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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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章程第一条 为了满足市商业银行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满足银行客户对服务手段创新的需求,市商业银行(下称“本行”)开通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网上银行”是指本行开发使用的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别系统;客户通过电子工具经由互联网与其连接,向本行发出各项有效的客户指令,可取得本行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凡符合本行网上银行申请标准的的个人(以下统称为申请人),均可申请开通本行的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其申请获得本行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即可成为网上银行服务客户。 第三条 根据客户的申请方式不同,本行将个人客户划分为普通客户和签约客户两种。不同种类的客户

2、可使用不同的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 申请人直接使用本行个人结算帐号、卡号和支付密码,并使用本人开户或其后提交给本行的本人身份证号码登录本行的网上银行系统,即可成为个人网上银行普通客户,无需到本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客户必须按照网上银行规定自助操作,并保证所提供的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对由此引起的其他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客户可享有本行网上银行提供的相应级别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帐户查询等,本行可随时对普通客户享有的服务进行增减或调整,但普通客户不能使用网上银行进行资金对外划转。 第五条 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金融监管机关和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注

3、册及填写相关资料,申请使用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经本行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即可成为本行个人网上银行的签约客户,可享有本行网上银行提供的包括普通客户服务在内的相应级别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帐户查询、网上转帐等,本行可随时对签约客户享有的服务进行增减或调整。 第六条 申请人在本行营业网点柜台申请成为本行的签约客户时,应按本行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签署同意相关文件,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申请人应对其向本行提交的文件资料、信息及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本行认为有必要时,可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签约手续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相关信息、资信等情况,有权决定是否

4、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办理申请人的签约手续。本行有权拒绝办理违反本章程、曾经发生恶意透支、违反支付结算办法、个人资信欠佳、存在任何不良记录或违反其他金融法规的客户所提交的签约申请。客户的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行,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八条 签约客户提交申请后,在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时,本行可即时完成网上银行的开通、修改和销户。 第九条 对批准使用本行网上银行系统的签约客户,本行指定代理机构申请金融数字认证中心(CFCA)颁发“数字证书”。数字证书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过期失效,签约客户应在数字证书到期前提前一个月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数字证书的续期手续,每次续期为一年,续

5、期次数不限。同一户名且同一有效身份证件号者,只可申请一个数字证书。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成功后即可成为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客户经电子工具及互联网连接相互传送的各种符号、数字、字母等形式表达履行相关交易的意思的电子数据信息(包括客户指令、业务交易结果等),具有与书面合同等同的效力。客户指令是指客户通过其连接网上银行的客户端电子工具发出的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要求本行提供或取消约定的网上银行各项服务的具体要约、承诺、请求或确认。 第十一条 网上银行收到客户发出的客户指令,若不符合网上银行对客户指令格式的要求,本行有权(但无义务)视为该客户指令自始未传送。客户指令经确定发出后,一经网上银行开始执行即

6、不可撤销。如有下列形式之一,本行有权不执行所接收的电子数据信息或不执行客户指令: (1) 本行有理由怀疑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或客户之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2) 本行执行电子数据信息或客户指令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银行监管部门规章的规定。 (3) 客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内容不明确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客户未正确依据本网站规定发出指令; (4) 客户帐户中的存款余额或帐户状态不足以完成客户指令,或者客户的帐户或帐户中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已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因而无法完成客户指令(上述情况下本行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客户指令不予执行或给予部分执行); (5) 客户操作人员发送的电子数据信

7、息或客户指令违反本行对其网上银行系统操作级别或权限的限制; (6) 客户违反本章程或其与本行任何机构已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第十二条 数字证书、用户名及登录密码为签约客户登录本行网上银行系统的唯一身份标识;帐号、卡号、身份证号码和密码为普通客户登录本行网上银行系统的身份标识。凡通过上述身份标识登录本行网上银行系统进行操作的行为均无条件地认定为客户本人的行为,并以该业务指令为依据进行交易处理,本行无义务另行审查此次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实际使用人或其资格、能力状况。客户应妥善保管及正确使用上述身份标识,特别是应十分谨慎地保管及正确使用帐号、数字证书(如有)、登录密码、(如有)、密码等重要信息,并不告知

