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实务公告(doc 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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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审计实务公告2002-10-11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验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本公告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验资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验

2、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公告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尚未建立会计帐目的被审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在审验以前,提请其建立必要的会计帐目。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审验单位予以纠正。被审验单位坚持不改的,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一)被审验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二)被审验单位对应当进行审验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三)被审验单位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

3、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第七条 执行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三章 验资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就上期与管理当局沟通的事项检查管理当局采取的措施,据以确定是否需要再次沟通。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初步评价验资风险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

4、验资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验资的范围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相关的负债等。 第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注册会计师应按其不同的出资方式,分别采用下列方法验证:(一)以货币资金投入的,应在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银行对帐单等的基础上审验投入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审验承销机构的承销协议和募股清单。(二)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投入的,注册会计师应清点实物,验证其财产权归属。实物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价值鉴定或各投资者协商一致并经批准的价格基础上审验。

5、(三)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入的,注册会计师应验证其财产权归属。无形资产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各投资者协商一致并经批准的价格基础上审验。 第十二条 在验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对投资主体、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投资币种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进行审核,发现误差,应提请被审验单位调整。如被审验单位拒绝进行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验资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于验资业务的执行过程,应做出相应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6、 第四章 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分析、评价验资结论后,形成验资意见,出具验资报告。根据有关法律,验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六条 验资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题。标题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二)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验资范围、被审验单位责任与验资责任、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等;(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意见;(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六)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7、;(七)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包括“投入资本(股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范围段中应明确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公告要求,出具真实、合的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发表验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明确说明截止至验资报告日确认的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数额。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在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并说明理由。

8、第二十条 验资报告应当径送委托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管理建议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编制和出具管理建议书,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进行专门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

9、不适用本公告。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一般问题,可以口头或其他适当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提出。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缺陷以及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第六条 管理建议书提及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仅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并非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全部缺陷。管理建议书不应被视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整体发表的意见,也不能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责任。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管理建议书,不应影响其应当发表的审计意见。第八条 除有特别规定者外,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同意

10、之前,不得将管理建议书的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者。第三章 内容与格式第九条 管理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标题;(二)收件人;(三)会计报表审计目的及管理建议书的性质;(四)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影响和改进建议;(五)使用范围及使用责任;(六)签章;(七)日期。第十条 管理建议书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管理建议书”。第十一条 管理建议书的收件人应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第十二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审计目的是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管理建议书仅指出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不应被视为对内部控制发表的鉴证意见,所提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和公证性。第十三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其仅

11、供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内部参考。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第十四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注册会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包括前期建议改进但本期仍然存在的重大缺陷。第十五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应的改进建议。必要时,管理建议书可说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重大的缺陷和改进建议作出的反应。第十六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明日期。第四章 编制与出具要求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管理建议书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改进建议进行复核,

12、并以经过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编制管理建议书。第十八条 管理建议书中反映的内部控制缺陷,可按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排列。第十九条 在出具管理建议书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讨论管理建议书的相关内容,以确认所述重大缺陷是否属实。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公告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小规模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小规模企业,是指营业额或资

13、产总额较小,职工人数较少,职责分工有限的企业。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小规模企业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为小规模企业,以根据其特征,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的判断结果,并不改变其审计目的及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小规模企业可能存在的以下主要特征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一)所有权集中于少数个人:(二)管理人员少,组织结构简单;(三)缺乏成文的内部控制制度;(四)不相容职责现分工人限;(五)管理当局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很大;(六)高层

14、管理人员或业主可能支配所有基本经营活动;(七)经营规模较小,经济业务简单。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规模企业的基本情况。被步评价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七条 如果小规模企业会计记录不完整、内部控制不存在或管理人员品行不端,可能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考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小规模企业,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合理确定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水平,并可根据实际情部适当简化审计计划。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同时承接同一小规模企业的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但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不能承办影响其独立、客观、公

15、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二)注册会计师为企业提出建议时,不应代替企业作出决策或认同某些业务的执行。 第三章 对内部控制的特殊考虑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规模企业会计报表时,应适当了解内部控制,以确定可否信赖。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内部控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小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通常比较薄弱,控制风险较高,注册会计师可考虑不对其进行符合性测试。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如未对特定内部控制实施符合性测试,可委托人要求对其进行专门审核,可考虑与委托人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四章 对实质性测试的特殊考虑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但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小规模企业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常较高,注册会计师一般应主要或全部依赖实质性测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原则,采用以下方法,以有效地获取审计证据:(一)对会计报表项目,特别是损益表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二)对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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