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社会责任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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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开大学Nankai University2012级研究生论文论文题目: 企业的社会责任简析 课程名称: 经济法专题 学生姓名: 徐行之 所在学院: 法学院 专 业: 民商法学 学 号: 2120121688 授课教师: 何红峰老师 2012年1月企业的社会责任简析 南开大学法学院 研一 徐行之 学号 2120121688摘要: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出了不同的观点,传统的自由学派与新兴学派对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社会责任产生了争论。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期的现实带来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引入企业社会责任有益于经济和法律的进一步协调发展。在目前形势下,公司法研究应

2、当明确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划分,谨慎地把握两者的转换。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必要的,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则应当是适度的。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与探讨。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企业与社会正文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20世纪以来发端于英美国诸多领域的一个新兴概念。企业社会责任是随着人们价值观念、消费观念的更新而产生,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的新兴理念。随着经济的发展,跨国公司在全球的扩张,企业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企业在解决社会问题上

3、应当承担的责任。一 概念与理论发展1.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营利以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所负有的商业运作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发端于美国,形成于20世纪初美国学界的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早期开创者那里,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所负义务之概括或表达。传统企业法理论以最大化企业利润进而最大化股东利润为企业的惟一目标,主张企业法律制度的构造应紧紧围绕此一目标而展开。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则认为,利润最大化仅仅是企业目标之一种,除此之外,企业还应以维护和提升社会公益为其目标。企业法律制度应在企业的利润目标

4、和公益目标两个维度之间维持衡平。在这二元的企业目标中,前者集中体现的是企业及其管理者对股东的义务,后者着重反映的则是企业及其管理者对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因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具有相对广泛的社会性,“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便作为表示企业及其管理者对其所负义务的一个简约说法得以确立。 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6月,第23卷第3期.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争议1 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由传统的自由学派坚持企业的基本经济属性,他们认为企业只应对股东负有法律意义上的责任,甚至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理论也存在过于模糊等诸多弊

5、病。在与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的争辩中,反对者进而提出“利润最大化”才是“企业社会责任”之内涵。在他们看来,只要企业竭力追求利润最大化,即等于践行了其对社会的应尽之责,因为包括企业在内的每一经济个体实现利润最大化,必达致全社会福祉的最大化。这种以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学派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解读,是现代和实质意义上的拒绝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说。韩国商法学者李哲松教授鲜明表示反对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法律上的概念,并将理由总结如下:其一,“企业社会责任”一说有违企业的本质。在他看来,企业乃纯粹的营利性团体,企业保有此一传统的、固有的本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才能起到作为企业手段的应有作用;若公司法引入企业社

6、会责任,则很容易使公司法的架构逐渐变为公益性质,当政治权力迎合一般民众对企业积累财富的反感时,这又必将进而成为制裁企业营利的借口。其二,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内容具有模糊性。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一说没有明确赋予任何作为义务,无法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若将其反映于立法中,则有可能成为立法本应极力避免的“空白规定”。其三,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对象并不存在。他指出,对于社会责任向谁承担,谁可以作为权利人请求履行之等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迄今皆未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惟笼统地以消费者、一般大众、企业所属的社会全体等来表现之,但这些笼统的集团是不能作为现实的权利人而存在的。私法上并无无权利人的义务,把企业社会

7、责任引进公司法,即必违背此一基本原理。基此,李哲松教授进而结论道,企业社会责任并非法律上的约束;如果被这非法律概念误导,在与董事固有的善管义务相同的水平上考虑它,则只能引起混乱。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4-56.2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理由 主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人士所援引的理由,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即道德义务、可持续发展、经营许可和企业声誉。所谓道德义务,就是认为企业有责任做一个良好的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并且“做正确的事”。这种诉求在商务社会责任协会(Businessfor SocialResponsibility,美国

8、在社会责任领域内最大的非营利性企业协会)的目标中有明确体现。该组织要求它的成员“用尊重道德观念,尊重人类、社区和自然环境的方式取得商业上的成功”。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企业对环境和社区负责。20世纪80年代,挪威前首相格罗哈莱姆布伦特兰(Gro Harlem Brundtland)曾对“可持续发展”下过一个非常贴切的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这个定义也得到了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orld BusinessCouncilfor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采纳。经营许可的概念则源自这样一个事实:每家企业在开展业务之前,都必须得到政府、社

