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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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推动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语言文化交流合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贡献,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以下简称总部)发布的课题指南中的相关研究课题。第三条本着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加强理论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政策研究;扶持跨学科、创新型、有特色的科学研究;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开展申报、组织评审、公布结果;重点向有孔子学院和汉语国际教育相关工作经历者倾斜。第四条总部研究课题项

2、目经费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课题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总部负责对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研究课题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制定中长期科研规划、课题项目管理制度和课题指南,确定课题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批准课题项目,指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等。第六条总部政策研究处作为课题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落实总部相关决定;(二)执行总部科研规划,制定课题项目经费预算,发布课题指南;(三)负责课题项目的受理、

3、资格审查以及评审组织、公布等工作;(四)负责课题项目中期检查,监督课题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五)组织课题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发布和宣传推介;(六)遴选和聘任相关专家,建立课题项目专家库,并根据研究课题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课题项目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科研规划和课题指南,评审课题项目,提出项目资助建议,鉴定、审核、评介项目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第三章课题类别第八条总部每年发布本年度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课题类别主要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等4类:(一)重大项目:主要资助旨在解决孔子学院建

4、设和汉语国际教育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选题。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资助额度20万元人民币。(二)重点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基础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资助额度10万元人民币。(三)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动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资助额度5万元人民币。(四)委托项目:主要资助与总部业务工作联系密切,且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应用性的课题,由总部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委托专家团队实施,研究期限和资助额度由总部视任务情况确定。第九条研究课题选题应围绕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

5、际教育中亟需解决的相关问题设立,注重问题导向,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努力构建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的科研创新体系。第十条研究课题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所列选题的研究范围和方向设计具体题目申报。课题名称表述应科学、严谨、规范、简明,一般不加副标题。第四章课题申报第十一条课题指南面向国内教学科研机构公开,实行自主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第十二条研究课题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二) 申请人须具有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三) 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

6、以上职称和学位条件的,须有2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其中,重大项目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丰富的相关教学、科研、管理经历。(四) 申请人同年度作为主持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作为课题组成员只能参与1个项目。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可参与2个总部课题项目的申请。(五) 具有孔子学院和汉语国际教育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申报、立项。(六) 已主持总部重大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请总部新的各类项目;已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项目尚未结项者,原则上不得申报总部重大项目。(七) 已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立项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的同一成果申请多个项目

7、结项。(八) 凡以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总部课题项目,须满足论文或出站报告通过超过2年,并作出较大修改(需提交论文或研究报告原文,并附详细修改说明,注明申报成果与学位论文、出站报告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第十三条申请人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鼓励汉语国际推广基地优先组织课题申报。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相关领域研究人员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国际、科际和校际合作研究项目予以优先资助。第十四条申请人以课题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认真、如实填写孔子学院建设与汉语国际教育研究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单位统一向总部报送申请材料。第十五条本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每个责

8、任单位同年度申请项目不超过3项。责任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第十六条责任单位须对申请书和研究方案进行全面审核、统一报送,对申请人的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责任单位要着力提高申报质量,适当控制申报数量,特别是要减少同类选题重复申报。第五章课题评审与立项第十七条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研究课题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一) 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现实意义,与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的发展结合紧密;(二) 课题具有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9、(三) 课题研究方向正确,研究思路清晰,目标得当,内容全面,论证充分,重点、难点突出,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调研计划科学、可行;(四) 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支撑,有完成研究工作必备的能力、时间和条件;(五) 经费预算安排合理。第十八条总部负责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的课题申请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评审工作须公开、公平、公正,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廉洁自律。通讯评审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度,按照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就项目申请的研究内容、思路方法、预期成果等论证部分进行评审。会议评审综合考察课题论证情况、申请人和参与人的研究经历、

10、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研究内容是否获得其他资助等。第十九条总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最终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总部提出实名书面复审请求。总部对复审要求,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审并回复核审结果。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申请人只能提出1次复审请求。第二十条经公示或复审通过的项目,总部审批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项目责任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等材料。通过评审正式批准立项的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课题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

11、究任务。第二十一条总部相关课题管理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第六章课题项目管理第二十二条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研究课题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责任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第二十三条项目责任人调入另一单位的,原责任

12、单位需承诺继续负责项目管理至结项,或经原责任单位与现责任单位协调一致,由原责任单位提出变更责任单位的申请,报总部批准。协调不一致的,总部将终止该项目责任人所负责项目的实施。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研究质量,课题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一) 中期检查由总部统一布置。一般在年度课题立项后项目限期过半前一个月下发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二) 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项目参与者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与研究主题相关的论文,或者专著书稿1部,或者1篇高质量的已被采纳的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研究进度应提交的阶

13、段性成果,所有成果需标明“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课题XX项目资助”字样,否则中检不予通过。(三) 对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第二十五条课题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责任单位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并报总部批准。第二十六条课题研究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原则上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责任人必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报总部审批并备案。如有特殊情况,延期超过规定时限的,必须报总部审批。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

14、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者终止项目研究的申请,报总部审批;总部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研究的决定。(一) 项目责任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二) 项目责任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 研究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四) 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五) 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部可以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一) 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违反中国宪法、法律的;(二) 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 项目研究完成后不按规定进行鉴定结项或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四) 项目

15、研究逾期未完成且不提交延期申请的;(五) 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凡被撤销的项目,由责任单位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总部课题项目。第七章经费与使用第二十九条项目申请人在申报课题项目时,应按照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及所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参考总部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需要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专家审核经费预算,提出资助金额建议;总部对建议的资助金额进行复核后审批。确定金额在立项通知书上明确。第三十条项目责任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当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在1个月内将新预算回执报总部。第三十一条总部对项目预算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经费分期拨付项目责任单位,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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