8、或泄露给第三人。数字证书、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或其他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遗失、泄露或被盗的,客户应立即向本行指定的营业网点柜台书面挂失。并申请新的数字证书、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挂失和申请费用由客户承担。挂失自客户在本行办妥挂失手续后即时生效。第十三条 客户的数字证书、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由客户提供给任何第三人或被第三人所盗用或利用的,客户都无权对其办妥挂失手续且挂失生效之前本行执行了第三人发出的指令的结果提出异议或提起任何赔偿要求。第三人使用客户的数字证书和密码在网上银行进行交易的行为均视为客户所为。若客户自行查询或依据银行提供的对帐单等交易记录(如有),发现或怀疑有未经本人授权的交易记录。应及时通

9、知本行,说明发现或怀疑错误发生的原因、有关的帐户、金额等情况并及时核查以防止损失扩大。本行特别在此提示:客户不应当使用非本人专用设备(例如网吧电脑)登录或使用网上银行,客户对因使用上述设备而可能引起的资料信息泄漏自行承担完全责任。第十四条 开通本行网上银行的客户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等重要资料,如非因本行过错造成客户上述重要资料的损毁或盗用而发生的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客户使用个人网上银行应注意可能存在下述各类风险,并应采取各类必要措施加以防范,否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一)密码或客户号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

10、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数字证书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三)与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折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个人网上银行,并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客户有义务采取所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个人网上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密码、数字证书等,不得交给他人保管,不要

11、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密码,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办理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客户在使用个人网上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交易时,应及时退出个人网上银行。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作为密码;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个人网上银行查询密

12、码、交易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个人网上银行。变更手机号码时,应及时将与个人网上银行相关的手机号码信息做相应的变更。 (五)仅通过登录本行网站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不得通过其他网址或链接登录网上银行。 (六)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修改手续。 由于客户未尽到上述防范风险等义务或其他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客户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任何后果,

13、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在符合网上银行要求的前提下,客户向网上银行发出的有效客户指令为办理转付款的合法依据,具有与书面有效指令等同的法律效力。本行认为有必要时,客户应当在本行指定的期限内及时按本行的要求签署有关书面文件或凭证。 第十七条 客户应严格按照本行在网站提示的规则和程序发出各种指令。客户的指令提交成功后不可以撤销。如果客户认为本行未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其指令,客户一旦确信错误已发生,可以在应当在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与发卡行营业机构联系。我行接到客户反映后将及时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客户。 第十八条 网上银行业务的结算业务收费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支

14、付结算收费标准执行。该费用由客户授权本行直接从客户相应账户中扣收,客户应在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否则本行有权立即中止个人网上银行服务。 第十九条 客户操作个人网上银行时应遵照市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用户操作手册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严格规范操作,客户操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客户并应对其利用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的查询、结算及其他服务的合法性、准确性负有完全责任。客户应密切关注本行通过网上银行发布的公告、通知和提示,及时阅读其内容,配合本行的系统管理工作。 客户不得在网上银行系统中或本行网站上发送损害本行权益的干扰信息,不得攻击网上银行系统。本行将定期、不定期对网上银行客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5、如发现客户违反网上银行操作规范或有前述不当行为,本行有权冻结或自行终止该客户使用网上银行的资格,并向其追究由此给本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客户不得诋毁、损害本行声誉或利用各种手段蓄意诈骗银行资金,否则本行有权单方终止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并可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客户有权按照本行规定通过注销其网上银行帐户,书面提出销户申请而终止使用网上银行。除非本行同意,否则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的客户指令并不因此而撤销。本行有权对客户在网上银行开通期间发生的责任及费用行使追索权。为使用网上银行,客户必须自行配置进入互联网所必须的设备,例如计算机等,并自行支付与此设备相关的费用。客户应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

16、定,因属违法、违规、违约进行操作的,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及费用由客户承担。被终止、取消、销户的客户如需重新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时,需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本行其他业务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本行其他业务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行对客户在注册、申请或使用网上银行的过程中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及在交易中产生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本行有权利用这些资料信息进行有关联系、沟通之用,或根据法律规定向有权机关提供,或为完成客户指令的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同时本行有权为统计分析、内部管理之目的使用上述资料信息,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本行的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披露。 第二十三条 责任免除和限制 ()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时,如非因本行过错而发生的电子数据信息错误或者对客户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本行不负责对此错误进行更正,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但本行可在处理中对客户提供必要的协助。 ()网络数据的传输存在因通信繁忙而出现延迟,或因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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