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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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油四厂组织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根据中原油田组织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油人资2005175号)、中原油田二00六年深化三定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油局人资20069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厂组织机构编制,规范组织机构日常管理,结合厂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编制机构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确保生产经营目标得以顺利实现,建立合理的人员比例结构,优化 劳动力资源配置,提高企业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编制机构的任务是:根据厂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体制,建立 合理的组织机构,使厂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正常运行;完善机构日常管理,不断优化机构设置,用较少的人力资源投入实现 企业机能和内部管理职能,不断降

2、低并合理确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第二条 编制机构的原则编制机构应遵循五条原则:1、适应厂生产经营需要的原则;2、精简、效能的原则;3、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相协调、机构设置与职能职责相统一的原则;4、管理职能无重叠、无空白的原则;5、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机构编制内容包括:机构设置、撤销、分设、合并;确定和调整机构级别;机构名称变更;调整职能范围; 核定人员编制和确定领导职数。第二章 机构编制管理第四条 人力资源科为厂机构编制的业务归口主管部门。非业务主管部门无权上报或审批机构编制,任何部门不得要 求下级对口设置机构或硬性规定人员配备比例。其他任何文件、规定、讲话等关

3、于机构编制的内容和要求均不能直接作为 设置、调整机构编制的依据,直属单位有权不予执行。第五条 厂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分设、合并,确定和调整机构级别,变更机构名称,调整职能范围,确定领导职 数,实行厂务会研究决定、行政正职“一支笔”审批。第六条 人力资源科负责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厂机构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核定、审批厂内机构 编制。第七条 人力资源科行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权。要严格按标准、权限设置机构,按编制配备人员,按职数配备干部。 对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第八条 机构编制所设的岗位和工种,既要适当分工又要密切合作。对可设可不设的机构不予设置,

4、可合可分的机构要予以合并。第九条 企业机构设置的形式,根据不同工作、不同生产规模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线制组织机构;2、职能制组织机构;3、直线职能制组织机构;4、事业部制组织机构;5、矩阵式组织机构。机构的编制,必须结合实际,依据厂情和客观需要,从面向市场、深化企业改革出发,本着有利于生产经营目标的实 现、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有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有利于企业由粗放经营型向 集约效益型转变的原则,将几种形式结合起来加以运用,使设置的机构既具效益性,又具先进合理性。第十条 要根据工艺原则和对象原则的不同特点设置组织机构,或根据厂情需要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运

5、用,不断优化 人、财、物的投入与产出。第十一条 依据上级机构管理权限的规定,三级单位、科级单位、厂机关科室、机关直属单位、油藏经营管理区及四 级单位的组建、撤销、名称改变或调整,由厂人力资源科书面申请,提出初步意见,经厂务会研究、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 方可上报人力资源处。经人力资源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正式行文批准的机构,各单位不得提前实施或配备人员。第十二条 厂机关职能科室数及各岗位的职数要按规定配置。厂机关管理职能包括:行政管理、生产管理(生产、调 度、技术、安全环保)、经营管理(规划计划、经营、财务、人力资源、资产装备)、党群管理。其中,党群系统机构设置 控制在职能科室(岗位)设置限

6、度的25%以内。机关职能部门设置由单位结合实际在设置限额内确定,不强求上下“对口”, 可一个机构几块牌子。厂机关职能科室一般不得称“部”,厂属事业性质的单位一般称“站”、“所”、“室”,不得称“处”、 “中心”。除油藏经营管理区外,基层单位一般称“队”、“组”、“站”。第十三条 厂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三定”方案形式报人力资源处,经审批后实施。第十四条 厂内原则上不设三级单位。对部分具有相当规模、生产专业性强、施工流动性大、涉及核算单元较多且由 厂机关直接管理难度较大的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暂时允许设置三级单位。设立直接生产三级单位的管理幅度不低于260 人,设立辅助生产单位的管理幅度不低于

7、120人。厂属单位可暂设为三级单位的为:油气集输大队、供电大队、维修大队、生产服务大队、治安保卫大队。除以上单位 外,其他机构可按标准设置为科级单位。科级单位本着“综合服务、系统管理、优化流程、严格控制”的原则设置,其内部机构按班组确定。第十五条 四级单位设置1、四级单位按业务范围和工艺流程设置。油田有定员标准的,按标准配备人员;无定员标准的,用工总量须达到 20 人以上。低于 20 人的,不得设置四级单位,可按业务范围和工艺流程设置直属生产、工作班组,并列入业务相近单位管理。2、油田主体专业队种严格按基层单位进行设置。对外闯市场或流动施工作业的专业队,原则上可按高于机构级别配 备主要负责人,

