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公正、独立、信息披露准则》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467867836 上传时间:2023-08-28 格式:DOC 页数:30 大小: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公正、独立、信息披露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公正、独立、信息披露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公正、独立、信息披露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公正、独立、信息披露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公正、独立、信息披露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公正、独立、信息披露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公正、独立、信息披露准则》(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公正、独立、信息披露准则法律法规规则法律法规规鄹131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公正,独立,信息披露准则何珊(译)序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仲裁员经常无法确定何种事实应该被披露,即使在面对同种情况时仲裁员间亦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包括关联公司和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国际商业的增长和商业操作方式的成熟引致了当事方对更多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且因而产生了更多复杂的问题.持有异议的当事方拥有了更多要求仲裁员回避仲裁以拖延仲裁期限或否认仲裁员就反对方作出的选择的机会.因此,无论事件微小或是严重,对于关联关系的披露往往造成当事方反对仲裁员或是提出仲裁员应当回避,甚至要

2、求撤回,撤销仲裁员资格的行为.无论是当事方,仲裁员,或者仲裁机构和法院都面临着应当披露何种信息及应用何种披露标准这一难题.一方面当事方要求披露可能引致怀疑仲裁员是否公正和独立仲裁的信息,并主张其公平听证的权利,另一方面当事方拥有的自行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二者之间始终处于一种难以平衡的张力之中.尽管法律和仲裁规则提供了一些标准,但其应用的指导标准和同一性却缺乏细节性的规定,因而大多数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在解决信息披露,反对仲裁和仲裁员回避的问题时应用着多种该稿为2003年8月22日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公正,独立,信息披露准则第二稿.132裁专彦斧辑不同的标准进行评判.不使仲裁过程受到日益增长的利益冲

3、突问题的阻碍是仲裁委员会每一位成员的愿望.国际律师协会下属仲裁委员会和ADR(D委员会)任命了一个由来自于l4个国家的l9名国际仲裁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工作组,以帮助解决决策过程为目的研究了与国际仲裁公正,独立相关的国家法律,法律意见,仲裁规则以及其在实际中的考量和应用.工作组认为现有的标准在应用中缺乏充分的明晰性和一致性,所以他们作出了这些阐述一般性标准和标准的解释性注释的准则.更重要的是,工作组相信,通过提供列明特殊情形的条款可以达到仲裁标准在应用上更大程度的一致性和不必要的对仲裁员回避,撤销,撤回其资格的较少的要求,工作组认为此种情形可以包括是否允许披露信息保证和是否允许取消仲裁员的仲裁资格

4、.这些条款,分别以为红色,橙色,绿色条款(“应用条款”)命名在这些准则的篇末.准则反映了工作组对于现存最好的深深植根于一般性标准所表明的原则的国际商业实践总标准的理解.工作组把一般性标准和应用条款建立于裁决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和工作组成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审理经验的基础之上.工作组尝试着平衡当事方各方,代理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各方的利益冲突,而上述所有的仲裁参与人全部承担着确保国际商事仲裁的完整,荣誉和效率的责任.特别地,工作组搜寻并参照了国际商事仲裁中许多优秀的仲裁机构以及各类公司顾问和其他人的观点.工作组还在国际律师协会的会议和其他仲裁员会议上公布了准则的草稿以寻求意见评论.他

5、们受到的评论意见多种多样,也包括一些批评,但仲裁委员会基本上对减少利益冲突问题的努力持支持并鼓励的态度.虽然这些准则并非凌驾于应用性国家法律之上或当事双方选择的仲裁规则的法律规范,工作组仍然希望它们能够得到国际仲裁委员会广泛接受(据国际律师协会采纳国际商事仲裁证据的规范),因此他们会协助申请人,仲裁员,仲裁机构和法庭面对在其决策过程中将要遇到的公正,独立,披露信息,反对和仲裁员回避的问题.工作组同时相信,此项准则无需学究式和过分的形式主义解释即可以得到坚定地广泛认同并付诸于实践(与此同时,工作组发布的描述工作组研究过程的历史和背景一文,或可对解释.法律法规规133准则起到一定作用.)国际律师协

