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收入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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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收入有关税务处理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税务征收机关将企业各类收入总额划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又分为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属于应征税而未征税收入,他与不征税收入存在很大区别。无论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税法均有明确列示。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分录: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专款 贷:递延收益*借:在建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专款摊销时: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税务调整: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对免税收入,在计入会计收入年度时,可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否则即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不征税收入,按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补助(补贴)来说,对这项规定的理解就是,财政性补助(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属于应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仅仅是时间性的差异,不征税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通俗的讲,就是如果取得的收入当期免税了,在使用这项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在后期是不作为成本(折旧)摊销的,也就是相应的增大了后期的利润额。“现在不上税,以后上税;现在上税了,以后不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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