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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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 、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 、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 审判活动的行为 5 、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 不得接听 6 、衣着庄重整洁, 除特殊情况外, 应摘下墨镜、脱帽 7 、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8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

2、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 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审判长: 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审判长: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 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 我叫吴天海,男, 34 岁,汉族, 1969 年 5 月 11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 公司 职员,住滨海区 1 栋 15 号。审判长: 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 代理权限。原告代理人:我叫XXX,

3、滨江市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 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 址被告: 我叫马国栋,男, 35 岁,汉族, 1968 年 1 月 2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 司的经理、法人代表,住香榭大道 8 号。审判长: 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 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 职务及代理 权限。被告代理人:我叫XX,滨江市查尔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审判长: 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

4、致, 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第 1 款、第 120 条的规定,滨江市 和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天海与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X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 、46 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 申请他们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

5、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 开庭前提出; 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审判长: 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请求?原告: 不申请。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 不申请。审判长: 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原告和代理人: 明确审判长: 被告是否已经明确?被告和代理人: 明确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 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

6、 庭事实调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 首 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 1. 解除吴天海与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预售合同。 2. 依法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 80万元,支付购房款利息 20 万元以及双倍返还定金 40 万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0年 9月 8日,原告在女友陪同下与被告签订标的为18 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 00108 。合同约定购买 18 号公寓,价款总额为 100 万元,以首付定金 20 万元和后期 付款 80 万

7、元的方式,先后分两次付清房款。被告于2002 年 3 月之前交付房屋。如果逾期不能交付,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被告已在合同逾期 1 年后仍未交付房屋,其 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而被告均未给予合理答复, 此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造成了原告生活 的不便及利益的损失。合同法第 10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 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原告认为, 被告的违约行为严 重损害了原告依据合同和

8、法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直接造成了原告较大的损失, 依法应 当予以赔偿。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 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 讼请求。审判长: 原告方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原告代理人: 没有。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被告代理人: 答辩人因原告吴天海诉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提出 答辩如下: 1、被答辩人在此次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 其理由如下: 我方虽然在 2000 年 9 月 8 日与被答辩人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 但在 2001 年 4 月 8 日, 被答辩人的女友拿着 被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书, 要求把签订合同的当事

9、人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滨江市宏 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于是签订了变更 00108 号合同当事人的 00456 号合同,合同主体从吴天 海与我方公司,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我方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合同法 第 77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刘丽带着吴天海的委托代理书来变更合同,我方完全可以认为吴天海已经和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所以, 我方宏源房地产公司现在与被答辩人吴天海已经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被答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 立。 2 、被答辩人在诉讼状中叙述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实际的基本事实不符。 本案的基本事实 是: 2000 年 9 月,被答辩人与其当时的女友刘

10、丽与我方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 了标的为 18 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 00108. 。按照合同约定,我方应在 2002 年 3 月之前交付房屋, 如若不能按期交付, 则我发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我方未按合同 要求交付房屋并非有意不按期交付,而是客观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因2001 年 6 月曾发 生洪涝灾害导致工期延误, 后又因为了按期完工加重工人负担而导致工人罢工, 所以才不 能按时交付房屋。 按照合同法 117 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 的影响,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

11、,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 民法通则 第 153 条及我国理论界对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 政府行为 以及社会异常行为。洪涝灾害属于自然灾害,而罢工属于社会异常行为。 所以我方由于不 可抗力无法按期交付房屋,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提出的,我方按合 同约定退还购房款 80 万元、 支付购房款利息 20 万元和双倍返还定金 40 万元, 无任何事 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吴天海对我方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所有诉讼请 求。审判长: 被告方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被告代理人: 没有审判长: 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代理人: 我方的第二

12、组证据分别为:证据 1 ,房屋预售合同书 1 份。 证据 2 原告定金 支 付发票 1 张。证据 3 ,原告支付购房款发票 1 张。证据 4 ,变更合同委托书笔记鉴定 1 份。 用以证明我当事人是合法的合同主体。被告代理人:对于第二组证据的证据 1 和 4 我方有异议。证据 1 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00108 号合同书, 我方对其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存在异议。 因为此合同已经变更了合同主体, 新 的合同生效, 而原合同即 00108 号合同失去了效力。 因此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 4 是 变更合同委托书的笔记鉴定书。 我方对笔记鉴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存在异议,我方请求法 院重新进行鉴定。审判长

13、: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 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 各方当事人是否 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原告代理人: 没有被告代理人: 没有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 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 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 、 第三人对原告 的 100 万元奖励是否有效? 18 号公寓预售房屋的权利人是原告吴天海还是第三人环宇商 贸公司。 2 、 被告所提出的不可抗力因素是否可以作为逾期交付房屋的合理原因。被告是 否应该承担 违约责任。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审判长: 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

14、议焦点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7 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 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 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 综合 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 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 不得重复发表意见, 包括不再重复事实、 不再重复证据以 及质证意见。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代理人: 我方发表以下两点辩论意见。 1 、 原告在环宇商贸责任有限公司任职期间, 2000 年 8 月 2 日经多次洽谈

15、为公司谈妥一笔大生意,签订合同一份。为此,根据公司章 程第 31 条规定:单位员工对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公司会予以相应的奖励。因此总经理刘 玉珏给予原告 100 万元奖励是合情合理的, 100 万元购房款是原告的合法财产。根据民 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 哄抢、 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2 、证人刘丽在刚才的询问中已经承认合同变更委 托书是假造, 根据 合同法 77 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本案中 合同变更并未取得原告同意,原告并不知晓, 因此变更后的合同是无效的。 综上所诉, 原告 是合法的诉讼主体,具有

16、诉讼主体资格。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代理人: 我方针对原告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我方坚持认为原告不具有诉讼 主体资格, 购房款 100 万元应属公司所有, 所以用这 100 万元 买的房子自然应归宏源 房地产公司所有。 虽然在公司章程中并规定具体的奖金数额, 具体奖金数额得由董事会开 会决定。 既然董事会开会一致决定刘玉珏经理给予吴天海的奖励因数额过于巨大而不符合 规定。 所以,公司因收回给予吴天海的 100 万元奖励, 那他用 100 万元买的房屋就应归公 司所有。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 在我方看来, 公司章程并未规定奖励通过何种方式何人发放, 而上司奖励下属 是符合人们一贯认知的,因此,原告即可认为总经理刘玉珏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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