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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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要点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要点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要点:2014-1-4 18:41:50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要点1 总 则1.1 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贵州省水利厅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推动质量兴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工作方案(黔水建201364号)、贵州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黔水建199958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

2、为加强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特制定本要点。1.2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下的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管理体系。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质量监督。1.3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实行责任制。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对所属(贵州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明确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计划、监督工

3、作内容、监督实施细则、项目监督人员等有关事宜。2.5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是对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检查主要是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有关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主要是现场对工程施工工艺、工序等过程,以及检验、检测等成果进行核查。2.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采用定期抽查、阶段监督检查、巡回检查、专项稽察、飞检相结合的方式。2.7定期抽查一般每个工程每年4次,可与不定期的检查、巡回检查、专项稽察相结合。定期抽查主要针对工程项目在不同施工时段的工程质量,采取现场检查、听取各参建单位汇报、与各参建单位座谈、了解和抽查原

4、始资料等形式进行抽查。抽查过程中,对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重要部位、关键环节或关键部位应重点检查。资料抽查应重点抽查检测、试验、评定及验收签证的原始资料,并视需要可进行监督性检测。定期抽查后应形成抽查记录或检查报告。2.8阶段监督检查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在工程阶段验收、重要部位和关键施工期开展,或按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专项质量检查要求进行,应提出阶段验收的质量监督评价意见或专项质量检查报告。2.9 巡回检查一般每年1次,巡回检查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专家组,主要针对工程项目当年已完成的工程质量,采取现场检查、听取各参建单位汇报、与各参建单位座谈、了解和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委托质量检测

5、单位进行检测。巡回检查应对工程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核查,并对历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巡回检查完成后应将检查意见反馈参建单位,形成检查报告送项目法人单位,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2.10 质量监督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对项目开展质量专项稽察。2.11 质量监督机构可视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突击性飞检。2.12 项目监督机构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应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核备,项目划分和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认定,施工现场及实体的监督检查,核备(定)质量验收结论,参加相应工程验收,提交质量监督评价意见或监督工作报告,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6、2.13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在每月月底将该月质量管理、质量缺陷及处理等情况报告质量监督机构。若出现质量事故,应立即报告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报告是评价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及工程实体质量的基本依据,对未报送质量报告的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应向项目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14 项目监督机构对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建各方参加并提供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等备查资料。2.15 项目法人应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或报告,认真研究并组织参建各方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质量监督机构书面报送整改落实结果。对拒不整改的,

7、报项目的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建议停工整顿。2.16项目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跟踪监督检查。3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3.1检查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人员、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3.2检查各参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方针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程规范等情况。3.3抽查质量保证、控制、检查等措施和方案的制定、审批、执行效果。3.4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艺、工序质量,抽查有关工程质量测(验)、试验、评定、验收等资料,对存在主要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要求,涉及较大及以上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检查。3.5核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分部工程,核定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的验收质量结论。3.6参加政府验收会议和其他有关质量工作会议,列席主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会议。4 质量检测4.1参建单位应按照规程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检测计划,并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计划开展检测工作。检测计划应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检测成果是质量监督机构评判工程实体质量的重要依据,对不按照检测计划开展检测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提出整改要求和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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