6、会和工作组仅仅将此项准则视为一个开端,而非已经达到了工作过程的终点.”应用条款”涵盖了实践中通常会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他们从未打算也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包括在内.然而,工作组依然坚信,”条款”的设置提供了一个优于一般性标准和现有的其他标准的更完善的具体化指导原则.国际律师协会和工作组还希图于通过收集对准则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实际作用的评论意见来对其进行增补,修改和完善.1987年,国际律师协会公布了国际仲裁员之道德标准规范,这项规范涵盖了比准则更多的主题,其中某些准则未涵盖的方面仍旧保持其效力.但准则则在以下方面超越了该道德标准规范.第一部分公正,独立和信息披露的一般性标准1.总则仲裁员应当

7、在接受任命为仲裁员之日起恪守对当事方应当负有的公正,独立责任,并将此种责任保持于仲裁的全部过程之中直到作出最终的仲裁裁定为止,即使在仲裁过程结束后而当事方可能对裁定的相关方面提出抗议的确定时期内,此责任亦不能随之终止.2.利益冲突(a)裁员在对其保持公正和独立的能力产生怀疑并经过深思熟虑这种能力欠缺可能对仲裁过程产生的影响后,应当拒绝接受对其的任命,或如果仲裁过程已经开始,应当拒绝继续担任仲裁员.(b)此原则同样适用于依据理性第三人的观点认为的仲裁员掌握着可能引致合理怀疑的相关信息的事实或情形,或由于任命而使得仲裁员处于可能掌握相关信息的事实或情形之下,除非当事方根据一般性标准4的要求接纳此仲

8、裁员.(c)如果果理性的知情第三方认为在仲裁员作出结论的过程中存在着有可能使其受到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方面的影响,则允许对其的合理怀疑.(d)仲裁当事人一方和仲裁员一方具有同一性或仲裁员是作为参与仲裁一方的法律实体的法人代表或仲裁员在争讼的事件中存在有个134串裁与法律?92辑?J人的重大经济或个人利益的情形之下,允许对其的合理怀疑.3.仲裁员披露信息(a)仲裁当事方认为存在可能引致对于仲裁员公正,独立仲裁的事实或情形,该仲裁员应向仲裁当事方,仲裁机构(在所应用的机构规则中有要求的)和其他共同仲裁员披露信息,披露应当在其接受任命之前或知悉应披露信息之时尽快进行.(b)依据一般性标准第l条和第2条第

9、1款,作出信息披露的仲裁员应当认为尽管其与仲裁案件之间存在着其所披露的事实关系,而在其履行仲裁职责的过程中其仍可保持公正和独立.否则,仲裁员应当于初始拒绝提名或任命,或于仲裁开始后辞职.(C)仲裁员是否应披露事实或情况的疑问应当根据有利于披露信息的原则决定.(d)仲裁员/f应以仲裁过程是否处于最初或后期阶段来考虑是否存在应当披露的事实或情形.4.当事方放弃其权利(a)如果在仲裁员披露信息或任一当事方知悉可能构成仲裁员潜在利益冲突的事实或情形存在的15日之内任一当事方未对该仲裁员提出明示的反对意见,根据一般性标准二,三段落的规定,该当事方即被认为其放弃了与仲裁员的任何潜在冲突利益并不会在后期阶段

10、就该事实或情形再提出异议.(b)但是,如果存在一般性标准第2条第4款叙述的情形,当事方一方的弃权或当事人间达成的要求该人担当仲裁员的协议应被视为无效(例见”不可弃权之红色条款”).(c)通常情形下,任何人不可在可弃权红色条款列明的利益冲突情形下担任仲裁员.但在下列情况中除外,其可以接受任命或继续担任仲裁员:(i)所有当事方和全部仲裁员必须拥有利益冲突情况的全部信息,并且,(ii)所有当事方必须以书面形式表明同意该人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中作为仲裁员.(d)仲裁员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意阶段协助当事方解决争端.法斧珐瘸瘸135在此之前,仲裁员应当接受当事方明示表示的对其行使此项权力不会构成取消其继续成为

