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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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鄱阳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二条村民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实行自我考入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下简称“三自”活动),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做到遵纪守法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第三条凡常住我村(外来人员六个月以上)和户口在我村而外

2、出(非婚嫁)的村民,都必须遵守本章程。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成立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村计生协会会长、村分管计生领导、计生管理员及村会计等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和修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征求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经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组织协调本村各方面力量,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活动,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三)及时研究解决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村

3、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职责是:(一)完成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当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二)建好村人口学校、计划生育服务室、计生协会活动室和各村民小组的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之家等活动阵地;(三)与育龄群众签订和履行计划生育协议书;(四)配好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和计生服务管理小组长;(五)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六)筹措计划生育活动经费,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合计生协会会长)的报酬待遇;(七)大力支持村创办计生“三结合”项目经济实体和落实计生三户的优待和奖励措施口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协助村委会

4、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能:(一)组织会员管好自己一家人,帮好联系户,带好左邻右舍,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章程;(二)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开展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创办计生“三结合”项目经济实体,做好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中的帮扶工作;(三)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四)监督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监督村委会对本章程的实施,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村计生协会要有一名专职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第八条村民小组组长和计生服务管理小组(协会小组长),负责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带

5、领会员做好本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村妇代会、共青团支部等群众团体和民兵组织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村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中的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以一孩上环、二孩结扎为主,经诊断不宜上环、结扎的,可选择一

6、种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免费治疗。(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六)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七)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八)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第十一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

7、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二)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三)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四)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政策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五)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六)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节育

8、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七)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政策外生育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八)违反本章程的村民,按规定处理。第四章实施制度第十二条学习宣传制度。(一)村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生殖保健学习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知识。(二)村民小组第月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一次学习

9、宣传活动。(三)村有线广播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利用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开展计划生育专题宣传。第十三条管理服务制度。(一)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计生服务管理小组长(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应积极配合乡镇计生卫技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登记,做到生、孕和绝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三天内应向服务管理小组长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三)配合乡镇计生服务所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保健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10、对患妇科病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四)落实村“计生三户”的优惠措施和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等计生困难户的帮扶,帮助他们脱贫致富。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每个月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下列内容:(一)生育证发放名单;(二)新婚、婴儿出生名单;(三)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名单;(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名单及处理情况;(五)享受计划生育优待与奖励的名单及落实情况;(六)计划生育经费收入支出情况;(七)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本村计划生育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民主议事制度。(一)每月1日召开计生工作例会。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一人、计生管理员、计生协会会长和各计生服务管理小

11、组长参加,汇报计生工作情况和计生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二)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会联席会,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每年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工作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第十六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七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计划生育协会

12、小组和优秀会员。第五章奖励与限制第十八条本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发给优惠卡,享受省、县、乡有关优待规定。(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可免去一年的义务工,或者由村委会给予适当奖励。(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子女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已绝育的家庭,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村委会每月发给不低于5元的保健费;在申请宅基地时按双份安排;对考取大专、大学本科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元和元的奖励。(四)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委会一次性给予元奖励。(五)独生子女户、两女绝育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3、;优先安排在村办企业就业;优先承包村里果园、山林、鱼塘等;优先获得新技术培训、扶贫开发或“三结合”项目等方面的扶助。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六)对本村计划生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村民,由村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计生条例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的,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享受救济和补助。(二)凡违反计划生育协议书规定,对已婚育龄妇女无故不按时参加避孕节育检查的;对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的;对政策外怀孕拒绝落实补救措施的

14、;除上报上级计生部门按条例规定进行教育、警告或罚款外,应当负担计生工作人员外出寻找的一切费用。(三)外来流动人口常住本村的,须办理暂住证和婚育情况审验证。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履行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对因外来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出现问题而造成的经济责任,流动人口未能承担的,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予以承担。(四)凡藏匿外来躲避计划生育对象,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村有线广播中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赔偿计生工作人员误工等经济损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村(街)村(居)民委员会 200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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