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公约及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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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规范从业人员道德 行为,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着力推动 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中 国银行业协会章程 ,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 定本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第三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 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条 爱岗敬业,顾全大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金融方针、政策,以维 护国家的金融稳定和银行业的声誉为己任。

2、第五条 遵纪守法,规范操作。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合规办事,自觉抵制各种违 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廉洁公正,自警自律。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工作中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不营私舞弊,不行贿受贿。第七条 严守秘密,确保安全。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自觉履行保 密责任,做到不泄密、不失密,确保银行经营安全和客户的资金、信 息安全。第八条 正直诚信,勤勉尽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忠于职守,尽心尽 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投入本职工作。第九条 热情服务,细致周到。讲究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努力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优 质、

3、高效的服务,以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赢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第十条 勤奋学习,精通业务。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不断 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第十一条 团结协作,和谐互助。增强团队意识, 发扬协作精神, 创造和维护和谐融洽、 平等互助、 团结共进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第十二条 遵守公德,崇尚科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尊老爱幼,克勤克俭,爱护环境; 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尊重知识,远离愚昧。第三章 监督和处罚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负责对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 对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 响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采

4、取书面批评、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等自律惩戒措施。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和修改。第十六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依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十八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 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 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从 业人员自动生效。附件 2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 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 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 操

5、守。第二条 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适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 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 从业基本准则第四条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 品行正直, 恪守诚实信用。第五条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 机构的规章制度。第六条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 资格与能力。 第七条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 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第八

6、条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 息和隐私。第九条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 赂。第三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第十条 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 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 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第十一条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 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 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 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

7、:(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 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 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 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 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第十四条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 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 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

8、益冲突:(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 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 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 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 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第十五条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 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 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第十六条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

9、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 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 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 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第十七条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 反洗钱义务, 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 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 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第十八条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 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 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第十九条 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 不得

10、因客户的国籍、 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 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 能为其提供便利。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 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第二十条 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 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 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 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 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第二

11、十一条 信息披露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 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 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 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 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第二十二条 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 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 信后管理。第二十三条 协助执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 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

12、进行查询、对 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 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 资产。第二十四条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 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 且遵循以下原则:(一 ) 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 惯的礼物;(二 ) 礼物收、 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 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三 ) 礼物收、 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 优惠。第二十五条 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 交通工具、

13、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 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 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 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第二十六条 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 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 内答复客户;(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 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

14、况;(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 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第四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第二十七条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 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 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 擅自向他人透露。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 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第二十八条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

15、,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二十九条 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 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 司法机关报告。第五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第三十条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 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 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 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第三十二条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 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 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第三十三条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 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 的关系, 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 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 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第三十四条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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