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合同模板合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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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合同模板合集7篇在人们越来越信任法律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同等地位。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贸易合同7篇,欢迎大家共享。贸易合同 篇1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货物的买卖也起先频繁起来。而这种买卖,总是以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因此,合同法之原理原则,如契约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样应当适用。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也要求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一样且不存在瑕疵,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区分于一般合同之处就在于:

2、它是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货物的买卖要进行跨越国界的流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肯定是在不同的国家,而对于当事人的国籍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则不予考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的因素,为了保证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当进行,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与法律,以规范合同的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公允与平安。就合同的形式而言,无论是以非立法的方式统一和协调法律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是以示范法形式约束当事人行为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有着明确的规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目标是要制定一套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运用的均衡的规则体系,而不论在它们被适用的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政

3、治经济条件如何。这一目标在通则正式文本中和这些规则所反映出的总的指导方针中都能得到体现。它还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者在一般合同法领域或是针对一些特别类型的交易起草立法时的范本。就国内立法而言,通则对有些国家可能更为有用,尤其是对象我国这样的缺乏完善的合同法规则体系,但又力图使其法律达到现代国际水准的国家,借鉴通则的规定可以对我国的法律至少是有关对外经济关系方面的法律更符合国际趋势。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一章总则里的第1。2条 即指明白国际商事合同中的无形式要求原则。通则规定:“通则不要求合同必需以书面形式订立或由书面文件证明。合同可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这也就说明白:1.合同作为一种规则

4、不受形式要求的约束该条阐述了这样一个原则:作为一种规则,合同的订立不以任何形式方面的要求为条件。虽然该条只提及了书面形式的要求,但这还可延长到其他的形式要求。该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同时还适用于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同意所进行的合同的修改或终止。这条原则虽不会被全部的法律体系接受,但会得到许多法律体系的认可。它好像特殊适合国际贸易关系,这主要是得益于各种现代化的通讯方式,许多交易能特别快速地进行,并且无纸化。从贸易便利的角度而言,单一的书面合同形式原则由于繁琐而不利于当事人的市场交易的刚好性;从各国司法的角度而言本条的第一句考虑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一些法律体系把形式要求看作实质要件,而其他的法律

5、体系则仅将之作为证明文件。本条其次句旨在进一步表明:当采纳形式自由的原则时,就意味着口头证据在司法程序中的可接受性。当然,这也要求法官在司法技术上的把握。2.在适用法中可能出现的例外由于通则第1。4规定:“通则的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依据有关国际私法原则而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无论这些强制性规则是国家的、国际的还是超国家的”,因此,形式自由的原则可以被适用法的强制性规定所取代,因此在商事活动中这种合同形式的自由并不是肯定的。3.当事人可以商定的形式要求由于合同法中契约自由以及意思自治的原则,通则也规定了当事人自己可以商定合同订立、修改或终止的特别形式。因此就国际商事活动而言,大部分的合同应适用

6、无形式要求原则,但这一规定并不是肯定的。再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角度来看,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不是肯定要用书面形式这有不同的立法例。在英国,无论国际或国内的货物买卖合同,都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还可采纳部分书面部分口头的形式。而在美国,则主见用书面形式,但对于口头形式并非完全无效,只是交易金额在500美元以上的买卖合同,假如没有书面证明,在诉讼中法院将不以强制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完全从英国立法例,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在旧的涉外合同法中规定了国际货物的买卖必需要

7、具备书面形式,因此,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第11条做了保留。但是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才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应当说,合同法的规定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向国际接轨的一个标记,它符合了国际商事通则的规定,是我国合同法规则体系的一大进步。据此,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已经不必肯定要采纳书面形式并经过当事人签字,而是采纳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可以,这也是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须要。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从形式上讲可以适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

8、形式。而对于合同的变更以及依据协议终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二条规定:“本公约第十一条、其次十九条或其次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依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假如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根据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变更其效力。” 其次十九条规定:“(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2)规定任何更改或依据协议终止必需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依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任,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第九十六条规定:“本国

9、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声明本公约第十一条、其次十九条或其次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依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假如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该缔约国内。”从立法的角度而言,这完全符合国际商事通则的规定,在示范法的基础上充分的敬重了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就我国的对外贸易而言,作为wto的成员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涉外货物贸易过程中,应当遵循公约的规定,做到与国际接轨。贸易合同 篇2甲方:乙方:双方一样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第1条 定义1.1 产品:本

