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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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第 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 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 电力、水利等项目。同时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 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首

2、先,风力发电作为一种新能源发电行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 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须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手续, 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81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 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 优惠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情况,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实行事前 备案管理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3、后执行,否则不得享受 税收优惠。同时,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企业 在项目投产前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了解当地政策,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尽 管各省规定略有差异,但风电行业作为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是按事前备案管理。其次,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年份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包括试运行收入) 所属的纳税年度。准备年末投产的企业项目若在年末投产,即第一笔试运收入发生在年末, 则当年就计入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而当年实际享受的免税额可能非常小,相当于免 税期减少一年,税收损失非常大。

4、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当年投产产生的效益能否超 过由此造成的税收损失,如果不能,从税收角度讲,则可将试运行推至次年年初进行。最后,税收优惠是按项目划分,而不是按企业划分。项目分期开发的风电企业,可向 税务机关申请各期项目分别享受二免二减半的税收优惠,但应注意分开核算各期项目收入 成本,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以备税务机关审查。二、CDM收入税收政策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引入了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清洁发展机制 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 通过项目合作,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展中国家缔 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

5、,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一)CDM项目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明确了我国关于开展 CDM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CDM项目实施企业上缴国家收入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清 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2011 年第11号令)明确了不同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在国家和实施企业间的分配 比例,风力发电项目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其他类型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 额的2%。财税200930号文件第二

6、条第一款规定,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上述比例上缴 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CDM收入是否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风电企业的 CDM 收入是指 CER s (Certificated Emissions Reductions)收 入,即核证的减排量转让收入。京都议定书规定,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 碳化物、氟化碳和六氟化硫这6种气体未使用的排放指标经过一系列计算、验证、申请、 批准等程序后,可以在国际市场上交易。由此可见,风电企业的CDM收入实际上是“碳减 排指标”转让收入。下面我们从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7、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首先十 分明确的是转让“碳减排指标”不属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那么是否属于货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 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显然“碳减排指标”也不属于有无形动产。所以CDM收 入不应交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 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首先,转让“碳减排指标”是否属于提供营业税劳务?外

8、国企业出资购买中国风电企 业经核证的碳减排量,目的只是为了获得该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指标,而并不是 为了获得中国风电企业从事该项目所提供的劳务。即在CDM交易过程中,外国企业并没 有接受中国风电企业提供的任何劳务,因而对中国企业向外国企业转让“碳减排指标”收 取的款项不能按销售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其次,转让“碳减排指标”是否属于转让无形资产?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无形 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碳减排指标”显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综上分析,风电企业的CDM收入也不应交纳营业税。三、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

9、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8156号)5,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风电行业虽然前期投资成本很高,但后期运维成本却相对较低,在建设阶段投资的设备进 项税额抵扣完以后,每年的运行材料、维修材料、备品备件等形成的进项税额占比非常小, 如果没有相关优惠政策,风电企业的后期增值税税负将会非常高。因此财税2008156号 文的出台,为风电企业的发展解决了 “后顾之忧”,提高了风电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享受 该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样,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备案手续;二是随增值税上交的城市维护建

10、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能 随退回的增值税一起退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 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6规定,对“三 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四、财政性资金税收政策目前风电行业涉及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节能减排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风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50%税款、中央管理企业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及地方性新 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这类财政性资金的税收政策如下:(一)不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7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即国家投资 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财政性资金,不计入收入总额,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海上 风电项目申请取得的节能减排资金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92号)8, 海上风电作为重点行业节能技术、低碳技术及循环经济领域关键技术示范应用项目之一, 包括在节能减排资金申报项目范围之内,其节能减排资金的

12、核定标准为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注入 资本金。风电企业取得这类资金作为国家投资处理,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二)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 入,否则应正常交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 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9,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 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 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能

13、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 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上述政策,可以对风电行业相关的财政性收入分别分析:(1)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风电企业贷款贴息资金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 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10,文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开支范围以及考核与监督都做了明确规定。风电企业贷款 贴息包括中央财政贴息和地方财政贴息,这类资金的政策文件一般都是对贴息期限、贴息 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办法做出明确规定,如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管理

14、企业基本建设 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企201025号)11规定,原则上按项目 建设期限进行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贴息一般不超过5年;同时又规定项目单位收到财 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做冲减工程成本处理,收到款项时已办理竣工 决算手续的项目冲减财务费用处理。只要企业对这类资金单独核算,取得上述资金的拨付 文件一般也可以取得,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2)风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50%该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予以规定,但文件对退税款如何退还和管理并无说明,因此除非主 管税务机关同意出具专门的资金拨付文件

15、,并对退税资金使用和管理做出专项说明,增值 税退税款应作为征税收入,并入收到退税款的当年收入总额,正常交纳企业所得税。当然 如果收到退税款当年处在免税或减税期的,应一并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注意事项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购建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 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则不准抵扣。风电企业由于设备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 较高,受益更多。对风电企业来说,在确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时,有两方面尤 其值得注意。(1) 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要进行准确划分。

16、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 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但在实务工作中,有些资产 性质很难区分,如风电企业的集电线路和输电线路,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 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很容易混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 还是不动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113号)12,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 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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