)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1. 高中( 高职) 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 5 年以上,经 试用合格者。2. 曾任本公司作业员、服务员 3 年考核均列优等者。(七)任用规定1. 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2. 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

6、列各项 资格的限制。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如有出缺时, 应由低一级员工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 者,按前条规定优先升任。第五条 本公司特勤人员 ( 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 ) 须年满 18 岁以上,具下列资格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一)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实际经验 2 年以上者。(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经验者。(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第六条 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一)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三)受禁治产的宣告者。(四)通缉有案者

7、。(五)贪污公款有案者(六)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七)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试用及报到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录用时, 应由主管安全部门 调查,并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才予以录用。 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 合格才予任用。 试用期间定为 40 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员工。第二条 本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成绩优良者, 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与成绩 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核报表, 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 发给任用书。 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第三条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现 进入公司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

8、第六条规定等不法事情者, 可随时停止试用, 不可 请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助。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录用 ( 试用) 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具下列书表 ( 由本 公司印发 ) 及缴验身份证、毕业证明书、健康检查表、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 及缴交 2 寸半身照片 3 张。(一)服务誓约书。(二)保证书。(三)家庭调查表。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派定单 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 并由主管人事部门填发工作记录卡, 按照规 定时间到职工作, 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 但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 在此限。 保 证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 保证其在本公

9、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 一切规章。 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的责任 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保证人 ( 以下简称保证人 ) 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一)铺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 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 当之铺保。第四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 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

10、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 损害者。(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三)弃职潜逃者。第五条 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 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 本公司办理更正。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 被 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第七条 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 应立即以书 面通知本公司, 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 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 除保证责任。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换保或离职后六个月内如发现有依规约应由原保证人 负责的事项,该原保证人不得推卸其保证责任。第九条 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 在换保

11、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 经办妥移交手续后 6 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 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职务派免第一条 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第二条 职务的派免除依章程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 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派免第三条 职务的派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派 (免) 令第四条 职务的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迁 调第一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 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第二条 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

12、,力求人尽其 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第三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 10 日内,其他人员 应于七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 长,最长以 5 日为限。第四条 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 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 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 但以五口为限。 搬运家具之运费, 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 管证明报支。第五条 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 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第六条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

13、主管暂代理。 解 职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 “当然解职 ”、“退休”、“辞职”、“停职”、“资 遣 ”及“免职或解雇 ”六种。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死亡为 “当然解职 ”。“当然解职 ”得依规定给恤。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 应于请辞日 30 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 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停职分为 “自请停职 ”及“命令停职 ”二种。(一)员工因服兵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1. 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2. 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 6

14、个月者。3.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第六条 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一)自请停职者,于退五后 15天内未申请复职者,予以免职或解雇。(二)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 15 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 雇。(三)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 6 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 令退休。(四)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 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第八条 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可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第九条 违反本公司规章, 经本公司员工考评审

15、议委员会决议免职或解雇者 即予免职或解雇。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除 “当然解职 ”及“命令停职 ”未能办理交卸手续者 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服务守则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 忠实勤 勉地执行其职务。 对经办业务或工作如有建设性意见时, 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 议。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勤勉,同事间 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 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除规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 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每月迟到或早退: 7次至 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11次至 15次者以旷工 1天论处。16次至 20次者以旷工 2天论处。超过 21次概以旷工 3 天论处。(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外,超过 20 分钟起至 1 小时内,未办理请假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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