8、享受相应待遇,但专业队仍按基层单位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外闯市场的直属单位,可根据国际和油田外部市场工程项目需要成立项目部,作为机关直属临时单位管理。第十七条 三级单位和科级单位管理人员职数在以下范围内确定:1、三级单位:三级单位的管理人员有定员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无标准的:定员在120人300人之间,设置下限为12人 定员在300人500人之间,设置下限为20人 管理人员(含科级干部 计算机文字录入与处理、公务、通讯、资 料、收发等操作服务岗位人员。厂机关、科级单位机关同此)具体职数可采用插入法求得,即:(1)=RD (R2 - Rl) (W - W1)(W2- W1)式中:D定员控制J标准;W

9、 单位定员或用工总量;R 1 区间内定员控制标准的下限;R2 区间内定员控制标准的上限;W 1 区间内定员或用工总量的下限;W2 区间内定员或用工总量的上限。2、科级单位:科级单位的管理人员有定员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无标准的,定员在 100人及以下的,管理人员控制在 8%以内;定员在100人至120人的,管理人员下限控制在8人以内;定员在120300人之间,设置下限控制在10人以内。管理人员具体职数可采用公式(1)求得。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职数1 、厂机关科级干部职数:科室定员在4人及以下,科级干部职数1人;定员在47人,控制在2人以内;定员在8 人及以上,控制在3人以内。科级干部职数不得超过科室

10、限额数的两倍。按局规定,设行政正职助理或副总师,需经油田主要领导批准,设置限额控制在8人以内。2、三级单位:定员在301600人之间,控制在5人以内;定员在120300人之间,控制在4人以内。3、科级单位:定员在121人以上,科级干部职数控制在4人以内;定员在51120人之间,控制在3人以内;定员 在50人以下,控制在2人以内;定员不足10人的,按1人配备。油藏经营管理区定员在200人以上的,科级干部职数控制在5人以内;定员200人及以下的,科级干部职数控制在4 人以内。科级干部限额以内,单位党政正职宜兼则兼,宜分则分。党政正职分设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交叉任职。外闯市场设立的项目部,其科级干部职

11、数可根据市场需要,结合项目期限和工作性质配备,以在现有科级职数限额内 调剂为主。第十九条 四级单位的设置四级单位一般设小队。上级或厂有标准的,四级单位按标准设置,无标准的,用工总量须达到20人以上。低于20人的,不得设立四级单位 可按业务范围和工艺流程设置直属生产、工作班组,并列入业务相近的单位管理。第二十条 应按职责范围和工作量设置岗位,能兼职的不设专人。不强求对口设置机构,尤其要避免因强求对口设置 机构而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产生低效岗或无效岗。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现有职能科室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当出现临时工作或临时任务时,应不设或尽可能少设 临时机构。如遇突击工作,非设临时机构不可的,

12、设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一旦工作结束必须立即 撤销。第二十二条 大队不设职能机构,只设职能人员。大队可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业务组,但不设专职组长。第二十三条 班组的调整须报人力资源科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四条 在编制机构和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要协助人力资源科做好下列工作: 1、提供有关生产计划、任务、规模、新建或扩建项目的设计、规划及设备、装置、工艺流程等方面的资料; 2、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会审本系统机构编制方案;3、根据本系统生产经营动态提出机构优化设置方案。第二十五条 编制机构工作一年进行一次(上级、厂另有要求时从上级和厂规定),经讨论确定后一般不再调整;如 遇生产规模

13、、生产工艺、生产经营任务等发生较大变化须调整时,经批准后可做调整。第二十六条 厂应努力达到或完成上级 “三定”考核指标:2006年“三定”考核指标为:1、“三定”方案提高水平2006年“三定”方案四项指标要在 2005年“三定”批复限额基础上有不同程度地压缩:机关职能科室和三级(科级) 单位数量(Y1)科级职数(Y2)二、三级机关人员(Y3);各级管理人员总量(Y4)=YY.X30%Y2X30%rH3X20%Y4X20% (2)2、待岗常量量化考核的待岗常量原则上不低于职工总量的1%。3、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三级师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必须严格按油田核定的职数进行聘任。 今后油田每年将根据“三定”管理重点对相应考核指标进行调整。第三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厂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采油四厂人力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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