9、区和许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明确同意或者默许。最后,许多企业用声誉来解释它们为什么要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将有助于改善企业形象、强化企业品牌、提高员工士气,甚至推高公司股价。 3 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 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讲,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是企业扩张和大众观念发展两方面力量在小政府、大社会趋势下相互作用的结果。回顾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历程,这一概念是伴随着资本不断扩张,进而引起诸如两极分化、社会贫困、特别是劳工问题和劳资冲突等一系列社会矛盾的背景下提出的,也是跨国公司在追逐高额利润的过程中,为了改善自身形象而践行的理念。无论是从理论基础或者现实情况看,企业社会责任理论都有其独特的

10、存在价值和贡献。 从理论基础角度看,笔者认为企业伦理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石。、企业伦理(Business Ethies),有人将它称为“管理伦理”、“商业伦理”、“经营伦理”或“经济伦理”,是管理学和伦理学交叉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沃尔顿(wahon,C.)认为:“企业伦理是对判断人类行为举止是与非的伦理正义规范加以扩充,使其包含社会期望、公平竞争、广告审美、人际关系应用等因素。简言之,企业伦理是符合道德标准的企业决策与企业行为规则。企业伦理的出发点是杜绝企业经营中反人性、反社会的行为,并努力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与企业社会责任在发展目标上是一致的

11、。企业伦理在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同时,也促进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形成和进一步的完善,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文化基础。社会契约理论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上的支撑点就是前述的经营许可理念。笔者认为李伟(2003)提出的将企业的社会契约分为外部契约和内部契约的观点可以简明解释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基于这一系列的契约。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公司治理理论长期发展的成果,其基本含义就是企业应当关注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传统的重视股东的所有者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处理好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企业的发展更加关注社会利益多元化的追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德说:“企业财产的运行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除股东利益外,企业受到外部

12、的压力,同时承担维护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责任,企业管理者应建立对雇员、消费者和广大公民的社会责任观,公司的控制权要以实现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目标。” E.Merick Dodd . For 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rustees, Harvard law Review,1932,5.从现实情况看,市场机制的缺陷、法制的不完善、政府失灵、伦理道德对企业行为的规范、全球化对企业的影响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等现实都呼吁企业在更大程度上承担社会责任。三、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从前述的理论争论中可以看出,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是随着社会经济和人民观念等多方面元素发展而发展的,

13、是有着社会前提和发展阶段的整套理论。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发展既不能单纯的以公众的道德诉求强制企业将资源过度倾注在社会责任承担上,也不能放任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罔顾法律与社会责任的可持续发展要求。1.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当适度企业是否要承揽经济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与体制因素有关,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对企业有不同的要求。表一 企业社会责任的四阶段阶段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第四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市场经济初始发展,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初始出现市场经济发展看,市场法律不断健全,投资者权益得到有效保证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激烈,完善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法律现代市场经济成熟,法律制度约束完善企业社会

14、责任对象所有者与管理者员工顾客、供应商等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社会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改善工人工作条件,扩大雇员权力,增加工作保障替顾客创造价值,企业承担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更广泛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大小最小小大最大资料来源:(美)斯蒂芬.p.罗宾斯、玛丽.库尔特,管理学(第七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p124 黎友焕,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笔者认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变化应与政府变革的方向和程度相关。如果中国社会仍然是一个“大政府、小社会”的模式,那么要求企业在社会责任上承担更多实属困难。一方面,企业在此模式下没有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全能政府的政治模式,本身压缩着社会模式的发展,公司作为政治和社会团体的属性在此模式下没有太大的发挥空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企业没有从单纯的经济组织扩展为全面的社会单位,他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和积极性自然难于保证。 另一方面,不完善的经济体制和有偏向的垄断环境下,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由于整个法治环境不够健全,政府尚不能在促进企业生存发展的公共服务上做出更大突破。在此情况下,企业也缺乏能力承担太多的社会责任。如果政府变革向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变革,那么企业所承担的非刚性的社会责任必然加大。因此,中国企业今后承担多少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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