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主管与管辖…………………………………………………………… ………112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114 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114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115 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 116 四、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116 第二节 管辖概述……………………………………………………………………119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119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20 三、管辖恒定 ……………………………………………………………………121 四、管辖的分类 …………………………………………………………………122 第三节 级别管辖…………………………………………………………………123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123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123 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24 第四节 地域管辖…………………………………………………………………126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126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127 三、一般地域管辖 ………………………………………………………………127 四、特殊地域管辖 ………………………………………………………………129 五、专属管辖 ……………………………………………………………………132 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33 七、协议管辖 ……………………………………………………………………133 第五节 裁定管辖…………………………………………………………………135 一、移送管辖 ……………………………………………………………………135 二、指定管辖 ……………………………………………………………………136 三、管辖权转移 …………………………………………………………………137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138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138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38 三、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140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确定民事诉讼的主管,也就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明确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从而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凡可以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参见本书民事诉讼法效力部分四、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一)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任务是调解民间的一般民事纠纷,性质严重、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民事案件一般难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范围,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不同之处在于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就应受理,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对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都有权处理的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交人民调解委虽会调解的,由调解委员会调解;一方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处理的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由法院主管二)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层政府,乡(镇)政府设有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作为基层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1990年4月,司法部发布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基层政府处理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在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 1、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范围,通常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其无法处理的重大复杂民事纠纷,由法院主管 2、在一方当事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另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纠纷由法院主管 3、纠纷经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仍然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主管 (三)法院与仲裁机构1、法院与仲裁委员会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第一,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其主管范围而上述所有纠纷,均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第二,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2、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关系中虽然也包含着财产关系,但这种财产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有所不同,劳动关系专门由劳动法来调整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我国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同于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它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就对劳动争议主管的范围而言,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相同的,但在序位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优先于法院主管。
劳动法为劳动争议设置了先裁后审的模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三)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法院主管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某些与行政管理权有关的民事纠纷,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院主管范围 1 )行政机关的处理是最终解决如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其他人对注册商标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由工商行政机关内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该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 2 )行政机关的处理并非最终解决,当事人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主要是指有关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的民事纠纷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有权争议,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 第二,某些民事纠纷,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拥有处理权,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这一比较复杂的问题:( 1 )法院主管优先,即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院主管。
2 )双方当事人都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处理,但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仍可提起民事诉讼 3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居间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4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仲裁裁决的,若法律规定先裁后审的(如劳动争议仲裁),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若法律规定裁审分离的(如著作权合同纠纷仲裁),则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五、民事诉讼主管与刑事诉讼主管在法院已作为民事纠纷受理的案件中,有的可能会涉嫌经济犯罪,如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对这类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是同一民事主体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则民事纠纷由民事诉讼主管,经济犯罪嫌疑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主管,法院应当将两者分开处理在审理相关联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时,通常采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先作出刑事裁判,其预决力及于民事案件例:张三因合同纠纷,欠李四8万元不还后被李四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还未审理终结前,李四向公安机关控告张三合同诈骗,公安机关立案受理。
例:张三因合同纠纷,欠李四8万元不还后被李四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有合同诈骗嫌疑,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二节 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二、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三、专门法院的管辖我国除设立地方法院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这些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
它们的管辖范围是:(一)军事法院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但仅有一方当事人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案件,应由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受理注: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军队管辖民事案件没有法律依据,其管辖主要是最高院的一个司法解释,此处结合宪法来看,最高院的这一行为显然是违宪的二)海事法院我国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