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债权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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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债权的原则是什么?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4)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原则。(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热门城市:普洱律师 防城港律师 六安律师 呼伦贝尔律师 广元律师 东营律师 七台河律师 吉安律师 双鸭山律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为了更好的扩大生产,形成集中的生产规模,促成一体化。为人民的生活生产发展提供便利的条件,为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创造条件。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债权都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您解答其具体内容。一、基本概

2、念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二、转让原则(一)坚持土地转让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继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在确权、确地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转让。土地转让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承包者的权益。(二)坚持土地转让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明确的主导

3、产业方向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引导土地承包者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使土地向特色主导产业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三)坚持土地转让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发展设施农业的总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土地转让向规模经营和设施农业方向发展。(四)坚持土地转让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围绕龙头企业加基地加农户的模式推进土地流转,建设规模经营面积大、标准化生产程度高、产品安全可靠的产业化生产基地。(五)坚持土地转让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推进土地转让,逐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土地转让、规模经营的主体。三、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1、甲方转

4、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8、其他约定: 。以上就是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债权的相关内容。土地承包中,针对经营权转让为债权的形式,要求承包双方在公平,公开,公正的条件下进行权利的转让。承包人与发包方要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在法律的层面上,进行双方利益的交流。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石家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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