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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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认定-周兆雷诉师金芝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1、 判决书字号: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4)章民初字第2400号判决书 2、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周兆雷 被告:师金芝 被告:济南中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胡延彬【基本案情】 原告周兆雷诉称:周兆雷与被告师金芝均系中建培训公司在党家分校的学员,教练是被告胡延彬。2013年9月11日,在中建培训公司安排下,周兆雷与师金芝及其他学员一起,在教练胡延彬带领下,参加了驾驶员科目二考试。为庆祝考试通过,胡延彬组织学员十余人一起在党家镇瑞丰酒店聚餐。聚餐过程中,在胡延彬组织带动下周兆雷

2、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师金芝提出让周兆雷驾驶摩托车送她至章丘市中医医院。因是一起学车个学员,又一起参加补考,比较熟悉,迫于情面,周兆雷酒后驾驶摩托车送师金芝去明水,胡延彬并未阻止。在行至济青路与潘王路口西时,因喝酒的原因,摩托车撞到了马路崖子边的水泥标牌上,剧烈撞击后昏迷受伤。师金芝用周兆雷的手机给其未婚妻拨打电话,并用她手机拨打120,师金芝随同120急救车将周兆雷送至章丘市中医医院,经章丘市中医医院诊治,周兆雷重度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脾脏破裂等多处受损,住院治疗19天,后因病情严重转院至山东省千佛山医院住院57天,后为了医治眼睛,先后到章丘市明水眼科医院、章丘市人民医院、山东省省立医院、

3、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及住院治疗。事件发生后,师金芝仅向章丘市中医医院交付医疗费1500元。周兆雷家庭生活困难,此次事故,身体和精神均受到巨大伤害,被告师金芝却一直躲避不管,无法与其协商赔偿事宜。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根据鉴定意见书,现主张50%的赔偿责任,确认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师金芝赔偿医疗费121813.24元(243624.57元*50%),交通费250元(500元*50%),残疾赔偿金169584元(28264元年*20年*60%*50%),误工费22500元(3000元月*15个月*50%),护理费34200元(周广林3200元月*12个月*50%+周兆雪2500元月*12

4、个月*50%),住院伙食补助费1365元(住院91天*30元天*50%),司法鉴定费1580.50元(3161元*50%),营养费1000元(2000元*50%),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372292.74元。同时,要求被告中建培训公司与胡延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师金芝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周兆雷去酒店聚餐时并非事故车辆钱江125摩托车,而是另外一辆弯梁摩托车,是在聚餐结束后师金芝陪同周兆雷回党家他的家换的车,换车之后从党家他家出发前往明水路上出的事故。聚餐时因人较多,师金芝并未注意周兆雷是否饮酒。事实情况是:师金芝与周兆雷为同期驾校学员,一块学车比较熟悉。当天师金芝本想提前离开并乘

5、坐公交车去章丘市中医医院照顾生病住院的丈夫,是周兆雷听说之后,主动提出因其也要去明水李家埠村接他的未婚妻,因顺路愿意捎师金芝到明水,因他诚恳,师金芝就同意坐他的摩托车前往明水。聚餐结束后,周兆雷驾驶他的弯梁摩托车带师金芝回他党家的家里,换了一辆正要准备维修的钱江125摩托车,在路上稍微修了下,随后载师金芝向明水方向行驶。行至潘王路口西侧时,周兆雷的摩托车突然失控,师金芝也被摔晕。师金芝醒后拨打120并随救护车至章丘市中医医院,出于人道主义,为周兆雷垫付1500元医疗费。从法律关系上讲,师金芝并未要求周兆雷驾驶摩托车送到明水,而是应他顺路捎载的好意而搭乘他的摩托车,构成好意同乘,并非周兆雷所主张

6、的义务帮工。从事故责任上讲,师金芝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车辆由周兆雷控制,作为驾驶员他应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更应该知道明知自己喝酒还要无证未带头盔上路驾驶所可以面临的后果。关于周兆雷主张的赔偿金额,师金芝认为对周兆雷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合理,存在重复和盲目医疗行为,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应为一人并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于法无据。综上,师金芝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周兆雷对师金芝的诉讼请求。被告中建培训公司辩称:2013年9月11日公司安排驾驶员科目考试,是公司份内的事,与周兆雷的事故无因果关系。本案原告主张的是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中建培训公司不是义务帮工法

7、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中建培训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胡延彬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其一,2013年9月11日考试后,学员们为庆祝考试通过,自发组织、自费凑钱去聚餐,胡延彬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倡导者,而是被他们邀请去的,学员们未收取胡延彬主动提出的凑份子钱。其二,据师金芝讲,是周兆雷要去明水李家埠接他下班的未婚妻,就骑一辆弯梁摩托车顺路捎着她在聚餐还未结束就提前一起走了。周兆雷是否喝酒我没在意,即使喝了酒,他们已经安全回到家,在换车后又上路出的事故,完全是他个人意志,与聚餐人员无关。其三,本案是义务帮工关系,胡延彬不在该法律关系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无据。综上,

