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合同标的的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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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中合同标的的追加政府粟购中合同标的的追加,在追加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何正确地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五章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履约过程中不追加合同标的,不能满足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的情况,政府采购法第三H一条,三十三条,四十九条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多数采购单位在追加合同标的时,能够按照规定办理,履行必要的程序.但也有不少采购单位在追加合同标的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甚至有悖于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归纳起来,其主要问题有:1.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2 .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后,直接以中标,成交的单项价格追加.3 .非原采购合同已有标的.4 .在追加比例方面,有的追加

2、原合同金额的10%,有的大大超过10%.二,原因分析上述问题,有的是单一存在,有的是交叉并存.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原因是:1 .采购单位提供技术方案时考虑不周,在签订合同或履约过程中才发现不追加标的则不能满足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2 .对政府采购履约的认识存在误区.有些采购单位认为采购资金虽然是预算资金,但有一定的节余,再追加一些也无所谓;还有些采购单位认为采购资金是本单位的预算资金,应该自己说了算.最终是双方协商直接追加合同标的.3 .采购单位的领导或经办人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为了某种利益而达成默契.4 .监管不严对其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5 .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虽然

3、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必须履行哪些程序,有些并没有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三,关于追加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对合同标的是否需要追加,什么可以追加,追加比例多少,应该办理哪些手续等等,我们作如下的建议:1.必须经过专家的论证.履约过程中的追加问题,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分,对是否确实需要追加,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由相关专家论证,对确实需那么,如何既能避免”倾向性”又能保证买到合适的商品呢?其做法是:(1)技术指标应尽量选用标准指标,不少产品(商品)有国际通用标准,国家级(部级)标准,省级标准等,在招标文彳中应100%地选用这些标准指标值,既不可违背,也不可模糊,更不可标新立异的另立招

4、标采购单位自行制定的技术指标值.(2)实质性技术指标应详细但不能独选其一,非实质性技术指标应好操作.如:某单位招标采购一批木质办公家具,材质属于实质性指标,应具体明确楠木,檀木,水曲柳等一类硬质木材种类,而不能单独明确水曲柳木材家具为本次招标的必选项木质家具,除此以外的硬质木材不属于招标采购范围;而家具的产地属于非实质性指标,就不能详细规定限购范围为本省,本市等.(3)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地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相互间保密,不得串通或做任何记号,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11要追加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否则,要坚决予以杜绝.2 .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政

5、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从上述可以看出,预算资金的编制有严格的程序,采购项目的节约资金应统筹安排,即便是本单位的自筹资金也不能随意处置,确实需要追加的,应报原预算审批单位审批.3 .必须是原合同已有标的.原合同标的是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竞争得来的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已客观存在的标的.非原合同标的没有经过竞争,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表现形式是把本应进行其他方式采购的项目,有意或无意地变成了单一来源采购,因此,在

6、此情况下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4 .必须控制在原合同金额的10%以内.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追加比例必须控制在原合同金额的10%以内,是基,于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不能逾越.5 .必须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三H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

7、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如果说,一个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较小,追加10%以内的合同标的对其价格不会产生大的偏差的话,那么对于一个中标,成交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仅仅是追加10%合同标的的价格,对整个采购项目价格的变动将会是另外一个概念.比如,一个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为1000万元,10%的比例就是100万元,如果直接以中标,成交单项价格履约,显失公平,公正,所以,对追加部分必须经过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才能保证价格的合理性.6 .必须控制在预算金额之内.预算资金是根据整体财政实力,经过相应

8、程序审批,统筹安排的.采购金额如果超出预算金额,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都将无法正常支付,这对多方乃至政府采购的声誉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原合同金额和追加部分金额之和不得超出预算金额.笔者认为对上述建议,均应同时满足缺一珂,否则,难以达到合同标的追加的真正目的;同时,应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凡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严肃查处.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不是反对追加合同标的,只要是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该追加一定要追加,但也不能一味迁就,把不应该追加的也给予认可.因此,合同标的的追加问题,应引起政府采购相关单位的关注,把握好追加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采购资金的不必要浪费,把有限的采购资金用到真正需要的地方.豳(来源:网)注: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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