11、仲裁员资格的同意.此种明示同意应当被视为是当事方放弃了仲裁员与当事方之间因仲裁员参与仲裁过程或因仲裁员参与仲裁过程而知悉信息产生的潜在的利益冲突的一种有效的弃权行为.如果仲裁员的协助未能使案件争端得到最终的解决,当事方仍受制于他们的弃权协议.但是,与一般性标准第2条第l款相一致,因仲裁员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对其在未来的仲裁进程中继续保持公正和独立的仲裁的能力产生怀疑的时候,该仲裁员应当辞职.5.适用范围准则平等地适用于首席仲裁员,单独仲裁员,当事方指定之仲裁员并以此类推,适用于仲裁法庭的秘书.准则不适用于某些国家的仲裁规则中允许的无保持公正和独立义务的非中立仲裁员.6.关联关系(a)在考虑决定潜在

12、利益冲突的关联事实和情形或是否应当披露信息时,仲裁员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上述冲突的来源,相反,关联事实或情形的考虑应当基于对每一个体的合理考量.(b)同样,如果当事方一方是作为某一集团成员的法人,此项事实本身并不独立地构成利益冲突的来源或披露信息的理由,相反,关联事实或情形的考虑应当基于对每一个体的合理考量.(C)如果当事方一方是法人,该法人的董事或经理或任何其他享有同等控制权的人员应被认为相当于该法人.7.当事方所了解的信息(a)当事方应当将其(或同一家集团公司内的其他公司)与仲裁员间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告知于仲裁员.当事方应于仲裁程序开始之时或在其知悉关联关系存在之时尽快

13、主动地履行此告知义务.(b)为遵循一般性标准第7条第l款,当事方应当提供其已经得到的任何信息并应当履行搜寻可获得的公共信息的合理职责.第二部分一般性标准的解释性注释“一般性标准”1:工作组在国际仲裁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要求仲裁员在接受任命之时起一直延续于整个仲裁过程直到作出最终的裁决的136仲裁与法律第92辑一全部时期内必须保持公正和独立仲裁,即使在仲裁中裁定可能遭到质疑的情形下也无例外.“一般性标准”2(a):任何根据仲裁员个人的观点产生的事实偏见必须使得该仲裁员拒绝接受对其的任命,这是每一个仲裁员均须恪守的主要道德准则.由于此项道德标准的显而易见,许多国家的法律并未对此点明示表示(见UNCI

14、TRALModelLaw第12款).然而工作组却对此作了明示的表示,以减少误解并创建对于仲裁法庭程序的信心.工作组更进一步相信,”任何引致一仲裁员产生对其公正,独立仲裁能力的怀疑”的宽泛标准亦应当使得该仲裁员拒绝接受任命.“一般性标准”2(b):工作组建议将源于被广泛接受的UNCITRAI.ModelLaw第l2款的用语”公正和独立”和基于该条款第2项质疑仲裁员公正,独立仲裁能力的”外貌测试”客观地应用于仲裁之中(理性第三人测试).为使标准尽可能地保持一贯性,工作组要求这项可以决定取消仲裁员资格的测试必须客观地执行.“一般性标准”2(C):大多数应用合理怀疑标准的法律都并未对其进一步加以定义.工作组相信,这项一般性标准的的订立为决定对“合理怀疑标准”的进一步定义提供了一些依据.“一般性标准”2(d):工作组秉持”没有人可以做自己的法官”这一观点,例如,当事人不能作为仲裁员,并认为此种情况不可作为当事方可以放弃的权利.同样的准则也应用于作为仲裁当事方的法人的法人代表,如董事会成员或其他掌握着对利害关系事件控制权的人员.由于此项原则至关重要,该不可弃权情形被列入一般性标准之中,例见“不可弃权之红色条款”.“一般性标准”3(a):取消仲裁员资格应根据一般性标准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观测试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