8、周兆雷发生事故是其个人问题,与胡延彬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胡延彬的诉讼请求。【案件焦点】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周兆雷与师金芝之间的法律关系,周兆雷主张义务帮工,师金芝主张好意同乘。【法院裁判要旨】 章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兆雷与师金芝对涉案法律关系有争议。周兆雷主张师金芝要求其专程送其去明水看望其生病住院丈夫,因平时关系较好迫于情面而前往,是在帮工中受伤。师金芝辩称是周兆雷邀请她顺路搭车。本院对本案中对涉案法律关系评析:其一,无论是周兆雷主张的师金芝提出了要他相送的请求,还是师金芝主张的周兆雷主动愿意顺路捎带她到明水,周兆雷骑车载师金芝到明水的行为都是自愿、自主和无偿的,周兆雷是自愿无偿提供劳

9、务,师金芝是受益者;其二,周兆雷的家在龙山办事处,周兆雷当时女友的家也是龙山办事处,二人同在龙山办事处吃午饭,师金芝未能举证证明周兆雷女友当天在明水李家埠或明水某个地方,那么,按照周兆雷的自述,周兆雷并未告知他人午饭后要去哪个地方,而他自己的本意是要回家,其解释与事实并不相悖,由此,周兆雷特意搭载师金芝相送的事实更趋于合理;其三,即使周兆雷的本意是要去明水而邀请师金芝搭乘摩托车主动相送的事实存在,二人的最终目的地亦不相同,在不能证明双方事前明确约定师金芝会在明水李家埠必然下车而自行前往目的地的情况下,周兆雷送师金芝到明水的意思表示是存在的;其四,两人一起提前离开聚餐地,事先是经过商量的,也就是

10、说,周兆雷送师金芝的意思是存在的,而且师金芝也是主动同意的,并非周兆雷在欲施行前往自己的目的时,顺带上她的;其五,事故地点是周兆雷与师金芝提前离开聚餐地之后,周兆雷用摩托车载师金芝从龙山街道前往章丘城区的合理必经路上,不管周兆雷是专程送师金芝去章丘市中医医院,还是周兆雷到明水李家埠顺路捎带师金芝,事故地点均是龙山至明水的合理路线必经地。综上,本院认为,周兆雷摩托车搭载师金芝意欲送其到明水的行为有帮工的意思表示,从法律意义上对师金芝构成义务帮工。 综上,本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师金芝愿意接受周兆雷送她的行为,应当

11、对周兆雷送她路上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责任,周兆雷系单方事故,未报警,事故现场早已灭失。周兆雷自认饭间喝酒,其行为已违法,应当明知酒后再驾车必然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应当明知酒后驾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仍然无证驾驶机动车在未带头盔情况,拉载一人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师金芝在应当知情周兆雷饮酒情况下仍搭车,应对周兆雷是否持有驾驶证尽到审查义务,对周兆雷未带头盔应尽到注意和提醒义务,应当预见到增加了路上的危险性,故师金芝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本院认定周兆雷与师金芝承担责任比例以3:1为适宜,师金芝已支付1500医疗费应当扣除。中建培训公司与胡延彬并非争议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周兆雷

12、未举证证明该两被告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周兆雷与师金芝之间的法律关系,周兆雷主张义务帮工,师金芝主张好意同乘。民法上的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的需要,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行为,义务帮工的特点是自愿、自主和无偿,且被帮工人受益。比如:农村很多家庭盖房子时,关系较好的邻居、街坊都会主动前往帮助干些利所能及的活,这就是典型的义务帮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

13、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上例中,如在帮工过程中不幸受伤,则建房主人则是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房主人明确拒绝接受帮工的,则不予赔偿,但可补偿。 好意同乘俗称“搭顺风车”,是机动车驾驶人同意并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的行为,是属于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并非专程运送。搭乘人可以是熟人,也可是陌生人。一是驾驶人并非为搭乘人目的而为,一般是为了自己的驾驶目的;二是无偿,有偿则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当然也有例外,比如老年人免费乘公交车,那是社会福利政策问题,并不影响其客运合同关系的成立。好意同乘中,驾驶人没有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并承担责任的意思,但这种事实行为,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

14、义务关系,机动车运行自身存在风险,驾驶人同意他人搭乘,对搭乘人的人身安全即产生保护之责,如因过错疏于保护,而构成侵权。同时,搭乘人意识到该行为风险的存在,仍愿意为之,则对风险发生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这是一种风险自负的法理。我国立法中尚未有明确规定,学界也存在争议,但司法实践中有对此理论予以采纳。实践中,搭乘人一般情况下能预见风险的可能性,但对明知驾驶人酒驾、无证或车辆存在缺陷情况下,则属于默示风险自负,即应当通过过失相抵来确定二者的责任。最高法院民一庭曾在一期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刊登一案例,认为好意同乘中的驾驶人适用无过错责任。显然,学界和实践中均有一定程度地不同理解。 本案中,根据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纳了帮工法律关系的主张,但因师金芝对事故亦负有过错,没有做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按过错分担责任。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接受一审判决,均未上诉。 法官曾多次组织调解,师金芝也有意赔偿,但因涉案事故,其丈夫不理解愤而与其分居,父母也嫌弃她而不和她同心,师金芝一人租房居住在外打工,生活困难,精神低落。让法官担心的,是判决书的履行能力问题,让法官揪心的,是周兆雷的身体恢复及未来生活问题。(编写人: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赵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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