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权利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467613792 上传时间:2022-08-1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资料]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权利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法律资料]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权利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法律资料]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权利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法律资料]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权利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律资料]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权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资料]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权利(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权利诉讼权利是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原告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行使合法的权利,降低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风险,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一)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共同拥有的权利。(1)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当事人为了防止商业秘密

2、的“二次泄露,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一般应予准许。(2)提出诉讼管辖异议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一般都是原告依照有利于自己的原那么,依法选择管辖法院,因此,实际上提出管辖异议的大多数为被告。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的法院无管辖权时,可以向该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但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3)申请回避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审理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实行回避制

3、度。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4)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

4、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且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诉前阶段,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收集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时,发现侵权人正在积极作为消灭、转移证据,或者由于证据自身的特性可能灭失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批准,并立即执行。但同时申请人也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缴纳保全费用和提供证据线索。(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

5、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

6、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6)诉讼和解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原那么,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除了以上论述的诉讼权利外,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还有其他根本的权利,如上诉权、法庭辩论权、申请执行权等,在此不再赘述。(二)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权利。原告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除了享有以上所列举的权利外,还由于其原告的身份,享有一些其他诉讼参加人不享有的权利。在此就列举三个比拟常见的。(1)变更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

7、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依法增加或者减少已经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比方,原诉请求商业秘密侵权人支付经济赔偿6000万,后来原告变更请求1亿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额。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变更后的请求作出裁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在判决作出前提出。(2)撤回起诉或上诉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原告有权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但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有权利依法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商业秘密侵权人承当法律责任,但原告如果是因为被告的要挟、恐吓等,产生恐惧心理而非自愿去撤

8、诉,法院查明真相后应裁定不予准许,并积极采取措施制止被告的行为。(三)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被告权利。(1)提起反诉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享有依法提起反诉的诉讼权利。反诉,是指诉讼开始后,本诉的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人为被告提出的具有对抗性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排斥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有利于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反诉必须在诉讼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提出,且必须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2)成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可以成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成认诉讼请求,是指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请求表示认可。反驳诉讼请求,是指被告提出证据或者理由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