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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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为了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病人和本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病人和本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是按国务院2002年4月4日第351号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中第十二条之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 医务人员必须依法行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随时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第四条 医疗事

2、故发生后,本院及其医务人员应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正确处理。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五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红十字会法、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第六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 第七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

3、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诊疗科目名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护士管理办法、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和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各项规定。 第八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范:临床输血管理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控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第九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制定的规定、制度、职责及各专业诊疗护理规范等。

4、第十条 医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差错事故发生。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行业行风活动。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及一切有损于群众利益的行为。第十二条 医院成立院、科两级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科室质控小组抽调业务技术较强人员组成,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医院质量控制科在医疗副院长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十三条 院科两级质控小组必须严格按照医疗质量的规定或标准,客观公正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讲情面地指出,及时纠正。第三章 应急

5、反应程序第十四条 科室成立应急抢救组,组长由科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护士长担任,组员由技术职称高、业务能力较强的医护人员组成。第十五条 科应急抢救小组必须全力以赴,明确分工,紧密配合,针对本科室发生的差错事故竭尽全力抢救,如需其他相关科室配合的,积极联系相助。第十六条 科室应急抢救组应严格执行医院抢救工作制度,根据病情提出抢救方案并实施,尽量减轻对病人身体的损害。第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件(差错、纠纷、事故)责任人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部或护理部报告,同时通知医务部或护理部向分管医疗副院长汇报。第十八条 医院成立医疗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或医疗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医

6、务部或护理部的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医务部、护理部、质控科、各科主任组成。第十九条 医院应急抢救领导小组为常设机构,根据事故的范畴,分别设在医务部或护理部。第二十条 根据发生医疗护理差错、纠纷、事故的原因及情况,属医疗方面的由医务部,属护理方面的由护理部调查协调。第四章 处 理第二十一条 科室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责任人应立即逐级上报,科主任、护士长医务部或护理部分管院长院长卫生局。第二十二条 医院应急抢救小组接到科室报告后,根据情况积极组织相关抢救人员,协调各科之间的关系,对病人实施抢救,减少损害。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急抢救小组,应积极组织医疗护理质量质控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

7、实向医院负责人报告,向病人通报解释。第二十四条 事件发生后的科室,应立即实事求是地书写抢救记录,收集证据,对物品进行封存,由医院保存。第二十五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盗取、抢夺病历资料。第二十六条 病人需要复印病历,必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提出申请,经科主任审阅及医务部审批后,方可复印。第二十七条 死亡病例在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者,院方(包括科室)立即动员死者家属申请尸解,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由卫生局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尸解。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按惠州市公安局和卫生局的通告执行。第二十八条 医患双方在无重大分岐情况下,院方积极组织调查、协调、通报。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如有一方认为没有协调的基础或不同意协调,可申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第三十条 院方在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下,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恰当地处理医疗纠纷及事故。-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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