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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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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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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 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无效将导致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害, 因此, 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 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一)借款人返还借款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 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 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 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 都应当返还对方 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 所有物的返还, 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 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

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 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 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这里的损失, 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 如果有其他损失, 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 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三)追缴财产《民法通则》第61 条第 2 款规定: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 《合同法》第 59 条规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何适用追缴财产的责任方式,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 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 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一般不能追缴 ;(2)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 非法运输等非法行为的, 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因为这种借款行为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因此,应当予以收缴三、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标准根据《合同法》第56 条规定: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从此条规定可知,合同部分无效,其无效可以及于合同整体,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 合同部分无效如果是决定性的,以致影响合同整体的, 导致合同整体无效 这主要是指一些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 部分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 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2) 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 200 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 ;(3) 当事人约定的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 4 倍的, 高出部分无效,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借款合同的部分无效, 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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