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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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借款合同甲方: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乙方:出借人(抵押权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借款人与出借人(以下称双方),就本借款合同的如下条款,经协商达成一致,均同意信守。 借款人对具体条款及基本条款已充分注意并完全理解。第一条贷款金额、利率、期限以及抵押物。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借款金额:(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日利率为月利率除以30。借款期限:甲乙双方约定 , 借款期限为个月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抵押物:。1。房屋抵押清单:抵押人抵押物地址建筑面抵押物价房屋

2、所有权证(编号)积值本合同项下约定贷款期限的开始日期,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还款方式采用借款当日先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 借款利息按一个月计算, 若借款期限不满一个月, 乙方退回相应的利息。第三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至相关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手续。 抵押人需将以乙方为房地产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登记证明 (他证)及抵押物产证交予乙方保管。第四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为: 资金周转。 出借人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借款

3、用途。第五条 借款人 / 出借人指定的账户。借款人指定的借款发放及还款专用账户 为: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出借人指定的借款发放及还款专用账户 为: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第六条借款发放。出借人发放借款时,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借款人提供了指定的收款账户;(2)借款人按照出借人要求提供了有关文件、 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3)。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有关登记、公证、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出借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4)本合同项下借款有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已签订并生效;( 5)借款人、担保人均未发生违约事件;( 6)届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国家信贷政策、信

4、贷额度要求等,均未对本合同一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未禁止或限制合同项下的借款发放。第七条 发放变更。 在借款发放过程中,若出借人认定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要业务的盈利能力不强或其他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则出借人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发放借款,借款人应当无条件地接受并予以全力配合。第八条 利息计算。 从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金额和实际占用天数,即为借款放款日(含该日)至借款到期日(含该日)止计算。因非出借人原因致使资金没有及时到达出借人账户的, 由此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损失等均由借款人承担。第九条 违约金。出借人对借款人借款到期之日未能归还当期本金和利息的,自违约之日起 , 借款

5、人需按月息 2%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借款本金和利息全额归还之日。第十条 挪用罚息。 借款人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一旦发现借款人违约使用借款的,借款人应立即停止挪用行为,同时出借人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除正常计息外,还应按月息 2%利率标准计收罚息,直到挪用行为得到纠正。第十一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若要求提前偿还贷款,须要经过出借人、借款人协商一致。借款人应提前三十日向出借人提交不可撤销的书面申请, 说明提前偿还借款的计划, 经出借人同意后, 双方签署提前还款协议, 借款人应于约定的提前还款日履行提前还款义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 应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

6、数额为合同中签订的一个月借款利息。 借款利率不因提前还款而调整,借款期限内,出借人有权在约定的提前还款条件具备时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出借人的提前还款通知送达借款人后, 借款人应当按照提前还款通知的要求一并偿还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 本合同项下价款如需设定提前还款的条件, 另行约定。第十二条借款展期。 借款人若要求借款展期,则应先结清借款到期之日的应付利息和相关费用, 并提前三十日向出借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说明展期原因并做出展期的还款资金计划,经出借人审核同意后, 由出借人、 借款人和担保人签署展期协议并办理展期担保手续。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 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和保证或者三种形

7、式的组合,相关担保合同另行签署。3。第十四条清偿顺序。 借款人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利息;( 2)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3)损害赔偿金;( 4)罚息:( 5)本金。出借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第十五条 费用承担。 借款人同意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借款人还应承担因借款人违约, 出借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及执行费用、律师费等。第十六条 提前收贷。 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未到期的借款视为到期借款; 提前收贷时, 出借人可经过法律

8、程序从借款人或担保人账户中扣收, 或行使担保权, 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一期的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发生逾期并超过三日的; ( 2)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3)若借款人或其提供的担保人为自然人的, 借款人或其提供的担保人发生死亡、 重大疾病、重大事故、失踪、失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刑事监禁等情况,以及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或者其继承人、 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4)若借款人或提供的担保人为单位的, 借款人或其提供的担保人出现停业、 歇业、被吊销、被宣告破产、

9、被解散等;( 5)本合同下出借人的任何担保权益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借款人未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有效足够担保的;( 6)借款人或其提供的担保人的任何其他贷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或涉及诉讼、仲裁,或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借款人未按出借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7)出借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 借款人承诺。 借款人的承诺和保证如下:(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 2)保证所提供身份信息、业务资格、财务

10、收支、资产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资料均真实、 完整和有效, 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若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 保证在此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出借人, 并按照出借人的要求给予详细说明;( 4)若借款人是自然人的,借款人已经就本合同获得了其配偶(若有)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若借款人为单位的,借款人保证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以及提供的担保均已经获得相关有权机构的批准,且借款人与提供的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对本合同效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关联关系;( 5)无条件地接受和配合出借人的随时检查和监督。4。第十八条 借款人或担保人为多人的约定。

11、 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为两人或数人的(统称为“借款人),则每个借款人之间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承诺、保证和义务都是共同和连带的, 各借款人同意对任何一个或多个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提款行为承担共同及连带还款责任。任一借款人的违约即构成全部借款人的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一个或数个借款人同时或分别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若担保人为多人,则担保人相互之间承担共同及连带担保责任。第十九条 出借人承诺。 出借人的承诺和保证如下:( 1)在借款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 满足放款条件的前提下, 出借人应如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出借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

12、条 合同整体。 本合同或本借款合同是指本借款合同基本条款、还款收息计划表以及其他确定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附件与本合同正文不一致的, 以本合同的正文为准。 在本合同项下或依据本合同制作的文件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否则,已在本合同中定义的词语在该文件中具有相同的含义。第二十一条特别约定。出借人有权在出借人指定的账户向借款人支付借款资金,借款人收到借款人通过指定账户支付的借款资金时即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资金;第二十二条 终止合同。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于借款人、担保人原因使得本合同项下借款未发放的,出借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第二十三条征信信息。 出借人有

13、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审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出借人或其委托机构有权主动收集借款人资料,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调查, 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信用信息。第二十四条通知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电话、传真或其他联系方式送达对方。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于变更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 一切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1)如果是信函,则为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之日或自邮局寄出之日后的第三日(以最早到的日期为准);( 2)如果是电话

14、和传真,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第二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二十六条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含香港、。5。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二十七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侵害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待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及相关部门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担保人的, 则借款人应负责向担保人提供一份本合同的复印件,但是借款人未能提供并不对出借人的债权和担保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本合同如需办理登记、公证的,则应再多签署相应份数正本。借款人(抵押人):出借人(抵押权人):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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