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62:用工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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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二 用工单位的义务作者:人大法工委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解读】本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本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 也是重要的一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本条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本条规定了用工单位要履行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 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 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是指用工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 动过程中的身体健 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存 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制定相 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劳动保护规则,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在劳动保护方面, 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不得使

3、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 胁、身体健康受到侵害。(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工作要求是指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 岗位对劳动者的能力和绩效要求。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付出劳动后所 应得的工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协议约定的,劳动者在 用工单位劳动,理应知道自己的劳动报酬所得。并且本法已作了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 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可以有效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人益。由于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加班加点的情况,而月班费的支付与数额不 可能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劳务派遣单位事先约定。绩效奖金是一个

4、时期或者一项任务的完成 而按照劳动者劳动绩效计算、发放的奖金,也不能事先约定。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 遇是体现劳务工与用工单位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因此,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加班费、绩效奖 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都应当在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之外,由用工单位向被 派遣劳动者支付。( 三)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 派遣符合后者要求的劳动者。但如果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后认为按照本单位的岗位 需要须进一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则由用工单位自己负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所 必需的培训,该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四)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

5、资调整机制。这主要是要求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 随着工作时间的长短,根据有关规定 ,按照工资调整机制得到提高。据调查,有的被派遣 工在同一 用工单位工作近十年,工资从没有调整。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 工资需要进行定 期的调整,此调整机制用工单位须依法实行。本条第二款是对禁止用工单位再派遣的规定。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双 方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在用工单位方面,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使用被 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这些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就是说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的单位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是用于本单位岗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在派遣单拉和用工单位之间作了明确划分,使得在 出现劳动争议时有法可依,避免产生责任推诿现象,从而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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