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核大纲(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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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核大纲第一章 导论一 环境与环境问题识记:1.环境的概念: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资源,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自然资源的概念.: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3 .生态系统的概念: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这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4 .环境问题的概念: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

2、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领会: 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的关系 :三者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存在的,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和无机物质的统一体。三者在进行保护的目的也存在差别:环境保护是维持人类社会发展的外部条件。自然资源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生态保护则是将人类还原到自然的原始存在之中。也就是说:只有将地球上唯一具有创造和改造自然能力的人类的思想和行为统一到符合生态环境系统平衡的规律上来,才能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提供保障。5 .环境问题的成因: 1.市场失灵。表现为: 1环境的成本外部化。 2对生态系统估值不当。3产权界定不清。 2.政策失误。 3.科学不确定性。

3、4.国际贸易的影响。6 .环境问题的对策: 1.以经济手段来推进市场对环境价值的认识,并且以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来判断环境政策的效果。 2.以法律手段来规范人类的行为,确立公民的环境权益和企业的环境责任,保障环境保护的经济,行政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 以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基础,提高自然资源和能量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简单应用:1.运用环境的概念判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识记:1.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阶段的划分: 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 18世纪中至 20 世纪中)。2.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时期(20世纪初至 20世纪 60年代)。3.整

4、合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2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阶段的划分.: 1.新中国成立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 20 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时期。(1979 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行)和 1989 年环境保护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改革完善时期。1983 年开始进行修改。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强化时期。2000 年至今。领会:1.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发展阶段的特征: 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立法分为自然资源和污染防治两大部分。2.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时期

5、:谋求在体制上国际上的立法保护一个安全和卫生的环境权利。3.整合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发达国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全方位展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2.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发展阶段的特征: 1.新中国成立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现了维持自然资源持续开发利用的思想。 2.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了资源,能源,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促进等方面的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识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概念: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 从传统原理出发研究人类环境利

6、用行为的调整,环境问题的行政规制和环境被害救济的法律对策和措施。领会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科属性:属于法学的分支学科,但它由于围绕“人类-环境-社会”关系展开研究,因此也属于具有多元性学科特点的环境科学学科的范畴。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习方法:1.它是一门在理论上具有综合性和探索性的魔影课程,既要具备基本理论知识,又要具备自然得意科学知识。 2.它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应将所学应用于实践。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识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2.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1.基础的直接的目的(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2.最终的目的(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领会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涵 :1.它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不。2.它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的环境破坏。3.它的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1.社会性(是区别其它法的主要特征)。 2.政策性( 1)政策法律化与法律政策化。2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3受国家宏观经济形

8、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3.科学技术性(由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决定 1)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 2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3必须依靠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4.综合性( 1 )是公法与实体法的融合。2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融合。3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融合。3.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目的一元论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最终目的是唯一的,即“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优先论”。目的二元论: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人体健康,而且还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简单应用:1.正确认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一 与民法的联系 表现在: 1.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

9、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 2.民法中的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3. 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也起到一定作用。与民法的区别 :1 .公私法属性不同。2. 民法对环境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3. 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侧重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二与经济法的关系 :二者在政府主导性,政策性,综合性等方面具有相同的物质。三与宪法,行政法的关系 :宪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的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被视为行政法的组成部份。但与行政法又存在较大差异: 1.立法目的

10、不同。2.运用的手段不同。3.专业性不同。四 与刑法的关系 :如果没有刑事处罚这种严厉的手段,就不足以达到威慑严重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更好的保护环境的目的。五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际环境法一方面是国际法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研究对象。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识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定义: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所组成的有机整体。2 .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依据。3 .重要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的名称:1.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如环境保护法)。2.污染防治法律(如海洋环境保

11、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性等)。 3. 自然资源法律 (如土地管理法以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森林法水法 ).4. 自然保护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岛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4 .民法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1.2007 年物权法第46条至 49条, 122至 123条作了规定,这些法律规范对明确自然资源权属关系,规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实现可手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5 . 刑法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我国刑法第六章引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环境与资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也是环境与资

12、源法律体系的组成部份。领会 :1.环境与资源保护体系的构成:1.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公司法等)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 5.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如环境信访办法)。 6.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7.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 8 对中国生效物国际环境条约和公约(如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等)。2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的概念及其分类.: 概念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律。 分类 : 1.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13、(如环境保护法)。2.污染防治法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 3. 自然资源法律(如土地管理法以森林法水法).4.自然保护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3.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989年修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重要的一部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Page # of 18识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定义: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2 .公众的定义: 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和由公民组成的各种团体。 :3 .环境与资源保护关系的客体:指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些对象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应当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

14、,并可能受人为活动的控制或影响。4 .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1.专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对全国的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其他对环境保护实施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的机关: 1环境污染防治分工负责机关(包括国家海洋局,港务监督机关等)。 2自然环境保护分工负责机关(包括土地管理机关,林业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水利行政部门等)。领会:1.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1.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既存在民事关系,也存在行政关系,需要同时采用公法和私法的手段和方法调)。 2. 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3.是结合并体现

15、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2.环境利用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 :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从事的,由立法所确认的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分类 :根据环境利用行为的不同目的,可以将环境利用行为分为:本能利用行为和开发利用行为两类。3 .公众环境权益与环境保护义务的内容: 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 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 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公众的环境保护义务的内容 :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环境保护法第6 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公民有义务在行政许可的限度内对排污行为或开发行为予以忍受)。4 .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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