10、合同中所称“产品”,系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标销售的(产品名称)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商品。1.2 地区:本合同中所称“地区”,系指_国_.1.3 商标:本合同中所称“商标”系指(商标全称)_.第2条 委任及法律关系2.1 委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作为其代理,以便在“地区”获致“产品”的订单。乙方情愿接受并担当此项托付。2.2 法律关系:本合同赐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于一般代理的权利和权力,本合同不产生其它任何关系,或赐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合同约束的任何权利,特殊是,本合同并不构成或委派乙方为甲方的代表,雇员或合伙人。双方明确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状况下,乙方可

11、能遭遇的任何损失,不论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担当责任。2.3 指示: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随时发来的指示。由于乙方超越或违反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乙方应设法爱护甲方利益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遇的损失。第3条 甲方的责任3.1 广告资料:中方应按实际成本向乙方供应合理数量的“产品”样品、样本、价目表、广告宣扬用的小册子及其他有关“产品”推销的协助资料。3.2 支付推销:甲方应尽力支持乙方开展“产品”的推销;甲方不主动向乙方代理“地区”的其他客户发盘。3.3 转介客户: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地区”其他客户干脆向甲方询价或订购,甲方应将该客户转介乙方联系。3.4 价格:甲方供应乙方的“产品”

12、价格资料,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刚好通知乙方,以利推销。3.5 实惠条款:甲方供应乙方获致订单的条款是最实惠的。今后如甲方向“地区”其他客户销售“产品”而供应比本合同更有利条件时,甲方应马上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供应比此项更有利的条件。3.6 保证:甲方担保凡依据本合同出售的“产品”如经证明在出售时质量低劣,并经甲方认可,则甲方应予免费修复或调换。但此项免费修复或调换的保证,以“产品”在出售后未经变更或未经不正确地运用为限。除上述保证外,甲乙双方均同意不供应任何其它保证。第4条 乙方的责任4.1 推销:乙方应主动促进“产品”的推销,获得订单,并保持一个有相当规模和足够实力的推销机构,以

13、利“产品”在“地区”的业务顺当开展和扩大。4.2 禁止竞争:乙方除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应制造、购买、获得订单、或帮助推销与本合同“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国家商品,或将本合同内“产品”转销其他国家和地区。4.3 最低销售额: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第一个十二个月内,乙方从“地区”客户获得的“产品”订单,总金额应不少于_元。以后每十二个月递增百分之十五。4.4 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担当在“地区”推销和获得“产品”订单的全部费用,如电报费、旅费和其他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4.5 “产品”价格与条件:乙方保证根据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规定的价格和条件进行推销。在获得订单时,乙方应充分告知

14、客户,甲方的销售确认书或合同内的一些条款以及任何订单均须经乙方确认接受后方为有效。乙方收到的“产品”订单,应马上转给甲方以便予以确认或拒绝。4.6 督促履约:乙方应督促买户严格根据销售确认书或合同的各项条款履约,例如刚好开立信用证等等。4.7 市场状况报导:乙方应负责每月(或每季)向甲方供应书面的有关“产品”的市场报导,包括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状况、价格、包装、推销方式、广告资料、客户的反应和看法等。如市场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时,乙方应刚好以电报通知甲方。第5条 佣金5.1 佣金率及支付方式:凡经乙方获得并经甲方确认的订单,甲方在收妥每笔交易全部货款后,将按发票净售价付给乙方百分之_佣金。为了结算

15、便利,佣金每月(季)汇付一次。如有退货,乙方应将有关佣金退还甲方。5.2 计算基础:上述“发票净售价”系指甲方开出的“产品”发票上的总金额(或毛售价)减去下列费用后的金额,但以这些费用业经包括在毛售价之内者为限:(1)关税及货物税,(2)包装、运费和保险费,(3)商业折扣和数量折扣,(4)退货的货款,(5)延期付款利息,(6)乙方佣金。5.3 甲方干脆成交的业务:凡乙方“地区”的客户,虽已了解甲乙双方的贸易关系,或经甲方转介与乙方,但仍坚持与甲方干脆交易,则甲方有权与之成交,保留百分之_佣金与乙方,并将此项交易作为本合同第4.3款最低销售额的一部分。如乙方“地区”的客户在中国访问期间(包括参与在中国举办的各种交易会)与甲方达成“产品”的交易,目的港为乙方代理“地区”者,甲方有权接受其订单,但不为乙方保留佣金,亦不计入上述最低销售额。5.4 超额佣金:如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主动推销“产品”并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按实际出运金额计算),甲方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应另付乙方嘉奖佣金:(1)超额百分之五十时,嘉奖佣金为百分之_;(2)超额百分之一百及以上时,嘉奖佣金为百分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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