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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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深( )房预买字( )第号卖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开发公司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卖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开发公司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卖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开发公司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2、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第一条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卖方在平等

3、、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上共同签订。 第二条 卖方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深地合字( )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号补充合同,获得位于深圳市区路,宗地编号为,土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土地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定名为,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属构造,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本房地产项目地价款已缴清,所售房地产未设定抵押,也无其她权利限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已批准本房地产项目进行预售, 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方购买的第栋座号房,位于层,用途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具体分摊项目和不分摊项目见

4、附表。 具体楼层和位置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卖方发售的房地产所位于宗地编号为-的土地及公共设施,为该地区范畴内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卖方承诺在本合同所售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时,本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合同中规定的公共设施,也一并建成交付使用,否则买方可以回绝收楼(买卖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四条 买卖双方商定前条所述房地产按下面第种方式计算购房款: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元/平方米

5、,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三)按套计算,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第五条 卖方委托为购房款的代收和监管机构,为本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 双方商定:买方不直接将购房款交给卖方,而是按照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将购房款汇入代收机构,以便于监管。 卖方在代收机构的帐户名称是,帐号。 第六条 买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给付购房款的,应当承当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一)买方给付的价款达到应付总价款50%以上的,买方应就房价欠付额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原则按债务履行期间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滞纳金原则执行)。(二)买方给付的金额

6、局限性应付价款50%的,卖方可规定买方支付欠付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10%)。(三)买方超过合同商定期间90日仍不付清应付价款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买方,并在10日内从买方已付价款中扣除双方商定的违约金,剩余款项退还给买方。 第七条 卖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规定的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交付使用时应获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卖方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产的,交付行为无效。 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地产时,应发出书面告知,并由买方签收。书面告知应涉及实际交付建筑面积的内容。 买方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及时对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

7、在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批准收楼。 第八条 卖方不能按商定期间交付房地产予买方使用的,每延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导致买方损失的,卖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补偿责任。卖方超过商定期间90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一)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接到买方解除合同的书面告知后,应当在10日内将买方已付的一切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并支付双方商定的违约金。导致买方损失的,还应当负补偿责任。 (二)买方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一款解决。 第九条 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因素,严重影响施工进度,也许使房地产不能按商定期间交付使用的,卖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买方。 第十条 已预售的房

8、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变更公共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如确需变更的,卖方应持五分之四以上购房者批准的公证书,向政府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卖方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阐明书。不提供的,买方可回绝接受。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级别、保修范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卖方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商定,承当房地产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存在差别的,按如下方式解决: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别在1%以内(含1%)的,为容许的合理差别,

9、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别在1%以上(不含1%)、5%以内(含5%)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别在5%以上(不含5%)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规定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当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别在5%以上(不含5%),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别在0.6%以内(含0.6%)的,为容许的合理差别,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别在0.6%以上(不含0.6%)、3%以内(含3%)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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